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 赛 格(000058):《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 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 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 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 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 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 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及处理程序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 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 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 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 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 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 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 的内容与格式》《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章制度、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 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 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 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 的情形。 第六条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收入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 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需要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八条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 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 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审 部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 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内审部门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 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 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之后,提 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 专门决议。 第三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 人的责任。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 员的责任外,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 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一条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 开谴责、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内审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 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 个人主观故意所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 陷害调查人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三条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 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四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公司内通报批评; (二)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 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 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处理。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施行。 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2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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