奔朗新材(920807):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证券代码:920807 证券简称:奔朗新材 公告编号:2026-065 广东奔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 8月 25日 2.会议召开地点:广东奔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尹育航先生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的说明: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议案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有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 19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07,386,1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04%。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 16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02,827,8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54%。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股东会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9人,出席 9人; 2. 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 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将部分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1.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107,386,181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 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2.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二)《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1. 议案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回购股份的目的》 同意股数 107,386,181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 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 同意股数 107,386,181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 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回购股份的种类、方式、价格区间》 同意股数 107,386,181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 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回购用途及回购规模》 同意股数 107,386,181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 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5)审议通过《回购资金来源》 同意股数 107,386,181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 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6)审议通过《回购实施期限》 同意股数 107,386,181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 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7)审议通过《股东会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事宜的具体授权》 同意股数 107,386,181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 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 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三)涉及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蒋广辉、张力 (三)结论性意见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广东奔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二)《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奔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康达股会字【2026】第 0346号)。 广东奔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 8月 26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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