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洁科技(002635):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6年8月)
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6年8月25日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协助董事会履行职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保守公司秘密,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行为。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熟悉证券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并取得证券交易所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或董事会秘书培训证明。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应当就候选人符合下列情形作出说明,并予以披露: (一)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金融从业或其他与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二)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采取三次以上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五)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期限已届满,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或者期限已届满; (六)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分管经营业务的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应当明确区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职务的职责,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主要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承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如董事会秘书发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运行存在缺陷或者问题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整改建议。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工作,督促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期报告有关内容,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汇总形成定期报告草案。 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完成后,董事会秘书应当建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董事会秘书应当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并披露。 董事会秘书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关注定期报告出现的财务数据异常、经营与业务事项异常、编制与发布程序异常等重大异常情形,并及时开展核实;发现问题的,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整改建议。 (三)负责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临时报告,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四)负责按照规定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负责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登记、保管和报送工作。 (五)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订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 (六)应当关注与公司相关的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澄清等符合规定的处理建议,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交所问询。 (七)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协调公司与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投资者、董事、中介机构、媒体、证券监管机构等之间的信息沟通,确保联络渠道的畅通。 (八)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股东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负责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九)应当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十)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管理公司股东名册,按照相关规定定期核实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情况。 (十一)发现公司的《公司章程》、组织机构设置和职权分配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应当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整改的建议;发现财务信息、内部控制问题或者违法违规线索的,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十二)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深交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十三)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本制度、深交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交所报告; (十四)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为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或者要求公司有关部门、人员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根据董事会秘书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或者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第九条 公司应当制定重大事件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将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嵌入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流程,确保董事会秘书及时、准确、全面地获取信息。 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其他人员知悉公司经营、财务等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项进展情况等,应当按照公司规定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建议董事会及时披露。 第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发现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并通报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的,应当及时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应当协调相关方配合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仍然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提供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证据。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公司存在无法按时披露信息,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未按规定履行重大事项审议程序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董事会秘书按照本规则规定向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但未被采纳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提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勤勉义务。 如知悉前述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等,做出或可能做出相关决策时,应当予以警示,并立即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四章 聘任与解聘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由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秘书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的,公司应当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在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应当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十八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交所提交以下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上市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二十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召开会议决定是否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制度第四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不能履行职责达到三个月以上; (三)履行职责存在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其他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司董事会并说明原因。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若与中国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不一致的,应以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订亦同。 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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