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
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修订依据和说明 |
| 1. | 第三条董事会会议的内容
董事会会议审议以下
事项:
(一)股东会的召集事
宜,拟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董
事会工作报告;
(二)执行股东会决议
中的问题;
(三)制订公司战略发
展规划;
(四)公司的经营计划
和投资方案;
(五)拟提交股东会批
准的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拟提交股东会批
准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 | 第三条董事会会议的内容
董事会会议审议以下
事项:
(一)股东会的召集事
宜,拟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董
事会工作报告;
(二)执行股东会决议
中的问题;
(三)制定公司战略发
展规划;
(四)公司的经营计划
和投资方案;
(五)拟提交股东会批
准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六)拟提交股东会批
准的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 根据《公司法
(2023年修订)》
第六十七条、第
一百二十条,《信
托公司管理办
法》第十九条、
第五十四条、第
五十五条、第六
十六条,以及《银
行保险机构公司
治理准则》第四
十四条,调整董
事会审议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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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弥补亏损方案;
(七)拟提交股东会批
准的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
券及上市方案;
(八)公司重大收购、
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
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九)股东会授权范围
内的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数据治理、对外捐赠等
事项;
(十)公司内部管理机
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总裁
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裁、总会计师等高级管
理人员;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奖惩事项;
(十二)公司的基本管
理制度;
(十三)拟提交股东会
批准的《公司章程》的修改
方案,本议事规则、股东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专门委员
会工作规则;
(十四)制定公司资本
规划,承担资本或偿付能力
管理最终责任;
(十五)公司信息披露
事项,并对会计和财务报告 | 册资本、向股东及股东关联
方定向发债的方案;
(七)公司重大收购、
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
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八)股东会授权范围
内的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资产处
置、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数据治理、对外捐赠等事
项;
(九)公司内部管理机
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总裁、董事会秘书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总裁的
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裁、总会计师等高级管理
人员;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
(十一)公司的基本管
理制度;
(十二)拟提交股东会
批准的《公司章程》的修改
方案,本议事规则、股东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专门委员
会工作规则;
(十三)制定公司资本
规划,承担资本或偿付能力
管理最终责任;
(十四)公司信息披露
事项,并对会计和财务报告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和及时性承担最终责任;
(十五)掌握公司风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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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和及时性承担最终责任;
(十六)掌握公司风险
状况,制定公司风险容忍
度、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和
管理规章,承担全面风险管
理的最终责任;
(十七)公司合规管理
目标,对合规管理的有效性
承担最终责任;
(十八)定期评估完善
公司治理;
(十九)拟提请股东会
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
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二十)听取公司总裁
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
工作;
(二十一)与关联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金
额超过 300万元,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超过 0.5%的关联交
易以及与关联自然人发生
的金额超过 30万元的关
联交易(获赠现金资产和提
供担保除外);
(二十二)公司固有财
产与单个关联方之间、公司
信托财产与单个关联方之
间单笔交易金额占公司注
册资本5%以上,或者公司
与单个关联方发生交易后,
公司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
额占公司注册资本 20%以
上的重大关联交易。董事、 | 状况,制定公司风险容忍
度、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和
管理规章,承担全面风险管
理和风险管控有效性的最
终责任;
(十六)公司合规管理
目标,对合规管理的有效性
承担最终责任;
(十七)定期评估完善
公司治理;
(十八)提请股东会聘
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
计师事务所;
(十九)听取公司总裁
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
工作;
(二十)与关联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金
额超过 300万元,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超过 0.5%的关联交
易以及与关联自然人发生
的金额超过 30万元的关
联交易(获赠现金资产除
外);
(二十一)公司固有财
产与单个关联方之间、公司
信托财产与单个关联方之
间单笔交易金额占公司注
册资本5%以上,或者公司
与单个关联方发生交易后,
公司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
额占公司注册资本 20%以
上的重大关联交易。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
前述人员直接或者间接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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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
前述人员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
系的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
关联交易,应经由关联交易
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董事会
批准。前述关联交易的标的
为公司提供的日常金融产
品、服务等,且单笔及累计
交易金额均未达到重大关
联交易标准的,董事会可对
此类关联交易统一作出决
议;
(二十三)股东会审议
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
(二十四)达到以下标
准的自营业务交易,主要包
括:购买资产;出售资产;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
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
资助(含委托贷款等);提
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
保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
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转让或
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
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
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
利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
定的其他交易: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 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
系的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
关联交易,应经由关联交易
控制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董
事会批准。前述关联交易的
标的为公司提供的日常金
融产品、服务等,且单笔及
累计交易金额均未达到重
大关联交易标准的,董事会
可对此类关联交易统一作
出决议;
(二十二)达到以下标
准的自营业务交易,主要包
括:购买资产;出售资产;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
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
资助(含委托贷款等);租
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
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
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
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
项目;签订许可协议;放弃
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
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深
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
交易: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
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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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
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
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
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
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
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
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
计算。
(二十五)决定核销绝
对金额 100万元以上且对 |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
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
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
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
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
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
计算。
(二十三)决定核销绝
对金额 100万元以上且对
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的净利润的 10%以上的
各项资产;
(二十四)公司与关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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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的净利润的 10%以上的
各项资产;
(二十六)公司与关联
方发生涉及财务公司的关
联交易;
(二十七)总裁办公会
或总裁提请决策的信托项
目,及依照法律、国家金融
监督管理总局规定和信托
文件规定应由董事会审议
的其他信托项目;
(二十八)信托业务运
行情况报告、风险管理报
告、业务策略报告等;
(二十九)确定公司洗
钱风险管理文化建设目标,
审定洗钱风险管理策略,审
批洗钱风险管理的政策和
程序,定期或不定期审议反
洗钱反恐怖融资、消费者权
益保护等监管部门要求的
工作报告及洗钱和恐怖融
资风险自评估报告,及时了
解重大洗钱风险事件及处
理情况等;
(三十)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
授权审议的其他事项。
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
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 | 方发生涉及财务公司的关
联交易;
(二十五)公司恢复计
划和处置计划建议的制定
及更新;
(二十六)总裁办公会
或总裁提请决策的信托项
目,及依照法律、国家金融
监督管理总局规定和信托
文件规定应由董事会审议
的其他信托项目;
(二十七)信托业务运
行情况报告、风险管理报
告、业务策略报告等;
(二十八)确定公司洗
钱风险管理文化建设目标,
审定洗钱风险管理策略,审
批洗钱风险管理的政策和
程序,定期或不定期审议反
洗钱反恐怖融资、消费者权
益保护等监管部门要求的
工作报告及洗钱和恐怖融
资风险自评估报告,及时了
解重大洗钱风险事件及处
理情况等;
(二十九)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
程》授权审议的其他事项。
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
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
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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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
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
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会决定公司
重大事项,应当事先听取公
司党委的意见。公司董事会
职权由董事会集体行使。
《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职
权原则上不得授予董事长、
董事、其他机构或个人行
使。某些具体决策事项确有
必要授权的,应当通过董事
会决议的方式依法进行。授
权应当一事一授,不得将董
事会职权笼统或永久授予
其他机构或个人行使。 | 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
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行业监管部门
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会决定公司
重大事项,应当事先听取公
司党委的意见。公司董事会
职权由董事会集体行使。
《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职
权原则上不得授予董事长、
董事、其他机构或个人行
使。某些具体决策事项确有
必要授权的,应当通过董事
会决议的方式依法进行。授
权应当一事一授,不得将董
事会职权笼统或永久授予
其他机构或个人行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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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第六条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
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 1/10以上
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1/3以上董事联
名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
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
时;
(五)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提议时;
(六)本公司《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六条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
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 1/10以上
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1/3以上董事提
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
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
时;
(五)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提议时;
(六)本公司《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根据《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第一
百一十七条修
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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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新增条款 | 第八条提案提交 | 根据公司实际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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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提交提案的部门应严
格按照公司内部规定程序
完成对提案的审核审批流
程,对提案的完整性、真实
性、准确性负责。经公司党
委前置研究后,充分考虑董
事会专门委员会和董事会
会议召开期限的要求,及时
提交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审
议或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提交提案的部门应及时响
应董事对提案内容的问询。 | 况新增提案提交
程序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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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第九条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
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
需将经董事长签发过的会
议通知分别提前 10日、5
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
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
全体董事以及需要列席会
议的高级管理人员,并至少
于会议召开前三个工作日
通知监管机构。非直接送达
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
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
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
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
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
明。 | 第十条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
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
需将经董事长签发过的会
议通知分别提前 10日、5
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
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
全体董事以及需要列席会
议的高级管理人员。非直接
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
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
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
应当在会议召开 3个工作
日前(不包括会议召开当
日)通知监管机构。因特殊
情况无法满足上述时间要
求的,应当及时通知监管机
构并说明理由。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
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
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
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 | 根据《银行保险
机构公司治理准
则》第七条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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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明。 | |
| 5. | 第十六条会议审议程序
需董事会决定的公司
重大事项,应先提交公司党
委会审议后再提交董事会
审议。
董事会对下列事项作
出决议前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一)聘用、解聘承办
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
务所;
(二)聘任、解聘财务
负责人;
(三)披露财务会计报
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
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
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
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
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
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
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
提案前,指定 1名独立董
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
面认可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
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
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 | 第十七条会议审议程序
董事会对下列事项作
出决议前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一)聘用、解聘承办
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
务所;
(二)聘任、解聘财务
负责人;
(三)披露财务会计报
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
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
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
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
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
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
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
提案前,指定 1名独立董
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
面认可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
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
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
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
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
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 | 删除内容已合并
在第八条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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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
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
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
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
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
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
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 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
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
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
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 |
| 6. | 第二十条决议的形成
除本规则第二十一条
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
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
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
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
该提案投赞成票,但表决利
润分配方案、薪酬方案、重
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方
案、变更高级管理人员、资
本补充方案等重大事项不
得采取书面传签方式表决,
并且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表决通过。董事会审议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须经非
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
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
出决议。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
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
的,从其规定。 | 第二十一条决议的形成
除本规则第二十一条
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
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
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
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
该提案投赞成票,但表决利
润分配方案、薪酬方案、重
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方
案、变更高级管理人员、资
本补充方案等重大事项不
得采取书面传签方式表决,
并且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表决通过。董事会审议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须经非
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
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
的,从其规定。 | 根据《信托公司
管理办法》第五
十五条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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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第二十六条会议录音 | 第二十七条会议录音录像 | 根据《银行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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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
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
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
音。 | 公司应当采取录音、录
像等方式记录董事会现场
会议情况。以视频、电话等
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
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会
议录音、录像的保存期限为
10年。 | 机构公司治理准
则》第五十一条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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