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警]好利科技(002729):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厦门证监局警示函

时间:2026年08月26日 21:07:12 中财网
原标题:好利科技: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厦门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近日,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好利科技”)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以下简称“厦门证监局”)《关于对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康伟、陈修、汤奇青、芮斌、刘昊德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32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2023年3月21日,好利科技公告披露,拟向上海硕矩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硕矩”)转让公司所持有的合肥曲速超维集成电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曲速”)31.8182%的股权,转让价款7,000万元。2024年3月26日,好利科技公告披露,拟向上海硕矩转让所持有的合肥曲速剩余18.2318%的股权,转让价款9,197,801.97元。经查,前述股权转让构成关联交易,好利科技未对前述股权转让按关联交易进行审议并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康伟时为好利科技实际控制人汤奇青的一致行动人,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配合好利科技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陈修作为好利科技时任董事长并自2023年12月开始担任好利科技总经理,汤奇青作为好利科技时任董事,芮斌作为好利科技时任总经理,刘昊德作为好利科技时任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厦门证监局决定对好利科技、康伟、陈修、汤奇青、芮斌、刘昊德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的规定将相关好利科技
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好利科技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切实吸取教训,引以为戒,组织全体董事、高管人员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执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厦门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二、相关说明
公司对《警示函》指出的问题高度重视,公司及相关人员将认真吸取本次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执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持续提升公司规范运作及信息披露质量,防范此类事件再次发生,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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