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普林(002134):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时间:2026年08月26日 18:57:05 中财网
原标题:天津普林: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及其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1、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激励计划的制定、审议程序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行权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权日、等待期、可行权日、禁售期、行权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1 12
()最近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会前,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后,将于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可以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实施 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年 8月 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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