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诺特(688253):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6年8月修订)

时间:2026年08月26日 16:36:40 中财网
原标题:英诺特: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6年8月修订)

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6年8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和《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报酬。

董事会秘书应当保守公司秘密,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行为。

第二章任职资格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前款第三项所称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指具备财务、会计、
审计、法律合规、金融从业或其他与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第四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高
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三)最近36个月受到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
采取3次以上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四)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期限尚未届满;
(五)最近36个月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
评;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监管机构认定不适合担
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总经理、分管经营业务的副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应当明确区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职务的职责,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三章主要职责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董事会秘书应当保证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二)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工作,督促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期报告有关内容,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汇总形成定期报告草案;建议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并披露;在职责范围内关注定期报告的重大异常情形并及时开展核实,发现问题的,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
(三)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向董事会报告,
并按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临时报告,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四)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负责暂缓、豁免
披露信息的登记、保管和报送工作;
(五)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订内幕信息管理制
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六)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股东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向董事会
报告并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负责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保会议记录如实反映会议情况,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发现公司的公司章程、组织机构设置和职权分配等不符合
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发现财务信息、内部控制问题或者线索的,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八)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就相关法律
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九)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法律法规、
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十一)关注与公司相关的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及时核实相关
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澄清等符合规定的处理建议,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十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增进投资者
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协调公司与股东、实际控制人、投资者、董事、中介机构、媒体、证券监管机构等之间的沟通联络,维持联络渠道的畅通;
(十三)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管理公司股
东名册;每季度检查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督促相关人员按规定整改,并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四)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的身份
信息,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办理相关主体信息的填报和维护;
(十五)《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为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或者要求公司有关部门、人员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及
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应当制定重大事
件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将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嵌入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流程,确保董事会秘书及时、准确、全面地获取信息。

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
秘书的工作,知悉重大事件、已披露事项进展等情况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并通知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秘书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或者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发现重大问题或者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并通报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应当
及时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应当协调相关方配合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仍然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据。

第七条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公司存在无法按时披
露信息,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未按规定履行重大事项审议程序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董事会秘书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向董
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但未被采纳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聘任与解聘
第八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
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秘书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九条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设立由董事会秘书分管的
工作部门,为董事会秘书依法履职提供必要保障。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细则第三条、第四条执行。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
时公告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述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规
范运作指引》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
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建立董事会秘书履职定期评价及责任追究机
制,设定与其职责相匹配的考核评价标准,发现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尽责的,对其进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及时更换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
无故解聘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三条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履职并辞去
职务,董事会秘书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相关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召开会议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细则第四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连续不能履行职责达到三个月以上;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
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和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第十四条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
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
开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履行保密的范围。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任离任的,应当接受董事
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任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如辞任或者被解聘,公司应当在原任
董事会秘书离职后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应当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五章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七条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为
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部门。董事会秘书为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印章。

第十八条董事会秘书可以指定证券事务代表等有关人员协助其
处理日常事务。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内”都含本数。

第二十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或者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有冲突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工作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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