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弘股份(300693):盛弘股份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八月 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和《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会涉及的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8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下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8月26日(星期三)下午14:30在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白路1002号百旺信高科技工业园2区6栋5楼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8月2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8月2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12名。 参与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312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97,417,8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31.2194%。 法律意见书 其中,根据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股东的会议登记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名。参与现场投票的4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57,492,7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8.4246%。 经验证,上述通过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有效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0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9,925,0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2.7947%。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2.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 (1)公司全体董事; (2)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与会股东逐项审议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6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97,370,20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11%;反对36,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5%;弃权1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4%。 法律意见书 股份总数的99.8808%;反对3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14%;弃权1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8%。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97,324,10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38%;反对43,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7%;弃权5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9,831,3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53%;反对4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0%;弃权5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57%。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对所有提案逐项进行了书面投票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以上投票全部结束后,公司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每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法律意见书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 赖继红 武嘉欣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 陈家旺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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