铭普光磁(002902):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公司 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 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激励计划调整事项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对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且在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二、关于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至授予日) (一)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除2名拟激励对象自愿放弃参与本激励计划外,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四)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205人,包括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包括5名外籍员工(1名美国籍、1名荷兰籍、3名新加坡籍)。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六)本次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授予日的规定。 综上,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满足,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日和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26年8月25日,并同意向197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719.5万份股票期权及向8名激励对象授予152万股限制性股票。 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年8月2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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