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航民股份(600987):航民股份关于担保进展
证券代码:600987 证券简称:航民股份 公告编号:2026-023 浙江航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担保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近期,公司为满足子公司业务发展需求签订的担保协议如下: 公司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浙商银行杭州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1”),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杭州航民科尔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民科尔珠宝”)提供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主债权在人民币10000万元的最高余额内。本次担保未提供反担保。 公司与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汇丰银行深圳分行”)签订了《保证书》(以下简称“合同2”),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深圳市尚金缘珠宝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尚金缘”)提供最高额保证,所担保最高债务金额为人民币16250万元。本次担保未提供反担保。 公司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宁波银行深圳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3”),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深圳市尚金缘珠宝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尚金缘”)提供最高额保证,最高债权限额为债权最高本金限额等值人民币20000万元。本次担保未提供反担保。 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部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深圳东部支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4”),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深圳市尚金缘珠宝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尚金缘”)提供最高额保证,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24000万元。本次担保未提供反担保。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6年4月8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2026年4月30 日召开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下属子公司核定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杭州航民科尔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核定担保的额度为人民币20000万元;同意公司为深圳市尚金缘珠宝实业有限公司核定的担保额度为人民币12000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航民股份关于对下属子公司核定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6-009)、《航民股份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6-017)。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一)合同1 保证人:浙江航民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所担保的主债权:在人民币10000万元最高余额内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余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①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②银行承兑汇票、进口开证、保函项下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③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④应收款保兑业务项下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因履行保兑义务垫款形成的对债务人的借款到期之日起三年。⑤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⑥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二)合同2 保证人:浙江航民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所担保最高债务金额:人民币16250万元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担保范围:①保证人向银行连带保证客户按时支付担保债务,并保证一经要求立即向银行支付担保债务。②受制于第③条,保证人在第①条项下的保证责任不应超过最高债务。③根据本保证书被索偿或执行的任何保证人应(作为额外义务且不以最高债务为限)(a)支付自银行要求保证人支付担保债务之日起至银行收到全部担保债务为止(于索赔或判决前和索赔或判决后,或任何限制客户付款的情况发生之前和之后)相关担保债务上产生的违约利息,及(b)一经要求立即全额补偿银行因对保证人执行本保证书而产生的全部开支(包括律师费)。 ④由银行出具的欠款证书,对保证人而言,在任何时候都应是未偿付担保债务的一项终局性证据。 保证期间:①本保证书是担保全部担保债务的一项持续性保证。保证人保证一经要求即向银行支付该等担保债务,无论该等要求在债权确定期间之内或之后作出。就每一保证人而言,本保证书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三年,自其债权确定期间的终止之日起开始计算,但是(a)如果任何担保债务在其债权确定期间的终止之日尚未到期,则保证期间自最后到期的担保债务的到期日起开始计算;且(b)如果银行根据第4.5条退还担保债务,则与该退还的担保债务有关的保证期间自该担保债务的退还日起开始计算。②银行向部分(但非全部)保证人索偿不应导致与任何其他保证人有关的终止日出现,任何其他保证人将继续担保客户产生于索偿日当日或之前及之后的担保债务的支付。③部分(但非全部)保证人发送的终止通知不应导致与任何其他保证人有关的终止日出现,任何其他保证人将继续担保客户产生于银行收到该等终止通知后满一(1)个日历月之日当日、之前及之后产生的担保债务的支付。④债权确定期间不应因除终止日之外的任何事件或情况的发生而终止。但如客户(“受影响的客户”)或保证人(“受影响的保证人”)发生的事件或情况(“终止事件”)根据法律具有与债权确定期间终止相同的效果,则除非适用法律另有强制规定,否则该等终止事件仅影响与受影响的客户(并非其他任何客户)所欠付的担保债务或受影响的保证人(并非其他任何保证人)所担保的担保债务有关的债权确定期间。⑤即使存在以银行为受益人的任何其他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本保证书的效力不受其影响且可被强制执行。为免疑义,如保证人受其他以银行为受益人的保证的约束,本保证书是该等其他保证以外的额外保证,且最高债务(定义于本保证书)仅限制该保证人在本保证书(并非该等其他保证)项下的债务。⑥银行可于执行以银行为受益人的任何其他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无论是否由客户或任何保证人提供),或向任何其他保证人执行本保证书之前、之时或之后的任何时间向任何保证人执行本保证书。 (三)合同3 保证人:浙江航民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最高债权限额为债权最高本金限额:等值人民币20000万元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 因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增加而实际超出债权最高本金限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债权最高本金限额的部分,保证人也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①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主合同约定债务分笔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每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②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③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进口开证、备用信用证和银行保函(担保)等表外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两年。④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商业承兑汇票保贴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两年。⑤保理融资(包括基于核心企业付款承诺的无追保理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应收账款到期之日起两年。⑥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四)合同4 保证人:浙江航民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部支行 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人民币24000万元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担保范围:在本合同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公司本次对控股子公司航民科尔珠宝、控股子公司深圳尚金缘的担保,为了满足其生产经营需要,有利于子公司稳健经营及长远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6年4月8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下属子公司核定担保额度的议案》,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下属子公司,公司董事会结合上述子公司的经营情况、资信状况后,认为本次担保在公司可控制的范围之内,担保对象具有足够偿还债务的能力,因此同意上述对子公司核定的担保额度,并授权董事长朱重庆先生全权代表公司签署与上述担保事项相关的各项法律性文件。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外担保均为对下属公司的担保,担保总余额为人民币140,435.86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83%。公司未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浙江航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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