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简科技(300777):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6年8月)
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二〇二六年八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明确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和管理职责分工,维护公司、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在处理与关联人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认定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公司与其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不适用本办法所涉及的决策程序。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本条第(一)项所列主体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上述所列主体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至(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根据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 12个月内,将具有本办法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 12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办法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七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八)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关联人报备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及变更情况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将上述关联人及其变化情况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九条 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董事会办公室应仔细查阅关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及披露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并披露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 如因公司在交易前后均无法对交易标的形成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等客观原因,导致确实无法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或者提供相应审计报告的,公司可以充分披露相关情况并免于披露审计报告,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时,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一)日常性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投资主体的权益比例;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联交易虽未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但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应当按照第一款规定,披露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 总经理有权决定未达到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应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不含对外提供担保)。 如总经理与该关联交易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该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总经理在决定上述关联交易后,应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将有关文件提交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公司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应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独立董事认为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资料难以判断关联交易条件是否公允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有权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该事项进行审计或咨询,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五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十六条 公司不得为本办法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第四条规定的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下列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连续 12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计算关联交易金额,分别适用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经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 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人的,公司将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款所称公司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情 形);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的;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第二十条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有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的某项事项与某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过半数通过;需要以特别决议形式通过的事项,必须由参加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 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理,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明确发表意见。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与关联方就关联交易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公司在审议交易或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真实状况和交易对方诚信记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审慎评估相关交易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定价依据的充分性、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和对公司的影响,重点关注是否存在交易标的权属不清、交易对方履约能力不明、交易价格不明确等问题,并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五章 日常关联交易披露和决策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列规定披露和履行审议程序: (一)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二)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总量或者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第六章 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豁免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但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且上市公司无相应担保;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第二十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关联交易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本办法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本办法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由公司控制或者持有 50%以上股权的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公司有关制度执行。若本办法与日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新发布的规定有冲突的,冲突部分以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最新发布的规定为准,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并提请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内”含本数;“未达到”“超过”“过半数”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制定,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八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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