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简科技(300777):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2026年8月)

时间:2026年08月26日 18:31:58 中财网
原标题:中简科技: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2026年8月)

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六年八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委员会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由 3名董事组成,其中应包括董事长(或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及至少1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1/3以上全体董事提名,由董事会选举并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产生,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设召集人 1名,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委员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六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任期与公司董事会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并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由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委员的辞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第八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第三章 委员会职责
第九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公司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方案进行研究、提出建议,并对其实施进行评估、监控;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和合作开发等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系董事会下属咨询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召集人指定公司相关部门负责做好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发展战略规划,例如,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规划或意向;
(二)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分解计划(若有)、战略规划报告(草案)(若有); (三)公司对已经决策发展战略规划的调整意见以及调整原因;
(四)公司发展战略规划所涉及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若有)、实施评估报告(若有)、尽职调查报告(若有)、投资分析报告(若有)、公司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编制的相关报告(若有)等;
(五)其他与公司战略发展相关的重大资料。

第十二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后,应及时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相关负责部门。

第五章 议事细则
第十三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按照工作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3日通知全体委员,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四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 2名以上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手机信息、微信及以专人或邮件送出等方式进行通知。会议通知的内容应当包括会议举行的方式、时间、地点、议题、通知发出时间及有关资料。情况紧急需尽快召开会议的,通知仅需包括会议时间、举行方式及地点,会议拟审议或讨论事项。

第十五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选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须有 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该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1/2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七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书面分别审议或者其他方式召开。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书面投票表决、通讯表决。

第十八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若委员会中仅一名独立董事,当该名独立董事委员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经其他委员一致同意可以临时调整时间或同意该名独立董事以其他方式参加会议。

委员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连续2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其他委员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九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行业专家、顾问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决议于会议结束后提交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二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签名;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所有文件、报告、决议和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该等文件经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召集人同意可调阅查询。

第二十三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对于确实难以形成统一意见的议案,应向董事会提交各项不同意见并作出说明。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否则要对由此引起的不良后果承担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公司有关制度执行。若本工作细则与日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新发布的规定及《公司章程》有冲突的,冲突部分以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最新发布的规定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不超过”均含本数,“过”“低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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