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电缆(002300):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公司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强化信息披露责任意识,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是指由于有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由于其他个人原因发生失职、渎职、失误等行为,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公司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 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重大差错,是指在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年报信息披露存在其他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及修正公告或者业绩快报及修正公告与公司实际情况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况,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分公司的负责人,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负责人,公司财务部、内审监察部的工作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惩前毖后、有错必究的原则; (四)责任、义务与权利对等的原则; (五)责任轻重与主观过错程度相适应的原则; (六)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公司认定相关人员责任时,应当结合其职责范围和履职权限,综合考虑其履职过程中获取和掌握相关信息的情况、履职过程、采取的核查措施、主观过错程度以及相关行为与重大差错后果之间的关联程度等因素,客观、公正地认定其责任及责任程度。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追究责任时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会同财务部、内审监察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认真调查核实,并提出相关处理方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上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被调查人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有关部门、分公司、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配合调查工作,不得阻挠、推诿或干预调查工作。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若被调查对象涉及董事会办公室、财务部或内审监察部的工作人员(含负责人),或存在其他可能影响调查公正性的情形,上述部门中与被调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主动回避,不得参与该次调查、资料汇总及处理方案的拟定工作。 其原有职责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临时指定的其他部门工作人员或外部专业人员代为履行,以确保调查工作的独立性与客观性。 第六条 公司在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以及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修正等情况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年报内容与格式准则、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及其修正公告格式的要求逐项如实披露更正、补充或修正的原因及影响,并披露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的认定情况及处理结果说明(如适用)。 第七条 在公司董事会审议年报时,独立董事应当基于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外部审计机构提供的资料,进行独立、审慎的判断。对于不理解、有疑问或发现异常的事项或情形,独立董事应当主动提问、要求解释。必要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还可以独立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核查。 如独立董事未能履行勤勉义务造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的,该等独立董事应当承担责任。如独立董事已认真审阅年报及相关材料,并在履职过程中就年报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与必要问询或质询的,可依法依规减轻或免除相应责任。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引、自律监管指南等规章、规范性文件,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公司内部控制相关制度,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四)不按照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的规程办事,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五)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过程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六)由于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七)证券监管部门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责任人从重或者加重处罚: (一)违法违规的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或调查人的; (三)阻挠、干扰责任追究调查的; (四)拒不按照公司董事会的要求纠正错误的; (五)拒不执行公司董事会按规定程序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六)董事会认为有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罚的情形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责任人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一)责任人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责任人主动纠正错误,并且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四)董事会认为有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的情形的。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责任人逾期未申辩的,视为放弃权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责任人之间有关联关系的,在董事会对相关处理意见进行表决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同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也不得接受其他董事的委托代为表决。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二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 (一)行政责任追究形式: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讨、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调离工作岗位、停职、降职、降级、撤职、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开除)等。 (二)经济责任追究形式:降薪、一次性经济处罚(罚款)、责令赔偿给公司造成的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责任人的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公司还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在作出处理决定时,可视情节决定采取上述一种或同时采取数种形式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决定对责任人进行一次性经济处罚的,具体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情节确定。 第十五条 被追究责任者对公司董事会的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董事会作出决定后30日内提出书面申诉意见并上报董事会复议一次。 申诉、复议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经调查确属处理错误、失当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纠正。 第十六条 公司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和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 如本制度的规定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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