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大海天(920288):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原标题:华大海天: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证券简称:华大海天 证券代码:920288 杭州华大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Hangzhou Hydrotech Co., Ltd. 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凤川街道白云源东路 599号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二〇二六年八月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上市公告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杭州华大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本上市公告书中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单项加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系四舍五入所致。 一、重要承诺 (一)与本次公开发行有关的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持股和减持意向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贤福、吕德水就所持股份锁定、持股和减持意向事项承诺如下: “一、本人对公司的未来发展充满信心,愿意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二、自公司审议本次发行事项的股东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完成股票发行并上市之日,本人不减持公司股票。 三、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或提议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四、公司上市后 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价格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承诺函第三条项下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五、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此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相应调整。减持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六、遵守本承诺函第一、二、三、四、五条项下锁定期要求的前提下,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目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及将来新增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承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同样遵守前述规定,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七、若公司上市后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 6个月内,本人不得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若公司上市后,本人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 12个月内,本人不得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若本人存在其他法定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不得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八、本人在减持股份时,将按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方式进行减持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如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本次发行上市前所持股份的,本人将明确并披露公司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九、本人将严格遵守上述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相关承诺,且在前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执行。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对股份锁定、减持等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十、若上述锁定、减持等内容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不相符,本人同意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本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十二、本人违反本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减持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亲属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贤福、吕德水的持有公司股份的亲属及一致行动人林春梅、蔡碧瑜、吴雄彪就所持股份锁定、持股和减持意向事项承诺如下: “一、本人对公司的未来发展充满信心,愿意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二、自公司审议本次发行事项的股东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完成股票发行并上市之日,本人不减持公司股票。 三、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或提议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四、公司上市后 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价格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承诺函第三条项下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五、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此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相应调整。减持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六、若本人存在法定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不得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七、本人在减持股份时,将按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方式进行减持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执行。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对股份锁定、减持等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九、若上述锁定、减持等内容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不相符,本人同意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本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十一、本人违反本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减持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宜启新 公司持股 10%以上的股东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宜启新就所持股份锁定、持股和减持意向事项承诺如下: “一、本企业对公司的未来发展充满信心,愿意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二、自公司审议本次发行事项的股东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完成股票发行并上市之日,本企业不减持公司股票。 三、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或提议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四、公司上市后 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价格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承诺函第三条项下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五、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此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相应调整。减持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六、若本企业存在法定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企业不得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七、本企业在减持股份时,将按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方式进行减持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八、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上述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相关承诺,且在前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执行。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对股份锁定、减持等另有要求的,则本企业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九、若上述锁定、减持等内容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不相符,本企业同意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合伙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减持另有要求,或者合伙人另外作出股份锁定、减持承诺的,则在相关限制期间内,本企业不为其办理退伙或财产份额的转让手续,亦不为其办理出售其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请求。 十一、本企业违反本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减持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所持股份锁定、持股和减持意向事项承诺如下: “一、本人对公司的未来发展充满信心,愿意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二、自公司审议本次发行事项的股东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完成股票发行并上市之日,本人不减持公司股票。 三、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或提议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四、公司上市后 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价格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承诺函第三条项下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五、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公司股票此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相应调整。减持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六、遵守本承诺函第一、二、三、四、五条项下锁定期要求的前提下,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目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及将来新增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承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同样遵守前述规定,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七、若本人存在法定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不得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八、本人将严格遵守上述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相关承诺,且在前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执行。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对股份锁定、减持等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九、若上述锁定、减持等内容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不相符,本人同意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本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十一、本人违反本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减持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公司股东付玉芳 公司股东付玉芳就股份锁定事项承诺如下: “本人承诺自公司审议本次发行事项的股东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完成股票发行并上市之日,本人不减持公司股票。2025年 6月,杭州华大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本人所持股票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办理了股票限售。 本人就本次发行上市前所持发行人已限售股份,自发行人成功上市之日起 1个月(31个自然日,自上市后次日开始计算)不解除限售,或以任何方式进行转让、减持、对外出售。” (6)公司股东荷塘创新、浙富桐君、国弘纪元、嘉兴嘉沁 公司股东荷塘创新、浙富桐君、国弘纪元、嘉兴嘉沁就股份锁定事项承诺如下: “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或提议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二、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上述关于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且在前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等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执行。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对股份锁定、减持等另有要求的,则本企业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三、若上述锁定、减持等内容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不相符,本企业同意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公司股东吴起 公司股东吴起就股份锁定事项承诺如下: “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或提议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二、本人将严格遵守上述关于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且在前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等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执行。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对股份锁定、减持等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三、若上述锁定、减持等内容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不相符,本人同意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贤福、吕德水就避免资金占用事项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本人(含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本人和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的公司和/或经济组织,下同)不存在以委托管理、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其他任何方式占用公司及其子公司资金、资产等资源的情形。 2、本人自本承诺出具之日将不以要求公司为本人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要求公司代本人偿还债务,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本人使用(含委托贷款),要求公司委托本人进行投资活动,要求公司为本人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其他方式占用公司及其子公司之资金,本人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资金管理等制度的规定,杜绝一切非法占用公司资金、资产的行为,不要求公司提供任何形式的违法违规担保,不从事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3、本人保证促使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资金管理等制度的规定,杜绝一切非法占用公司资金、资产的行为,不要求公司提供任何形式的违法违规担保,不从事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4、本承诺一经签署,即构成本人不可撤销的法律义务,如出现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公司或其股东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宜启新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宜启新就避免资金占用事项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本企业(含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公司和/或经济组织,下同)不存在以委托管理、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其他任何方式占用公司及其子公司资金、资产等资源的情形。 2、本企业自本承诺出具之日将不以要求公司为本企业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要求公司代本企业偿还债务,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本企业使用(含委托贷款),要求公司委托本企业进行投资活动,要求公司为本企业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其他方式占用公司及其子公司之资金,本企业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资金管理等制度的规定,杜绝一切非法占用公司资金、资产的行为,不要求公司提供任何形式的违法违规担保,不从事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3、本企业保证促使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资金管理等制度的规定,杜绝一切非法占用公司资金、资产的行为,不要求公司提供任何形式的违法违规担保,不从事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4、本承诺一经签署,即构成本企业不可撤销的法律义务,如出现因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公司或其股东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全体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发行人全体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避免资金占用事项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本人(含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本人和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的公司和/或经济组织,下同)不存在以委托管理、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其他任何方式占用公司及其子公司资金、资产等资源的情形。 2、本人自本承诺出具之日将不以要求公司为本人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要求公司代本人偿还债务,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本人使用(含委托贷款),要求公司委托本人进行投资活动,要求公司为本人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其他方式占用公司及其子公司之资金,本人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资金管理等制度的规定,杜绝一切非法占用公司资金、资产的行为,不要求公司提供任何形式的违法违规担保,不从事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3、本人保证促使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资金管理等制度的规定,杜绝一切非法占用公司资金、资产的行为,不要求公司提供任何形式的违法违规担保,不从事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4、本承诺一经签署,即构成本人不可撤销的法律义务,如出现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公司或其股东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亲属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贤福、吕德水的持有公司股份的亲属及一致行动人林春梅、蔡碧瑜、吴雄彪就避免资金占用事项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本人(含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本人和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的公司和/或经济组织,下同)不存在以委托管理、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其他任何方式占用公司及其子公司资金、资产等资源的情形。 2、本人自本承诺出具之日将不以要求公司为本人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要求公司代本人偿还债务,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本人使用(含委托贷款),要求公司委托本人进行投资活动,要求公司为本人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其他方式占用公司及其子公司之资金,本人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资金管理等制度的规定,杜绝一切非法占用公司资金、资产的行为,不要求公司提供任何形式的违法违规担保,不从事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3、本人保证促使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资金管理等制度的规定,杜绝一切非法占用公司资金、资产的行为,不要求公司提供任何形式的违法违规担保,不从事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4、本承诺一经签署,即构成本人不可撤销的法律义务,如出现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公司或其股东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贤福、吕德水就避免同业竞争事项承诺如下: “1、本人(含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本人和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的公司和/或经济组织,下同)未经营任何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现有业务构成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业务;亦未投资或任职于任何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现有业务构成竞争或潜在竞争的其他企业。 2、本人将不经营任何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经营业务构成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业务;也不投资或任职于任何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业务构成竞争或潜在竞争的其他企业。 3、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未来进一步拓展业务范围,且拓展后的业务范围和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经济实体存在竞争,则本人将积极采取下列措施的一项或多项以避免同业竞争的发生: (1)停止经营存在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业务; (2)将存在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业务纳入公司的经营体系; (3)将存在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经营。 4、本承诺在本人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如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公司的利益及其他股东权益受到损害,本人同意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2)宜启新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宜启新就避免同业竞争事项承诺如下: “1、本企业(含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公司和/或经济组织,下同)未经营任何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现有业务构成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业务;亦未投资或任职于任何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现有业务构成竞争或潜在竞争的其他企业。 2、本企业将不经营任何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经营业务构成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业务;也不投资或任职于任何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业务构成竞争或潜在竞争的其他企业。 3、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未来进一步拓展业务范围,且拓展后的业务范围的一项或多项以避免同业竞争的发生: (1)停止经营存在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业务; (2)将存在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业务纳入公司的经营体系; (3)将存在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经营。 4、如因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公司的利益及其他股东权益受到损害,本企业同意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亲属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贤福、吕德水的持有公司股份的亲属及一致行动人林春梅、蔡碧瑜、吴雄彪就避免同业竞争事项承诺如下: “1、本人(含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本人和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的公司和/或经济组织,下同)未经营任何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现有业务构成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业务;亦未投资或任职于任何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现有业务构成竞争或潜在竞争的其他企业。 2、本人将不经营任何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经营业务构成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业务;也不投资或任职于任何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业务构成竞争或潜在竞争的其他企业。 3、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未来进一步拓展业务范围,且拓展后的业务范围和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经济实体存在竞争,则本人将积极采取下列措施的一项或多项以避免同业竞争的发生: (1)停止经营存在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业务; (2)将存在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业务纳入公司的经营体系; (3)将存在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经营。 4、本承诺一经签署,即构成本人不可撤销的法律义务。如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公司的利益及其他股东权益受到损害,本人同意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4、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贤福、吕德水就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事项承诺如下: “1、本人(含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本人和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的公司和/或经济组织,下同)承诺将严格遵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有关规定,充分尊重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善意、诚信的行使股东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保证不干涉公司在资产、业务、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保证不会利用关联关系促使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等机构或人员作出任何可能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或行为。 2、本人将尽量避免和减少与公司之间进行关联交易。如果本人或本人的关联方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确有必要时,本人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交易所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3、本承诺一经签署,即构成本人不可撤销的法律义务。如出现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公司或其股东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承诺在本人作为公司股东的整个期间持续有效。” (2)持股 5%以上股东宜启新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宜启新就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事项承诺如下: “1、本企业(含本企业控制的其他公司和/或经济组织,下同)承诺将严格遵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有关规定,充分尊重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善意、诚信的行使股东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保证不干涉公司在资产、业务、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保证不会利用关联关系促使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等机构或人员作出任何可能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或行为。 2、本企业将尽量避免和减少与公司之间进行关联交易。如果本企业或本企业的关联方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确有必要时,本企业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交易所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3、承诺函一经签署,即构成本企业不可撤销的法律义务。如出现因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公司或其他股东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承诺在本企业作为公司股东的整个期间持续有效。” (3)持股 5%以上股东陈志春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陈志春就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事项承诺如下: “1、本人(含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本人和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的公司和/或经济组织,下同)承诺将严格遵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有关规定,充分尊重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善意、诚信的行使股东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保证不干涉公司在资产、业务、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保证不会利用关联关系促使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等机构或人员作出任何可能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或行为。 2、本人将尽量避免和减少与公司之间进行关联交易。如果本人或本人的关联方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确有必要时,本人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交易所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3、本承诺一经签署,即构成本人不可撤销的法律义务。如出现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公司或其股东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承诺在本人作为公司股东的整个期间持续有效。” (4)全体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发行人全体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事项承诺如下: “1、本人(含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本人和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的公司和/或经济组织,下同)承诺将严格遵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有关规定,充分尊重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善意、诚信的行使股东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保证不干涉公司在资产、业务、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保证不会利用关联关系促使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等机构或人员作出任何可能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或行为。 2、本人将尽量避免和减少与公司之间进行关联交易。如果本人或本人的关联方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确有必要时,本人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交易所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3、本承诺一经签署,即构成本人不可撤销的法律义务。如出现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公司或其股东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承诺在本人作为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整个期间持续有效。”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亲属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贤福、吕德水的持有公司股份的亲属及一致行动人林春梅、蔡碧瑜、吴雄彪就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事项承诺如下: “1、本人(含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本人和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的公司和/或经济组织,下同)承诺将严格遵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有关规定,充分尊重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善意、诚信的行使股东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保证不干涉公司在资产、业务、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保证不会利用关联关系促使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如有)、管理层等机构或人员作出任何可能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或行为。 2、本人将尽量避免和减少与公司之间进行关联交易。如果本人或本人的关联方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确有必要时,本人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交易所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3、本承诺一经签署,即构成本人不可撤销的法律义务。如出现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公司或其股东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1)发行人 发行人就公司股票上市后利润分配政策事项承诺如下: “公司承诺上市后将严格按照《杭州华大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杭州华大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所规定和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履行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并实施利润分配。”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贤福、吕德水就公司股票上市后利润分配政策事项承诺如下: “本人将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促使公司按照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分红回报规划及公司上市后适用的《杭州华大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相应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 本人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杭州华大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督促相关方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2、在审议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股东会上,本人将对符合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3、督促公司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3)全体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全体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司股票上市后利润分配政策事项承诺如下: “本人将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促使公司按照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分红回报规划及公司上市后适用的《杭州华大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相应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 本人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杭州华大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督促相关方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2、在审议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股东会、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上,本人将对符合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3、督促公司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4)宜启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亲属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宜启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持有公司股份的亲属及一致行动人林春梅、蔡碧瑜、吴雄彪,就公司股票上市后利润分配政策事项承诺如下: “承诺人将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促使公司按照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分红回报规划及公司上市后适用的《杭州华大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相应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 承诺人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杭州华大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督促相关方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2、在审议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股东会上,承诺人将对符合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3、督促公司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6、关于招股说明书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回购股份和向投资者赔偿的承诺 (1)发行人 发行人关于招股说明书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回购股份和向投资者赔偿的承诺如下: “1、本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责任。 2、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的阶段内,则本公司于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 20个交易日内,将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 4、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本公司董事会将在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 20个交易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及公告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依法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 5、若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或中国证监会、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公司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贤福、吕德水关于招股说明书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回购股份和向投资者赔偿的承诺如下: “1、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人承诺,若因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有权司法机构认定后,本人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同时本人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通过参与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可测算的直接经济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3、本人承诺,若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依法回购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时本人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购回价格为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购回要约发出时相关期间银行活期存款利息或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价格(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 4、本人不因转让股份、不再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已作出的承诺。 5、如违反上述承诺,则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薪酬、津贴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本人实际履行上述各项承诺事项为止,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6、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对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3)全体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全体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说明书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回购股份和向投资者赔偿的承诺如下: “1、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人承诺,若因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有权司法机构认定后,本人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同时本人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通过参与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可测算的直接经济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3、本人承诺,若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依法回购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时本人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购回价格为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购回要约发出时相关期间银行活期存款利息或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价格(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 4、本人不因转让股份、不再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已作出的承诺。 5、如违反上述承诺,则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薪酬、津贴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本人实际履行上述各项承诺事项为止,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6、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对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7、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发行人 发行人就本次发行上市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填补措施承诺如下: “一、公司填补被摊薄当期回报的具体措施 (一)公司现有业务面临的主要风险及改进措施 公司主营业务包括数码纸基新材料、水性墨材料和食品包装材料及其他。 公司主要产品均符合国家绿色低碳、节能环保战略。数码纸基新材料主要用于数码印花领域,对应的数码印花技术可替代传统印花技术实现无污水印花,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优先鼓励的“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印染技术”;水性墨材料相对于溶剂型油墨在使用过程中可显著降低 VOCs等污染物排放,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优先鼓励的“水性油墨等节能环保型油墨”;食品包装材料旨在提供更加环保和可循环利用的以纸代塑解决方案,符合国家“限塑令”政策下的环保趋势。公司主营业务深度契合我国绿色环保的发展思想,践行国家“双碳”目标和青山绿水可持续发展战略。 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在主营业务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发展了一批客户粘度高、业务关系稳定的优质客户,确立了公司在行业内的良好竞争地位,在客户中赢得了良好的声誉。报告期内,公司业务板块运营状况良好。 根据公司的业务模式和所处行业的特点,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市场竞争加剧风险、毛利率波动风险、应收账款回收风险、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能达到预期目标的风险等。 针对上述主要风险,在主营业务方面,公司将在保证稳健经营的前提下,充分发挥竞争优势,不断加大研发投入持续提升产品竞争力,加大市场开拓力度提高公司市场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同时,对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将积极高效推进目标项目的落实,努力完成预期投资收益目标。最后,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内部治理规范,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身核心技术。 (二)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 1、提升公司经营管理能力和经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 公司核心管理团队成员构成合理,核心管理团队成员涵盖了经营管理、技术研发、产品制造、市场营销、财务管理等各个层面。随着本次募投项目的逐步开展,公司资产和业务规模将进一步提高,公司将不断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完善薪酬和激励机制,引进市场优秀人才,以提高经营效率和管理水平,降低公司运营成本。 2、坚持技术创新,加大市场开拓力度,提升公司盈利能力 公司将以本次发行上市为契机,将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持续加大在主营业务领域的技术积累和持续创新研发,持续改善产品性能、拓展产品的应用领域、提升产品质量。公司将通过不断推出符合市场发展趋势的新产品,为公司带来更多市场需求。在市场开拓方面,公司将进一步加强销售团队的建设,坚持客户至上、合作共赢的经营理念,通过执行核心客户战略和市场需求引导战略,进一步提高产品的市场占有率。 3、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争取早日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经过严格科学的论证,并获得公司股东会批准。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公司整体战略发展方向,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因此,实施募投项目将有利于优化公司业务结构,增强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公司股东的长期利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通过自筹资金进行部分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增加以后年度的股东回报,降低本次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保证募集资金合法合理使用,对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使用、管理和监督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进行集中管理,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公司将严格履行募集资金的申请和审批手续,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风险,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三)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的措施 为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已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制订了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就利润分配政策事宜进行规定。此外,公司制定了《杭州华大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提高公司的未来回报能力,尊重并维护股东利益。 公司提醒投资者:公司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将积极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如违反前述承诺,将及时公告违反的事实及理由,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本公司的原因外,将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贤福、吕德水就本次发行上市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填补措施承诺如下: “1、不越权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的利益。 2、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同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3、自承诺出具日至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该等规定时,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发行人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本次发行上市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填补措施承诺如下: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董事会薪酬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已公布及未来拟公布(如有)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等安排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同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7、自承诺出具日至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该等规定时,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4)宜启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亲属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宜启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持有公司股份的亲属及一致行动人林春梅、蔡碧瑜、吴雄彪,就本次发行上市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填补措施承诺如下: “1、不越权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的利益。 2、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同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承诺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3、自承诺出具日至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该等规定时,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8、关于实施稳定股价预案及承诺 (1)关于实施稳定股价预案 发行人关于实施稳定股价预案如下: 一、启动和终止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一)启动条件 1、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6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收盘价(如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 2、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 7个月至第 36个月内,若公司股票出现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每股净资产须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 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第 7个月起至第 12个月止、第 13个月起至第 24个月止、第 25个月起至第 36个月止的三个单一期间内,因触发上述启动条件 2而启动并实施完毕的稳定股价措施,各相关主体的实际增持或回购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超过本预案规定的其在单一期间的增持金额上限的,可选择在该单一期限内不再启动新的稳定股价措施。 (二)中止条件 1、因上述启动条件 1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本次发行价格,则相关责任主体可选择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后,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5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的,则相关责任主体应继续实施稳定股价之股份增持计划。 2、因上述启动条件 2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连续 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相关责任主体可选择中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中止实施方案后,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1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则相关责任主体应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4、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 (三)终止条件 股价稳定措施实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 1、因上述启动条件 1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具体的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限已届满,且各相关主体的因触发上述启动条件 1而启动的全部稳定股价措施已按公告情况履行完毕的。 2、因上述启动条件 2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 36个月期限已届满,且各相关主体的因触发上述启动条件 2而启动的全部稳定股价措施已按公告情况履行完毕的。 3、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股价稳定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当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同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北交所的股票上市条件。 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将按以下顺序依次采取部分或全部措施以稳定股价: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1、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如需)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公司应在触发稳定股价的启动条件当日通知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5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 3、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等相关事项,应遵循以下原则: (1)若因上述启动条件 1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最近一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税后金额的 20%且不低于 100万元,增持计划开始实施后,若未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中止条件或终止条件,则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需继续进行增持,其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最近一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税后金额的 40%或不超过 200万元(孰高)。 (2)若因上述启动条件 2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最近一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税后金额的 20%且不低于 100万元,增持计划开始实施后,若未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中止条件或终止条件,则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需继续进行增持。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第 7个月起至第 12个月止、第 13个月起至第 24个月止、第25个月起至第 36个月止三个期间的任意一个期间内,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总额不超过最近一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税后金额的 40%或不超过 200万元(孰高)。 (二)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于本次发行价格(适用于触发启动条件 1的情形)或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适用于触发启动条件 2的情形)时,则启动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如需)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公司应在触发稳定股价的启动条件当日通知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述人员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5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 3、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等相关事项,应遵循以下原则: (1)若因上述启动条件 1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的 10%。增持计划开始实施后,若未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中止条件或终止条件,则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继续进行增持,其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的30%; (2)若因上述启动条件 2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的 10%。 增持计划开始实施后,若未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中止条件或终止条件,则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继续进行增持。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第 7个月起至第 12个月止、第 13个月起至第 24个月止、第 25个月起至第36个月止三个期间的任意一个单一期间,其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总额不超过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的30%。 4、公司将要求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公司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三)公司回购股票 若根据稳定股价措施完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后,公司股价仍低于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则启动公司回购: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4号——股份回购》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 2、满足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后,公司应在 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回购公司股票的方案,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如须)。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是否回购股票决议后的 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如不回购需公告理由,如回购还需公告回购股票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3、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回购须经公司股东会决议的,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会中投赞成票。 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公司因稳定股价而回购的实施期间内不减持公司股票。 5、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2)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第 7个月起至第 12个月止、第 13个月起至第 24个月止、第 25个月起至第 36个月止三个期间的任意一个单一期间内,公司每期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回购开始实施后,若未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中止条件或终止条件,则公司需继续进行回购,其每期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 6、回购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7、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按照《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的相关规定处理回购股份、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三、稳定股价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约束措施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会及北交所官网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履行完成增持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将在相关事项发生之日起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预案内容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且在相关稳定股价措施履行完毕之后延长限售 12个月。 (二)有增持义务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措施 本人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会及北交所官网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未完成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将在相关事项发生之日起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预案内容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且在相关稳定股价措施履行完毕之后延长限售 12个月。 (三)公司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将在股东会及北交所官网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2)关于实施稳定股价预案的承诺 ①发行人 发行人就实施稳定股价预案承诺如下: “1、本公司承诺将严格实施华大海天股东会批准的《杭州华大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全面履行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若本公司新聘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本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关于稳定股价措施的相应承诺。 2、本公司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稳定股价所做的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公司将在股东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贤福、吕德水就实施稳定股价预案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将严格实施公司股东会批准的《杭州华大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会上,2、本人将根据公司股东会批准的《杭州华大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增持公司的股票等各项义务。 3、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的,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领取股东分红,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实施稳定股价预案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将严格实施公司股东会批准的《杭州华大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 2、本人将根据公司股东会批准的《杭州华大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增持公司的股票(独立董事除外)等各项义务。 3、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公司有权将相等金额的应付本人的薪酬予以暂时扣留,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如有),直至本人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④宜启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亲属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宜启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持有公司股份的亲属及一致行动人林春梅、蔡碧瑜、吴雄彪,就实施稳定股价预案承诺如下: “1、承诺人承诺将严格实施公司股东会批准的《杭州华大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会上,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2、承诺人将根据公司股东会批准的《杭州华大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应由承诺人履行的各项义务。 3、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承诺人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承诺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的,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领取股东分红,同时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承诺人按上述预案的规定履行义务为止。” ⑤林贤福、陈志春 公司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已制定《杭州华大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林贤福作为公司董事长、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陈志春作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已分别就实施《稳定股价预案》作出相关承诺。 鉴于陈志春目前尚未取得能够通过本人证券账户买入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的交易权限,在该等交易权限实际开通前,陈志春暂无法通过本人证券账户实施《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股票增持义务。为保证《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相关义务能够实际履行,切实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林贤福、陈志春自愿、共同并不可撤销地作出如下补充承诺: “1、本补充承诺适用于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至下列日期孰早之日止的期间:(1)陈志春取得能够依法通过本人证券账户买入公司股票的交易权限之日;(2)《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稳定股价义务期间届满之日。 陈志春取得前述交易权限,以其开户证券公司书面确认或者相关交易权限在证券交易系统中实际开通为准。 2、在本补充承诺适用期间内,如《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已经满足,且按照《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实施顺序,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完成其应实施的增持措施后,仍需启动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措施,陈志春因此负有增持义务的,林贤福自愿就陈志春在该次稳定股价事项中应承担的增持义务,承担一项独立、等额的股票增持义务(以下简称“补充增持义务”)。 3、公司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向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出通知,林贤福应当自接到公司通知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就补充增持义务提出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通知公司,由公司依法进行公告。林贤福履行补充增持义务时,应以陈志春在担任公司董事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或者津贴为计算基数,严格适用《稳定股价预案》关于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金额下限、金额上限、实施期限、增持价格、实施方式、中止条件、终止条件及信息披露等全部规定。 4、林贤福应当使用本人自有或者自筹资金,通过本人证券账户并以本人名义履行补充增持义务,所增持股份归林贤福本人所有。林贤福、陈志春不得通过委托交易、借用证券账户、代持或者其他违反证券监管规定的方式实施本补充承诺。林贤福不得就履行补充增持义务要求公司及陈志春向其提供资金补偿、收益保证、保本安排或者损失补偿。 5、林贤福履行补充增持义务所使用的资金金额,应当与林贤福依据《稳定股价预案》作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作为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所应承担的增持金额分别计算,不得相互抵扣、替代或者重复计算。同一次稳定股价事项中,应当先按照《稳定股价预案》完成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阶段的增持措施;进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阶段后,林贤福再就陈志春应承担的增持金额履行补充增持义务。 6、在林贤福足额完成某次补充增持义务前,陈志春依据《稳定股价预案》及其原稳定股价承诺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本补充承诺而当然免除。林贤福足额完成该次补充增持义务后,视为陈志春已经就该次稳定股价事项完成其对应的股票增持义务。林贤福未履行或者未足额履行补充增持义务的,就未履行部分,不视为陈志春已经完成相应义务。林贤福、陈志春同意分别接受《稳定股价预案》、各自原稳定股价承诺以及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之承诺中适用于其本人的约束措施,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7、陈志春应当持续、积极办理并维持买入公司股票所需的交易权限,不得以本补充承诺为由怠于办理。如陈志春在某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方案公告前取得前述交易权限,则该次及此后新触发的增持义务由陈志春按照《稳定股价预案》自行履行;如陈志春在林贤福履行补充增持义务的增持方案公告后取得前述交易权限,林贤福仍应继续完成该次已经公告的补充增持义务,此后新触发的增持义务由陈志春自行履行。 8、本补充承诺自林贤福、陈志春签署之日起生效,与两名承诺人此前作出的稳定股价相关承诺共同构成其有效承诺。在本补充承诺项下义务履行完毕前,除法律法规、证券监管规则另有规定或者经有权监管机构认可外,任何承诺人不得擅自撤回、变更或者解除本补充承诺。林贤福不因职务变更、离职或者身份变化而免除已经触发或者已经公告的补充增持义务。” 9、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1)发行人 发行人就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 “1、如果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因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直接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于本公司完全消除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公司将暂停向于本次发行上市之前已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股东分配红利或派发红股。 4、在本公司完全消除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公司将对出现该等未履行承诺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停发薪酬或津贴,同时,本公司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薪资或津贴。 5、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本公司应在股东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造成本公司未能履行承诺的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同时,本公司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的保护本公司投资者的利益。本公司还应说明原有承诺在不可抗力消除后是否继续实施,如不继续实施的,本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新的承诺并履行相关决策、审批程序。 6、本公司就本次发行上市签署的其他承诺函中的约束措施严于本承诺函项下约束措施的,适用该等更严者。”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贤福、吕德水就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 “1、本人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如果本人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的股东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如果本人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公司有权将应付给本人的现金分红、薪酬暂时扣留,直至本人实际履行上述各项承诺义务为止。 4、本人因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将在获得该等收益的 5日内将该等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5、因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公司或投资者遭受直接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公司或投资者损失。 6、本人就本次发行上市签署的其他承诺函中的约束措施严于本承诺函项下约束措施的,适用该等更严者。”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持有公司股份的亲属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贤福、吕德水的持有公司股份的亲属及一致行动人林春梅、蔡碧瑜、吴雄彪就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 “1、本人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如果本人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的股东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如果本人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公司有权将应付给本人的现金分红、薪酬暂时扣留,直至本人实际履行上述各项承诺义务为止。 4、本人因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将在获得该等收益的 5日内将该等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5、因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公司或投资者遭受直接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公司或投资者损失。 6、本人就本次发行上市签署的其他承诺函中的约束措施严于本承诺函项下约束措施的,适用该等更严者。” (4)持股 5%以上股东宜启新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宜启新就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 “1、本企业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如果本企业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企业将在公司的股东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如果本企业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公司有权将应付给本企业的现金分红暂时扣留,直至本企业实际履行上述各项承诺义务为止。 4、本企业因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将在获得该等收益的 5日内将该等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5、因本企业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公司或投资者遭6、本企业就本次发行上市签署的其他承诺函中的约束措施严于本承诺函项下约束措施的,适用该等更严者。” (5)持股 5%以上股东陈志春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陈志春就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 “1、本人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如果本人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的股东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如果本人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公司有权将应付给本人的现金分红、薪酬暂时扣留,直至本人实际履行上述各项承诺义务为止。 4、本人因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将在获得该等收益的 5日内将该等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5、因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公司或投资者遭受直接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公司或投资者损失。 6、本人就本次发行上市签署的其他承诺函中的约束措施严于本承诺函项下约束措施的,适用该等更严者。” (6)全体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发行人全体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 “1、本人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如果本人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的股东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如果本人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公司有权将应付给本人的现金分红、薪酬暂时扣留,直至本人实际履行上述各项承诺义务为止。 4、本人因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将在获得该等收益的 5日内将该等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5、因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公司或投资者遭受直接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公司或投资者损失。 6、本人就本次发行上市签署的其他承诺函中的约束措施严于本承诺函项下约束措施的,适用该等更严者。” 10、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专项承诺 发行人就股东信息披露事项承诺如下: “1、本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 2、本公司直接和间接自然人股东不存在以下情形:①属于离开证监会系统未满十年的工作人员,具体包括从证监会机关、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离职的工作人员,从证监会系统其他会管单位离职的会管干部;②属于证监会发行部或公众公司部借调累计满 12个月并在借调结束后三年内离职的证监会系统其他会管单位的非会管干部;③属于从证监会机关、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调动到证监会系统其他会管单位并在调动后三年内离职的非会管干部。本公司直接和间接自然人股东亦不属于上述人员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 3、本公司历史沿革中不存在股权代持、委托持股等情形,不存在股权争议或潜在纠纷等情形; 4、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5、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与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6、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以本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7、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11、关于不存在担任退市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且负有个人责任情形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不存在担任退市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且负有个人责任情形承诺如下: “最近 36个月内,本人不存在担任因规范类和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被终止上市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对触及相关退市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情形。” 12、关于挂牌期间不存在违法违规交易的承诺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挂牌期间不存在违法违规交易事项承诺如下: “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期间,本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组织、参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为违法违规交易公司股票提供便利的情形。” 13、关于上市后业绩大幅下滑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贤福、吕德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持有公司股份的亲属及一致行动人林春梅、蔡碧瑜、吴雄彪,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宜启新,就关于上市后业绩大幅下滑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承诺如下: “1、公司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延长承诺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24个月; 2、公司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上延长承诺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12个月; 3、公司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上延长承诺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12个月。 届时所持股份是指承诺人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 承诺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承诺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4、关于一致行动协议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贤福、吕德水就一致行动协议事项承诺如下: “(1)双方于 2020年 8月签署的《关于共同控制杭州华大海天科技有限公司并保持一致行动的协议书》及 2025年 6月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合称“《一致行动协议》”)长期有效,且双方在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减持全部股份和/或主动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质退出或参与解除《一致行动协议》,以保证双方一致行动关系在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持续稳定; (2)在《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内,双方将严格遵守《一致行动协议》的约定,确保将在公司行使股东权利、董事权利事项上保持一致行动,以保证一致行动关系的长期稳定。” (二)前期公开承诺 1、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贤福、吕德水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宜启新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人/本企业及控制的其他企业均未研发、生产与公司研发、生产的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均未直接或间接投资、经营任何与公司从事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自身未经营、亦没有为他人经营与公司相同或类似的业务,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2、本人/本企业承诺,除公司外,自身及控制的其他企业(如有)将不从事与公司生产经营有相同或类似业务的投资,不会新设或收购与公司有相同或类似业务的经营性机构,不在中国境内或境外成立、经营、发展或协助成立、经营、发展任何与公司业务直接或可能竞争的业务、企业、项目或其他任何活动,以避免与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新的、可能的直接或间接的业务竞争。 3、本人/本企业不会利用公司主要股东地位或其他关系进行可能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经营活动。 4、如公司进一步拓展业务范围,本人/本企业承诺,自身及控制的其他企业(如有)将不与公司拓展后的业务相竞争;若出现可能与公司拓展后的业务产生竞争的情形,本人/本企业将采取停止构成竞争的业务、将相竞争的业务以合法方式置入公司、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第三方等方式维护公司利益,消除潜在的同业竞争。 5、本人/本企业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期间,本承诺持续有效。 6、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本企业将对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作出全面、及时和足额的赔偿。 7、本承诺为不可撤销的承诺。” 2、减少或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贤福、吕德水,其他直接或间接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宜启新、陈志春,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林贤福、吕德水、陈志春、张大同、戴李宗、叶雪芳、潘传勤、吕杭、朱金金、杨小芳、夏桂玲、彭彩霞就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事宜出具如下书面承诺: “一、除公司经审计财务报告披露的关联交易外,本人/本企业及控制的其他企业(如有)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在未来的业务经营中,本人/本企业将采取切实措施尽量规范和减少本人/本企业及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的关联交易。对于能够通过市场方式与独立第三方之间发生的交易,将由公司与独立第三方进行。本人/本企业及控制的其他企业(如有)不以向公司拆借、占用公司资金或采取由公司代垫款项、代偿债务等方式侵占公司资金或资产。 三、若有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将保证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合理、等价有偿的原则,签订关联交易合同,关联交易的价格不偏离市场独立价格或收费标准。 四、保证关联交易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规章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并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保证关联交易均出于公司利益考虑,且为公司经营发展所必要,不存在向关联方或其他第三方输送不正当利益的情况;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如果本人/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向公司和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 (1)公司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不存在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为其他主体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或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等方式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或资产的情形。2、公司承诺依法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依法履行职权,不滥用职权损害公司或者公司股东的利益,不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资金及要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3、公司承诺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制度的规定,保障公司在进行重大投资和委托理财时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权益。4、公司承诺将严格遵守有关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及规定,确保将来不致发生涉及上述事项的违规情形,同意承担并赔偿因上述承诺未能履行而给投资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损害和开支。”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贤福、吕德水,其他直接或间接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宜启新、陈志春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不存在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为其他主体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或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等方式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或资产的情形。2、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企业/本人及控制的其他企业及单位(如有)不存在以下任一形式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1)公司为本企业/本人及控制的其他企业及单位(如有)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2)公司代本企业/本人及控制的其他企业及单位(如有)偿还债务;(3)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地从公司拆借资金给本企业/本人及控制的其他企业及单位(如有);(4)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本企业/本人及控制的其他企业及单位(如有)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5)公司在没有商品或者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本企业/本人及控制的其他企业及单位(如有)使用资金;(6)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的资金占用情形。3、本企业/本人及控制的其他企业及单位(如有)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不以任何方式占用或使用公司的资金、资产和资源,不以任何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从事损害或可能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行为。4、本企业/本人承诺不滥用职权损害公司或者公司股东的利益,不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资金及要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5、本企业/本人承诺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制度的规定,保障公司在进行重大投资和委托理财时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权益。6、本企业/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有关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及规定,确保将来不致发生上述情形,同意承担并赔偿因上述承诺未能履行而给投资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损害和开支。” (3)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林贤福、吕德水、陈志春、张大同、戴李宗、叶雪芳、潘传勤、吕杭、朱金金、杨小芳、夏桂玲、彭彩霞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资金被本人、本人近亲属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任何方式占用或转移的情形;公司及其子公司也不存在为本人、本人近亲属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的情形。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人、本人近亲属及本人控制的除公司及其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将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占用或转移公司及其子公司资金,避免与公司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3、如果本人、本人近亲属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与公司及其子公司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需在任意股东、监事或董事会要求时立即返还资金。4、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自愿接受监督,如因本人、本人近亲属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本承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承担相应赔偿责任。5、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本承诺函在本人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整个期间持续有效。” 4、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贤福、吕德水,实际控制人林贤福控制的其他企业宜启新承诺 “本人/本企业在本次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华大海天股份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本次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 (2)时任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林贤福、吕德水、陈志春、张大同、戴李宗、叶雪芳、潘传勤、吕杭、朱金金、杨小芳、夏桂玲、彭彩霞承诺 “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和《公司章程》关于股份限制流通的相关规定。 因司法裁决、继承等原因导致本人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持有人发生变更的,后续持有人应继续执行股票限售规定。” 5、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贤福、吕德水,其他直接或间接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宜启新、陈志春,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林贤福、吕德水、陈志春、张大同、戴李宗、叶雪芳、潘传勤、吕杭、朱金金、杨小芳、夏桂玲、彭彩霞承诺如下: “1、本企业/本人将严格履行就公司进行资本运作期间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如本企业/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企业/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企业/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企业/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3)若因本企业/本人违反或未能履行就公司进行资本运作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致使公司及其投资者遭受损失,本企业/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企业/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企业/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企业/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企业/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6、解决产权瑕疵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贤福、吕德水承诺如下: “若公司房屋建筑物因未取得权属证明而受到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罚,或被任何相关方以任何方式提出有关合法权利要求的,本人将在公司收到有权政府部门出具的生效认定文件后,全额承担需由公司支付的罚款或赔偿款项。 本人进一步承诺,如未来承担上述款项和费用,也不会向公司追偿,保证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7、关于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承诺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贤福、吕德水承诺如下: “如公司及其子公司因在公司本次挂牌之前未按相关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而导致任何费用支出、经济赔偿或其他经济损失,本人将足额补偿公司因此发生的支出或所受损失,且毋需公司支付任何对价,避免给公司带来任何损失或不利影响。” 8、关于转贷相关事宜的承诺 公司承诺如下: “公司及其子公司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贷款通则》《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使用银行贷款,彻底杜绝协助转贷行为。” 二、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关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责任的声明 (一)对《招股说明书》的声明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声明 “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杭州华大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4〕10761号、天健审〔2025〕6148号、天健审〔2025〕16729号、天健审〔2026〕883号、天健审〔2026〕15395号、天健审〔2026〕17377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天健审〔2025〕9040号、天健审〔2026〕884号)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内容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杭州华大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上述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引用的上述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