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光新材(605399):晨光新材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实施细则
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投资决策的效益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等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战略与ESG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可持续发展和环境、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以下简称“ESG”)以及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与ESG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与ESG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战略与ESG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战略与ESG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股东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股东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公司ESG目标、战略、治理架构、管理制度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六)对ESG工作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适时提出指导意见; (七)识别和监督对公司业务具有重大影响的ESG相关风险和机遇,帮助管理层对ESG风险和机遇采取适当措施; (八)审阅并向董事会提交ESG相关报告和咨询建议; (九)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十)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战略与ESG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战略与ESG委员会每年不定期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两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如遇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或全体委员一致同意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通知。 第十条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中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关联关系的,应予以回避。因关联委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一条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电子通信方式、现场结合电子通信的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三条如有必要,战略与ESG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四条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五条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六条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十九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