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方达(300179):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问责制度(2026年8月)

时间:2026年08月26日 00:42:16 中财网
原标题:四方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问责制度(2026年8月)

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问责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促进公司管理层恪尽职守,提高公司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建设廉洁、务实、高效的管理团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须按《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加强和完善公司内控体系的建设,以保证规范运作。

第三条内部问责制度是指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及工作职责范围内,因其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影响公司发展,贻误工作,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问责制度的问责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即被问责人)。

第五条本制度坚持下列原则:
(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二)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三)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四)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五)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问责的范围
第六条本制度所涉及的问责范围如下:
(一)不履行或者不能正确履行董事职责、高级管理人员工作职责,无故不出席会议,董事不执行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高级管理人员不执行公司董事会会议决议的;
(二)违反忠实、勤勉义务,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干扰公司正常经营的;(三)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工作计划中明确规定应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及工作要求,因工作不力未完成而影响公司整体工作计划的;
(四)未能认真履行董事会会议决议、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以及交办的工作任务,影响公司整体工作计划的;
(五)泄露公司商业、技术等相关保密事项及信息,从而造成公司损失的;(六)未能认真履行其工作职责,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或者不作为,导致重要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公司整体工作计划的;
(七)公司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八)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迟报公司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的;(九)管理不作为或管理不当,导致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给公司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对其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袒护、纵容的;
(十)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导致公司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处罚或损害公司形象的;(十一)公司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和重大法律诉讼案件,给公司财产和员工安全造成重大损失的;
(十二)在公司采购、外协、招标、销售等经济活动中出现严重徇私舞弊或渎职、失职行为的;
(十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持股变动规定,违规买卖公司股票(包括内幕交易、短线交易以及窗口期交易等)的;
(十四)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十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进行内部问责的情形。

第三章 问责的形式及种类
第七条 问责的形式及种类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公司内部通报批评;
(三)留职察看;
(四)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五)罢免、解除劳动合同;
(六)涉及刑事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定,以上责任问责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者并处。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问责范围内的事项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扣发工资、奖金等经济处罚,处罚金额视情节轻重由公司董事会、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按照相关权限具体确定。

第九条 因故意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被问责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第十条 因过失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轻重按一定比例承担经济责任。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司可以酌情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一)情节轻微,没有给公司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
(三)确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其中,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免除责任;
(四)非主观因素且未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五)因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书面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公司不追究当事人责任,只追究其上级领导责任;
(六)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七)参与决议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免除责任;
(八)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的情形。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严或加重处罚: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二)拒不承认错误或拒不执行董事会的处理决定的;
(三)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公司损失扩大的;
(四)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无法补救的;
(五)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十三条涉嫌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对董事的问责,由公司董事长或三名以上董事提出;对公司董事长的问责,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公司独立董事联名提出;对公司总经理的问责,由公司董事长或三名以上董事提出;对其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责,由公司总经理提出。

第十五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责提出后,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总与问责有关的资料,按本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六条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罢免由公司股东会选举的董事的,应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需要罢免职工代表董事的,应提交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批准。

第十七条 被问责人出现过失后,公司要责成其做出书面报告,说明产生过失的原因以及避免今后工作中再发生类似过失的计划和措施,以防范类似问题的发生。

第十八条 被问责人应当配合调查,并且提供真实情况;被问责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调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检举、举报的单位或个人。

第十九条 公司在问责程序中要充分保证被问责人的申辩和申诉权。在对被问责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被问责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在公司问责决定作出后,被问责人享有申诉的权利。被问责人对问责追究方式有异议的,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总经理申请复核。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法违规受到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外部问责时,公司应同时启动内部问责程序。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公司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中涉及有问责方式的均参照本制度执行;凡与本制度相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一般管理人员的问责参照本制度执行,由公司分管副总经理负责;公司控股子公司管理人员的问责参照本制度执行,由子公司董事长负责。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公司原《管理层内部问责制度》自本制度生效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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