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方达(300179):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2026年8月)
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完善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机制,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检查公司财务等职权;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 第五条 每个会计年度终结后,公司审计委员会、财务负责人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六条 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审计委员会应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公司的业绩预告及其更正情况(如涉及)、本年度审计重点等。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掌握进度,了解审计情况及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第八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正式审计意见前,公司应当安排审计委员会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会面监督职责。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议,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审计委员会还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注册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审议;形成否定意见的,审计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交下年度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议。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公司原则上在年报审计期间不得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将意见提交董事会决议通过。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陈述的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审计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公司原《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同时废止。 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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