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
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修订依据和说明 |
| 1. | 第七条股东会审议、
批准以下事项:
(一)选举和更换董
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
项;
(二)董事会工作报
告;
(三)公司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公司的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公司增加或者减
少注册资本;
(六)发行公司债券;
(七)公司合并、分立、
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
式; | 第七条股东会审议、
批准以下事项:
(一)选举和更换董
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
项;
(二)董事会工作报
告;
(三)公司的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公司增加或者减
少注册资本;
(五)公司向股东及股
东关联方定向发债;
(六)公司合并、分立、
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
式;
(七)《公司章程》修 | 根据《公司法
(2023年修订)》
第五十九条、第
一百一十二条,
以及《信托公司
管理办法》第五
十四条、第五十
五条,调整股东
会审议批准事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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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八)《公司章程》修
订;
(九)公司聘用、解聘
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
(十)《公司章程》规
定的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一)公司在一年内
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二)金额超过
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超过5%的关联交易(获赠
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十三)国家金融监督
管理总局规定的应当由股
东会审议的重大关联交易;
(十四)达到以下标准
的自营业务交易(主要包
括:购买资产;出售资产;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
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
资助(含委托贷款等);提
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
保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
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转让或
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
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
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
利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
定的其他交易。):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
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 订;
(八)公司聘用、解聘
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
(九)公司在一年内购
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金额超过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
的关联交易(获赠现金资产
除外);
(十一)国家金融监督
管理总局规定的应当由股
东会审议的重大关联交易;
(十二)达到以下标准
的自营业务交易(主要包
括:购买资产;出售资产;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
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
资助(含委托贷款等);租
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
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
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
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
项目;签订许可协议;放弃
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
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深
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
交易。):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
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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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
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
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
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
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
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
元。
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股
权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
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
指标适用本条第(十四)项 | 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
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
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
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
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
元。
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股
权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
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
指标适用本条第(十二)项
的规定。
上述指标计算涉及的
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
计算。
(十三)变更募集资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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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的规定。
上述指标计算涉及的
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
计算。
(十五)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事项;
(十六)股权激励计划
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股东会、董事
会议事规则;
(十八)依照法律规定
对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
议;
(十九)董事会制定的
风险补偿和激励制度;
(二十)通报监管部门
对公司的监管意见及公司
执行整改情况;
(二十一)报告受益人
利益的实现情况;
(二十二)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
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议。
《公司法》及本条第一
款第九、十六、十七、十八、
二十二项规定的股东会职
权不得授予董事会、其他机
构或者个人行使。 | 用途事项;
(十四)股权激励计划
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股东会、董事
会议事规则;
(十六)依照法律规定
对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
议;
(十七)董事会制定的
风险补偿和激励制度;
(十八)通报监管部门
对公司的监管意见及公司
执行整改情况;
(十九)报告受益人利
益的实现情况;
(二十)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
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
会对公司向股东及股东关
联方定向发债作出决议。
《公司法》及本条第一
款第八、十四、十五、十六、
二十项规定的股东会职权
不得授予董事会、其他机构
或者个人行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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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第十八条召集人应当
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日
(不含会议召开当日)前以
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
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
日(不含会议召开当日)前 | 第十八条召集人应当
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日
(不含会议召开当日)前以
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
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
日(不含会议召开当日)前 | 根据《银行保险
机构公司治理准
则》第七条新增。 |
| | 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召
开年度股东会或临时股东
会的,召集人还应当在会议
召开3个工作日前(不包
括会议召开当日),通知监
管机构。 | 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
司召开年度股东会或临时
股东会的,应当在会议召开
3个工作日前(不包括会议
召开当日)通知监管机构。
因特殊情况无法满足上述
时间要求的,应当及时通知
监管机构并说明理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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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
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
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
会。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
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
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
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
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
股东提供便利。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
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
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
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
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
会。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
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
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
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
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
股东提供便利。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
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
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公司
大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参
加股东会,但代理人不得为
股东自身及其关联方、一致
行动人、所提名董事以外的
人员。公司大股东不得接受
非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委
托参加股东会。 | 根据《银行保险
机构大股东行为
监管办法(试
行)》第十五条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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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第四十一条股东会作
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
过。
但下列事项必须经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
2/3以上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 | 第四十一条股东会作
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
过。
但下列事项必须经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
2/3以上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 | 根据《信托公司
管理办法》第五
十四条、第五十
五条、《银行保
险机构公司治理
准则》第二十二
条及《公司章
程》,调整股东 |
| | 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合并、分立、
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
式;
(四)修改《公司章
程》;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
买、出售自有重大资产或者
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
(六)罢免独立董事;
(七)审议批准股权激
励计划;
(八)法律法规、监管
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的,需要经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表决权 2/3以上通过的
其他事项。 | 少注册资本;
(二)向股东及股东关
联方定向发债;
(三)公司合并、分立、
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
式;
(四)修改《公司章
程》;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
买、出售自有重大资产的金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
(六)罢免独立董事;
(七)审议批准股权激
励计划方案;
(八)法律法规、监管
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
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的、需要经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表决权 2/3以上通过
的其他事项。 | 会特别决议事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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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第四十五条股东会会
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
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
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
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
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 | 第四十五条股东会会
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
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
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
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
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 | 根据《银行保险
机构公司治理准
则》第七条修订。 |
| | 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
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
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
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
他内容。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
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
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
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
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
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
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
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
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永
久。股东会的决议及相关文
件,应当报国家金融监督管
理总局陕西监管局备案。 | 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
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
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
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
他内容。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
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
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
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
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
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
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
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
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永
久。股东会的会议记录和决
议等文件,应当及时报送国
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
派出机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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