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赛股份(600540):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二零二六年八月 目录 第一章总 则..................................................................................................................................2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和报告标准..............................................................................................3 第三章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重大信息..........................................................................................7 第四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9 第五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10 第六章附 则.................................................................................................................................11 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6年8月)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传递、归集和管理的时效性,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或公司应业务主管部门或上市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以下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分管领导、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报告,确保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第一时间知悉重大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其他因所任职务,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环节等可以获取重大信息的知情人员。 重大事项出现时,无法确定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的,最先知悉或者应当最先知悉该重大事项者为报告义务人。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派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参股子公司。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单位(包括公司各部门、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资料。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和报告标准 第六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重大交易、关联交易、重大事件以及前述事项的持续进展情况。 (一)本制度所述:“重要会议”包括: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本制度所述“重大交易”,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事项中,第3项或第4项交易发生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相关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本制度所述“关联交易”,包括: 1.签署第(二)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任何关联交易; 3.年度日常管理交易总金额预计结果已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披露,实际执行中超过预计总金额的日常关联交易。 拟进行的关联交易,需向公司提出书面报告;报告应就该关联交易的具体事项、必要性及合理性、定价依据、交易协议草案、对交易各方的影响做出详细说明。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四)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案金额超过50万元的诉讼、仲裁事项,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事项;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五)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4.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5.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定期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 6.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7.持股5%以上股东的股份被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8.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重大风险事项: 1.可能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散;6.预计出现净资产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 9.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0.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1.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12.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13.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风险; 14.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15.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16.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17.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18.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19.董事会、股东会会议无法正常召开并形成决议; 20.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或公司违规对外担保;21.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面事项。 (七)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项目和对外投资,1.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2.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3.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4.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八)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事项: 1.公司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或被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波动的,董事会秘书必须在当日向董事会报告; 2.董事会秘书应在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的当日核查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原因;公司应于当日向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递送关于其是否发生或拟发生资产重组、股权转让或者其他重大事项的书面问询函,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应于当日给予回函; 3.广告传媒传递的消息(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搜集传播的证据;公司应向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递送关于其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重大事项的书面问询函,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应于当日给予回函。 (九)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在增持、减持公司股票时,应在股份变动当日收盘后报告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重大信息 第七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及时、主动、以书面形式告知董事会秘书: (一)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二)法院裁决禁止转让其所持股份,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四)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五)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六)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七)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八)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九)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上述情形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 第十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增持、减持公司股票时,应当在作出增减持决定时,及时告知公司。 第十一条 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其他再融资方案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公共传媒上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传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将有关报道或传闻所涉及事项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并积极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三条 以下主体的行为视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其配偶、已成年子女;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信息披露管理有关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五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按照逐级上报、逐级负责的程序进行重大信息报告。同时以包括但不限于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在24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递交给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十六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的当日,及时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预报负责范围内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一)部门或控股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部门、分公司负责人或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七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负责范围内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八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以书面形式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可行性研究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成交确认书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证券服务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五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二十条 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及对外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内部信息按规定进行对外披露的具体工作,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三)董事会办公室是内部信息汇集和对外披露的日常工作部门; (四)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是履行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是履行内部信息告知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第二章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逐级上报,并知会董事会秘书,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内部宣传资料、网站等信息平台拟发布有关信息时,应在发布信息前,核查拟发布的信息是否属于重大信息。如属于重大信息,应与董事会秘书沟通,以判断该等信息是否能够披露、是否需要进行信息披露及是否已经进行信息披露,防止通过非正式渠道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对于需要作信息披露的重大信息,在上海证券交易场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进行信息披露前,不得通过公司内部宣传板、网站等信息平台发布该等重大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也即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联络工作。指定的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十六条 报告义务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发生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或报告失实的,将追究各级相关责任人及联络人的责任,同时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公开重大信息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或其他获悉信息的人员,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证券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冲突时,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于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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