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科激光(300747):《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权,指董事会在一定条件和范围内,将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职权委托公司其他主体代为行使的行为。本办法所称行权,指授权对象按照授权主体的要求依法代理行使被委托职权的行为。 第三条董事会授权坚持依法合规、权责对等、风险可控的基本 原则,实现规范授权、科学授权、适度授权。在授权执行过程中,要切实落实授权责任,坚持授权不免责,授权不等同于放权。建立健全定期报告、跟踪监管、动态调整的授权机制。 第二章授权的基本范围 第四条董事会应当坚持授权与责任相匹配原则,根据有关规定 和公司经营决策的实际需要,可以将部分职权授予董事长、总经理行使。授权对象不得向其他主体转授权。 第五条董事会应当结合实际,按照决策质量和效率相统一的原 则,根据经营管理状况、资产负债规模与资产质量、业务负荷程度、风险控制能力等,科学论证、合理确定授权决策事项及权限划分标准,防止违规授权、过度授权。对于新业务、非主营业务、高风险事项,以及在有关巡察、纪检监察、审计等监督检查中发现突出问题的事项,应当谨慎授权或不授权。 第六条董事会行使的法定职权和需提请股东会决定的事项等不 可授权,主要包括: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制订公司战略和发展规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四)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上市方案; (八)制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 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委托理财、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十)决定公司本部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分公司的设立或 者撤销;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已省略余下内容,完整内容请查看交易所发布的PDF全文原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