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 赛 格(000058):《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时间:2026年08月26日 20:42:15 中财网
原标题:深 赛 格:《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
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
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
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
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
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
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及处理程序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
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
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
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
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
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
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
的内容与格式》《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章制度、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
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
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
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
的情形。

第六条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收入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
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需要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八条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
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
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审
部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
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内审部门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
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
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之后,提
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
专门决议。

第三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
人的责任。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
员的责任外,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
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一条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
开谴责、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内审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
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
个人主观故意所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
陷害调查人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三条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
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四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公司内通报批评;
(二)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
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
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处理。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施行。

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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