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山股份(000877):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26年8月)

时间:2026年08月26日 00:57:11 中财网
原标题:天山股份: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26年8月)

天山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天山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天山材料”

或“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
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
工作的规定》《国务院国资委关于深化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
的实施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
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天山材料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天山材料及区域公司、成员企业(简称
“各级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天山材料及各级公司财务收
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
和建议,以促进企业完善治理,实现目标活动。

第四条各级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内部审计
职业规范,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制度,明
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
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第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严
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
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
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应由公司党委、董事会直接领导并向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如有)报告工作,董事长(或主要负责人)分管审
计工作,是内部审计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天山材料依据“统一要求,分级负责、垂直管理”的原
则建立集中式垂直管理的内部审计体系。天山材料及区域公司原则
上应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应考虑公司的
性质、规模、内部治理结构及相关规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天山
材料及区域性公司设专职内部审计机构;目前尚不具备条件,或因
规模小、户数少的区域性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设审计专员承担内
部审计工作的职责;成员企业及其他机构不设审计机构。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各
级公司应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
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内
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管理等工
作背景。下一级审计机构负责人任免和年度绩效考核结果需报上一
级审计机构备案。

第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

除涉密事项外,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从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
司(简称“中国建材集团”)和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
国建材股份”)内部审计机构备选库中选聘中介机构并购买审计服
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出资人和公司监督工作的需要,
各级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遵循应审尽审、凡审必严的工作原则,对
公司贯彻执行党和国家重大政策措施、国资监管工作要求、国企改
革发展目标任务、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以及管理、使用和运营国
有资产情况等方面全面规范开展各类审计监督,一般情况下应当履
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
部审计制度体系,制定完善内部审计制度,拟定内部审计工作规范、指引,并组织协调实施;天山材料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公司各内
部机构、各级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
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天山材料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
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
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
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三)天山材料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
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
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四)负责制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同时报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备案,对所属子企业确保每3年至少轮
审1次;
(五)组织对各级公司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
计。重点关注党和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宏观经济调控、产业结构调
整、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等经济政策及决策部署等;
(六)组织对各级公司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
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重点关注企业根据国家发展规划和
产业政策制定的自身发展战略规划及其执行和效果情况,聚焦主责
主业发展实体经济情况,“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中重大事项决策、
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运作事项的决策制度及其执行和效果情况
等。对重大投资项目、重大风险领域和重要子企业实施重点审计;
(七)组织对各级公司的财务收支情况和会计信息质量进行审
计。重点关注财务报表编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会计政策
和会计估计变更、合并报表范围调整、差错调整、收入成本确认、
减值计提等核算事项;
(八)组织对各级公司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立项、概(预)
算、工程招标、决算和竣工交付使用进行审计。重点关注项目投资
立项、设计(勘察)管理、招投标、合同管理、物资物料及服务采
购、工程管理、工程造价、竣工验收、财务管理等情况;
(九)组织对各级公司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重点关注企业按照国家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要求开展生产经营、项目投资、科技研发等情况;
(十)组织对各级公司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
进行审计监督。重点关注境外经营投资立项、决策、签约、风险管
理等关键环节,境外经营投资重点领域及境外大额资金使用、大额
采购等重要事项,对重大决策机制、重要管控制度和内控体系有效
性进行监督。对重点境外经营投资项目(投资额1亿美元以上)或重
要境外企业(机构)每年至少应审计1次;
(十一)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组织对各级公司的经
营效益、全面预算、资产质量以及其他管理效益情况进行审计。重
点关注经营考核指标、全面预算指标完成情况和经济技术指标改进
等情况;
(十二)组织对各级公司内部控制、风险及合规管理进行审计
和评价。重点关注企业内部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制度制定和执行、授权审批控制和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等情况。对资金中心等资金管
理机构和重点金融子企业和信托、债券、金融衍生品等高风险金融
业务每年至少开展1次专项审计;
(十三)以提高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为目的,负责组织对各级
公司的投资项目开展综合评价及重点项目后评价工作。重点关注投
资项目与集团战略规划的符合程度,投资决策及执行的合规性和投
资效益效果情况等;
(十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企业产权关系,组织对各级公司
的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重点关注对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国资监管工作要求、企业改革发展目标任务等落实情况,企业法人
治理结构的健全完善、投资经营、风险管控、内控体系建设与运行、整改落实等方面以及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和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
神情况。坚持以对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审计为主,任期内至少审计1次;(十五)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按照“问题发生
原因没查清不放过,整改措施没落实不放过,问题责任人没处理不
放过”的“三不放过”原则开展,将审计整改落到实处,促进审计
成果转化运用;
(十六)指导、监督、评价、检查各级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十七)组织实施天山材料领导授权批准的其他审计事项;
(十八)组织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十九)配合其他部门完成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各级公司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建材股份
和天山材料的相关规定,保障内部审计机构拥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
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
施、内部控制、风险及合规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以及必要
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检查被审计单位会计账簿、凭证、报表、年度预算决算
资料、审计报告和现场勘察相关实物,查阅被审计单位各项规章制
度、有关生产经营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方面的文件、会议
记录等相关资料;
(四)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五)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的单位、部门和个人
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六)发现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
时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
(七)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
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或有
关权力机构授权,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八)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
绩效的建议;
(九)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
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开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
究工作;
(十)对审计查出的一般财务、业务等问题,内部审计机构可
按照规定作出适当处理或者督促纠正,并将处理情况向本公司主要
负责人报告;对审计查出的重要事项,报经本公司主要负责人同意,按照有关程序研究后作出审计决定,并督促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落实;(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
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
提出表彰建议。

第十二条公司党委、董事会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依法行使职
权和履行职责,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和各级公司应积极支持配合内部
审计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认真履行职责的内部审计人员进
行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
公司董事长(或主要负责人)的支持和监督下,做好与其他机构和
外部审计的协调工作,以减少重复工作,提高审计效率,并按有关
规定对外部审计提供必要的支持和相关工作资料。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定期向公司党委汇报工作。董事会负责
审议内部审计基本制度、年度审计计划、重要审计报告和审计发现
重大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决定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及其负责人,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内部审计重要事项的管理和指导。

第十五条各级内部审计机构年度审计计划、重要审计报告、审
计发现重大问题整改落实情况,以及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送等
事项,在向本级公司党委及董事会报告的同时,应向上一级内部审
计机构报告;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风险、重大损失和重要事件,应及
时向中国建材股份报告。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国家、中国建材集团、中国建
材股份和天山材料有关规定,在考虑公司风险、管理需要及审计资
源的基础上,围绕公司年度重点工作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对内
部审计工作做出合理安排,并报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同时报上一
级内部审计机构和中国建材股份备案。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充分考虑审计风险和内部管理需要,
事先编制审计计划,成立工作小组,收集有关资料,做好内部审计
准备。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前5个工作日,向被审
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对于需要突击执行审计的特殊业务,审计
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审计通知书的内容包括:被审计单位名称、审计依据、审计范
围、审计起始时间、审计组组长及其他成员名单、被审计单位配合
审计工作等要求。

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
和配合工作。

第十九条审计项目实施前,项目负责人应认真组织做好审前调
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审计实施方案。

第二十条审计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基本内容:
(一)编制依据,包括国家审计准则、年度审计计划等;
(二)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
(三)审计目标;
(四)审计事项及其具体审计目标、范围、内容及审计应对措
施;
(五)审计起止时间;
(六)审计工作量和经费预算;
(七)编制日期;
(八)其他内容。

随着审计工作的不断深入,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审计实施情
况的变化,对审计工作方案的内容进行补充和调整。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过程时,应当在深入
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情况的基础上,运用审核、观察、监盘、询
问、函证、计算、检查、抽样和分析性复核等审计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做好工作底稿,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
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记录审
计过程,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报告正式提交前应当与被审计
单位(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同时要与被审计人)交换审计意见。被审
计单位(或被审计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若对审计报告有异议且无法协调时,
内部审计机构应将审计报告与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意见一并
报本公司董事长(或主要负责人)协调处理。

第二十三条审计报告按照有关程序研究确认后,内部审计机构
应当根据审计结论,向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下达审计决定
(处理意见),并附正式审计报告。

第二十四条审计决定(处理意见)下达后,被审计单位应按照
审计决定(处理意见)进行落实整改,涉及整改的事项应在规定期
限内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出资人企业。

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重要审计项目进行后续审计,
督促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和对审计决定的执行情
况。

第二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对已办结的内部审计事项,应当按照
国家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审计档案。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七条完善审计结果运用机制,将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
为经营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单位
领导人员的重要参考。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整改情况,应纳入所
在企业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内容。

第二十八条被审计单位对问题整改落实负有主体责任,单位主
要负责人是整改第一责任人,相关业务职能部门对业务领域内相关
问题负有主管责任,内部审计机构承担监督检查责任。建立完善审
计整改工作制度,完善审计整改落实工作规范和流程,形成各司其
职、各负其责的整改工作机制,促进审计整改落实工作有效落地。

第二十九条各级公司应当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
倾向性问题,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措施。建立审计通报机制,将审计发现问题及整改成效依
法依规在公司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三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与内部纪检监察、巡视巡察、
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
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三十一条各级公司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
应当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第六章 内部审计工作要求
第三十二条
(一)内部审计机构要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业务质量,应当建立
健全有效的质量控制制度,并依法接受国资委、国家审计机关等对
内部审计业务质量的检查和评估。

(二)公司对于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
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给予奖励。

(三)各级公司应当保证内部审计机构所必需的审计工作经费,
审计工作经费应列入公司年度财务预算。

(四)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审计项
目工作底稿的归档、保管、查询、复制、移交和销毁等环节的管理
工作,妥善保存审计档案至少10年。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党委、董事
会(或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
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可在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违规行为提出
纠正和处理意见,并对公司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
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
后果的,根据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相关办法严肃追责。

第三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
公司党组织、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应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
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对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
内部审计人员,由所在公司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
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承担审计业务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不实的审计报告,
或者违反国家有关审计工作要求,避重就轻、回避问题或明知有重
要事项不予指明的,应当解除聘用并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区域公司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完善内部审计工
作实施细则,报天山材料审计部备案。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是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基本制度,是制定其
他内部审计规章、制度、政策和程序的依据。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
本制度生效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颁
布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

第四十条本制度由天山材料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原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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