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榜股份(301181):董事会换届选举

时间:2026年08月26日 20:22:15 中财网
原标题:标榜股份: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181 证券简称:标榜股份 公告编号:2026-032
江阴标榜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江阴标榜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进行换届选举。

公司于2026年8月25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和《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本届董事会认为第四届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提名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同意提名赵奇先生、沈皓先生、施明刚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同意提名胡跃年先生、刘斌先生、王金湘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3名,独立董事3名,职工代表董事1名。上述董事候选人人数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中独立董事候选人数未低于董事会人员的三分之一,拟任董事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第四届独立董事候选人均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其中刘斌先生为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尚需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独立董事候选人及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经公司股东会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逐项表决通过后,将与公司职工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为自公司股东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其中,胡跃年先生、刘斌先生、王金湘先生自2023年9月5日起任公司独立董事至今,其任期自股东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2029年9月4日)。

为确保董事会的正常运行,在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就任前,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成员仍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特此公告。

江阴标榜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27日
附件: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简历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赵奇先生,1988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2009年至2011年任江阴标榜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0年至2012年任江阴佳德希贸易有限公司监事,2011年至2015年任江苏标榜装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美洲大区经理,2014年至2017年任江阴奇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2016年任江阴硕裕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5年至今任江苏瀚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2017年至今任公司董事长、江阴福尔鑫咨询服务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江阴标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22年至今任上海瑞澄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赵奇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5,096,500股,通过江阴标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份27,885,000股,通过江阴福尔鑫咨询服务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418,275股,系公司实际控制人。赵建明先生系赵奇先生之父,通过江苏标榜贸易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份1,166,100股,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赵奇先生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未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情形,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第3.2.4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沈皓先生,1979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2004年任江阴易捷塑性涂料有限公司销售代表,2005年至2009年先后任江阴诺马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德语翻译、总经理助理、销售代表、采购经理、重要客户经理,2009年至2011年任江阴标榜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1年至2017年任江阴标榜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2年至2019年任江阴佳德希贸易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6年至2019年任江阴标榜汽车饰件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7年至今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江阴标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董事,2024年至今任标榜汽车部件(芜湖)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25年至今任标榜汽车部件(重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沈皓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2,168,000股,通过江阴标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份14,449,500股。沈皓先生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未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情形,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第3.2.4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施明刚先生,1970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1995年至2006年任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产品工程师,2006年至2009年任江阴诺马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技术部经理,2009年至2017年任江阴标榜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3年至2017年任江阴派姆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监事,2017年至今任江阴标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施明刚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332,200股,通过江阴标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份3,295,500股。施明刚先生与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未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情形,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第3.2.4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胡跃年先生,1980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学位,二级律师。2002年至2010年任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律师,2010年至2022年任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14年至2015年任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1年至2024年任贝德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2年至今任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主任,2023年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2025年至今任江苏苏利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胡跃年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胡跃年先生与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未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情形,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第3.2.4条、第3.5.5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刘斌先生,1971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注册会计师。1995年至1998年任江阴市职教中心教师,1998年至2000年任江阴黄山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2000年至2004年任江阴大桥会计师事务所部门经理,2004年至今任无锡文德智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主任会计师。2010年至2018年任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2年至2021年任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6年至2025年任无锡威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1年至今任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至今任江苏富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刘斌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刘斌先生与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未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情形,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第3.2.4条、第3.5.5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王金湘先生,1979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学位,教授。

2002年至2004年任东南大学机械工程系流动助教,2010年至2014年任东南大学机械工程学院讲师,2014年至2015年任美国俄亥俄州立大学机械与航空工程系访问学者,2015年至今先后任东南大学机械工程学院讲师、副教授、系主任、院长助理、教授,2015年至2016年任江苏戈林新能源汽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监事,2023年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王金湘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王金湘先生与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未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情形,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第3.2.4条、第3.5.5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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