指南针(300803):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应向投资者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四条 在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对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应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五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六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责和内容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 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 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 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 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 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 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 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 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 诉求处理。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五) 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ESG)信息。 (六)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 企业文化建设。 (十)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 第十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承办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董事会秘书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定期组织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项,并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介绍信息披露的进展情 况及资本市场动态。 第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的指导下,具体落实公司各项投资者关系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执行信息披露、回答投资者日常咨询、联系公司股东、做好投资者的来访接待、筹备投资者关系交流会议等。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四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强制性信息披露)以外的信息。 第十六条 在进行自愿性披露时,以公平原则面向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使机构、专业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以诚实信用为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十八条 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十九条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时,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应进行持续和完整披露,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二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二十一条 各信息相关部门应提供拟自愿披露的相关信息,并确保相关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与完整。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向公司董事、高管人员以及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人员通知有关信息的披露口径,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节 股东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 作。董事会秘书应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以尊重股东的质询权。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会进行直播,以及适当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详细报道。 第二节 网站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调公司相关部门建立公司网站,并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介绍公司的最新信息和发展动态。设立公开电子信箱,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后,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得在公司网站上刊登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以避免和防止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及可能因此引起承担或被追究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专业部门应对公司网站及时进行更新和整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二十八条 对于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可以加以整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三节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第二十九条 公司视情况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在进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路演前,公司应事先确定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如有,至少一名)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 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 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 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 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 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不少于二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三十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应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采取网上直播或网上互动的方式进行。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以答复。 第三十一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方式,应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做出客观报道。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平台”)和公司网站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四节 一对一沟通 第三十四条 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在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五节 现场参观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可以有计划地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统一负责现场参观活动的组织和安排工作,应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六节 电话咨询和来访接待 第三十七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投资者咨询电话如有变更应及时进行披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接听咨询电话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将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三十九条 工作人员应认真对待每一个咨询电话和每一个来访的投资者,做好每一个电话记录和每一次接待记录,其中对于不能立刻答复的问题,应详细记录并留下对方联系方式,并及时跟踪掌握有关问题的确切情况后给予答复。 第四十条 对于电话交流以及来访接待过程中的信息交流,应遵守本制度第四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在解决或答复投资者的咨询问题时,如需要公司相关部门提供和准备材料的,董事会办公室应做好信息交流登记,并方便信息相关部门安排工作。 第六章 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 第四十二条 公司积极推进通过互动平台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平台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平台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四十四条 公司在互动平台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 公司不得在互动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的未公开重大信息进行披露。 第七章 相关机构与个人 第一节 投资者关系顾问 第四十七条 公司在认为有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投资者印象调查等事务。 第四十八条 公司在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时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服务。如公司聘用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同时为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提供服务,公司应避免因投资者关系顾问利用一家公司的内幕信息为另一家公司服务而损害其中一家公司的利益。 第四十九条 公司不得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事项作出发言。 第五十条 公司应当以现金方式支付投资者关系顾问的报酬,不得以公司股票及相关证券、期权或认股权等方式进行支付或补偿。 第二节 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 第五十一条 公司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五十二条 对于公司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避免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表面上独立的分析报告。如果 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应在刊登时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本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五十四条 公司不得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可以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便利,但不得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分析人员和基金经理考察公司原则上自理有关费用,公司不得向分析师赠送高额礼品。 第三节 新闻媒体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第五十七条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公司不得以媒体采访及其他新闻报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不得向任何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 第八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五十八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会议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 (三) 特定对象签署的承诺书。 第五十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媒体人员等特定对象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公司证明或身份证等资料,并签署承诺书。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将上述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十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第九章 其他 第六十一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 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有冲突或本制度未规定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及时修订。 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 8月 2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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