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成长ETF鹏华 : 鹏华创业板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时间:2026年08月25日 22:32:17 中财网

原标题:创业板成长ETF鹏华 : 鹏华创业板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鹏华创业板成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八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26年6月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鹏华创业板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615号文)注册,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创业板成长指数,标的指数相关信息如下:
1、基日与基点
指数基日为2012年6月29日,基点为1000点。

2、选样空间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且满足下列条件的所有A股:
(1)非ST、*ST股票;
(2)上市时间超过6个月;
(3)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规、财务报告无重大问题;
(4)公司最近一年经营无异常、无重大亏损;
(5)考察期内股价无异常波动。

3、在指数计算中,先按调整自由流通市值(综合得分倾斜因子×自由流通市值)计算初始权重。再设置权重调整因子,使单只样本股在每次定期调整时的权重不超过10%,前五大样本股权重之和不超过40%。

4、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网站,网址:www.cnindex.com.cn。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期货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性风险、非系统性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及其他风险等。本基金特定风险包括: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参考IOPV决策和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成份股停牌的风险、退市风险、投资者申购失败的风险、投资者赎回失败的风险、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基金管理人代理申购投资者买券的风险、套利风险、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创业板的投资风险、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参与融资业务的风险、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投资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的风险、基金合同提前终止的风险等。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同时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公司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资产主要投资于创业板,会面临创业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价格波动较大的风险、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投资集中风险、监管规则变化的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可能面临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评级风险等。同时,本基金也可投资股指期货,因为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市场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

本基金可参与融资交易,可能面临杠杆风险、强制平仓风险、违约风险、交易被限制的风险等,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

本基金可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其他风险等,这些风险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除与其他仅投资于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还将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基金作为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投资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及提前赎回风险等。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因此,在本基金的运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基金合同提前终止的风险。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ETF),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投资者投资本基金时需具有深圳证券账户,但需注意,使用深圳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者需要使用本基金标的指数成份股或备选成份股或基金管理人允许的其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均含存托凭证,下同)参与网下股票认购或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深圳A股账户。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应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裁定,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目 录
第一部分绪言...............................................................2第二部分释义...............................................................3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8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17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1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23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31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32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33第十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5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投资.......................................................45第十二部分基金的财产.......................................................53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54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59第十五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61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3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64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70第十九部分基金的终止与清算.................................................78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80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94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11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113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14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115第一部分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鹏华创业板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的约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鹏华创业板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1、基金或本基金:指鹏华创业板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基金管理人: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鹏华创业板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鹏华创业板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鹏华创业板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鹏华创业板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鹏华创业板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上市交易公告书:指《鹏华创业板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6、《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18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19、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简称“ETF”

20、联接基金: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21、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2、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23、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24、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5、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6、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27、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托管等业务
28、销售机构: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9、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0、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31、登记业务: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以及相关业务规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
32、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3、深圳证券账户: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3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工作日: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40、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42、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业务规则》:指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4、标的指数:指创业板成长指数
45、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以申购赎回清单规定的申购对价向基金管理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申购赎回清单所规定的赎回对价的行为
48、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49、申购对价: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50、赎回对价: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51、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2、现金替代:指申购或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3、现金差额:指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或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54、预估现金差额:指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预估值,预估现金差额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55、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6、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在相关证券交易所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57、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行为
58、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9、元:指人民币元
6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6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5、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7、转融通证券出借:指基金以一定的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金融公司”)出借证券,证券金融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6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3、设立日期:1998年12月22日
4、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5、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6、电话:(0755)82021233 传真:(0755)82021155
7、联系人:龙毅
8、注册资本:人民币1.5亿元
9、股权结构:

出资人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7,50050%
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CapitalSGRS.p.A.)7,35049%
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1501%
总 计15,000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张纳沙女士,董事长,硕士。国籍:中国。历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委员、副主任,深圳市龙华区委常委、区政府党组副书记、常务副区长等职务。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自2024年4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邓召明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讲师,国籍:中国。历任北京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院讲师,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处长,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自2012年12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杜海江先生,董事,大学本科,国籍:中国。历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然东路证券营业部电子商务部经理、杭州保俶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助理、浙江营销中心总经理、浙江管理总部总经理、杭州分公司总经理、浙江分公司总经理、公司总裁助理等职务。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财富管理与机构事业部总裁。自2019年8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周中国先生,董事,会计学硕士,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深圳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定价中心经理助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总部业务经理、深圳金地证券服务部财务经理、资金财务总部高级经理、资金财务总部总经理助理、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人力资源总部副总经理、人力资源总部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资金财务总部总经理。自2012年12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MassimoMazzini先生,董事,经济和商学学士,国籍:意大利。曾任职于安达信(ArthurAndersen),从事风险管理和资产管理工作,历任CAAIPGSGR投资总监、CAAMAISGR及CAAIPGSGR首席执行官和投资总监、东方汇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CAAMSGR)投资副总监、农业信贷另类投资集团(CreditAgricoleAlternativeInvestmentsGroup)国际执行委员会委员、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CapitalSGRS.p.A.)投资方案部投资总监、Epsilon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psilonSGR)首席执行官、欧利盛资本股份公司(EurizonCapitalS.A.)(卢森堡)首席执行官兼总经理、PramericaSGRS.p.A.首席执行官。

现任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CapitalSGRS.p.A.)副总裁、市场及业务发展总监。自2010年11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SandroVesprini先生,董事,工商管理学士,国籍:意大利。曾任职于米兰军医院出纳部、税务师事务所、菲亚特汽车发动机和变速器平台管控管理团队、圣保罗IMI资产管理SGR企业经管部、圣保罗财富管理企业管控部。历任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CapitalSGRS.p.A.)财务管理和投资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现任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CapitalSGRS.p.A.)财务负责人。自2022年3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张元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国籍:中国。历任新疆军区干事、秘书、编辑,甘肃省委研究室干事、副处长、处长、副主任,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研究室主任,中国银监会政策法规部(研究局)主任(局长)等职务;2005年6月至2007年12月,任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2007年12月至2010年12月,任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兼党委副书记。自2012年12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高臻女士,独立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国籍:中国。曾任中国进出口银行副处长,负责贷款管理和运营,项目涉及制造业、能源、电信、跨国并购;2007年加入曼达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现任曼达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执行合伙人。自2012年12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蒋毅刚先生,独立董事,硕士,国籍:中国。历任深圳大学法学院讲师、广东君诚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首届管理委员会主任,现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锦天城西雅图办公室管理合伙人。自2021年4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黄俞先生,监事会主席,管理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同方康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主席兼执行董事,深圳市华融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现任深圳市奥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华控康泰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为同方康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自2013年11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陈冰女士,监事,管理学学士,国籍:中国。历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部会计、上海营业部财务科副科长、资金财务部财务科副经理、资金财务部资金科经理、资金财务部主任会计师兼科经理、资金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融资融券部总经理、证券金融事业部总裁等职务。现任国信证券总裁助理。自2015年6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LorenzoPetracca先生,监事,经济学学士,国籍:意大利。曾任职于意大利惠普公司(HewlettPackardItaly)会计部,历任意大利商业银行(BancaCommercialeItaliana)财务分析师,意大利联合商业银行(BancaIntesa)私人银行部业务总监,联合圣保罗私人银行(IntesaSanpaoloPrivateBanking)首席财务官,联合圣保罗银行集团信托公司(SIREFFiduciaria)总经理、常务董事,Assofiduciaria执行委员会成员。现任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CapitalSGRS.p.A.)首席运营官。自2022年3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宁江先生,职工监事,工商管理硕士,国籍:中国。历任美世(中国)有限公司大连办事处顾问;2009年10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总裁办公室招聘培训主管、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总裁助理兼人力资源部总经理。自2022年9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郝文高先生,职工监事,大专学历,国籍:中国。历任深圳奥尊电脑有限公司证券基金事业部副经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务部总监;2011年7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首席运营保障官兼登记结算部总经理。自2015年9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左彬先生,职工监事,法学硕士,国籍:中国。曾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律师;2016年4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高级合规经理、高级合规官、总经理助理、首席合规专家、副总经理,现任监察稽核部总经理。自2019年9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邓召明先生,董事,总裁,简历同前。

高鹏先生,副总裁,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法律部监察稽核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监察稽核部总经理、职工监事、督察长,自2014年12月起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永杰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局干部,中国证监会办公厅新闻处干部、秘书处副处级秘书、发行监管部副处长、人事教育部副处长、处长,自2015年2月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韩亚庆先生,副总裁,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国家开发银行资金局主任科员,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部副调研员,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监,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自2017年3月起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梁浩先生,副总裁,经济学博士,国籍:中国。曾任职于信息产业部电信研究院,从事产业政策研究工作;历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研究部总经理、董事总经理(MD)、资产配置与基金投资部总经理,自2021年1月起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兼任基金经理,自2024年4月起兼任国际业务部总经理。

刘嵚先生,副总裁,管理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毕马威(中国)管理顾问公司咨询顾问,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发展部总经理、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职工监事,自2022年9月起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现兼任首席市场官、机构理财部总经理。

薛华先生,财务负责人,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通号创新投资集团副总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联席首席财务官、首席财务官,自2025年11月30日起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

聂连杰先生,首席信息官,管理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兼金融科技部总经理,自2025年11月30日起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兼金融科技部总经理。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钟成亮先生,国籍中国,理学硕士,11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职员。2015年09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市场发展部渠道经理、渠道主管、渠道总监助理,基金投资顾问部总经理助理,量化及衍生品投资部资深量化研究员,现担任指数与量化投资部基金经理。2025年10月担任鹏华中证沪港深科技龙头指数(LOF)基金经理,2025年10月担任ESGETF基金经理,2025年10月担任鹏华国证ESG300ETF联接基金经理,2025年11月担任鹏华恒生科技ETF(QDII)基金经理,2025年12月担任鹏华中证卫星产业ETF基金经理,2025年12月担任鹏华中证通用航空主题ETF基金经理,2026年03月担任鹏华恒生港股通高股息率指数发起式基金经理,2026年06月担任中证500基金经理,2026年06月担任鹏华中证500ETF联接基金经理,2026年06月担任鹏华中证港股通互联网ETF基金经理,2026年06月担任鹏华国证绿色电力ETF基金经理,钟成亮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情况
邓召明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高鹏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韩亚庆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梁浩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基金经理,现兼任国际业务部总经理。

闫思倩女士,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MD)、权益投资三部总经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郑科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资产配置官,现兼任资产配置与基金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10)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份;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基金管理人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内部控制体系
(1)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基金管理人风险控制战略和控制政策、协调突发重大风险等事项;
(2)公司督察长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各业务环节合法合规运作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指导基金管理人内部监察稽核工作,并可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直接报告;(3)公司经营管理层、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公司各部门总经理定期召开会议对各类风险予以充分的评估和防范,对业务过程中潜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通报、讨论,并及时采取防范和控制措施;
(4)监察稽核部负责对业务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并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促使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5)风控管理部对基金全生命周期投资管理进行监控,针对投资标的、基金及基金管理人整体层面进行多维度风险分析;
(6)业务部门: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业务风险负有管控和及时报告的义务;(7)员工:依照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全员风险控制”的理念,公司每个员工均负有一线风险控制职责,负责把公司的风险控制理念和措施落实到每一个业务环节当中,并负有把业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进行报告、反馈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1)公司通过不断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力争从源头上杜绝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人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管理层牢固树立了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并着力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浓厚的风险管理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建立了包括岗位自控、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监督的、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内控防线;(4)建立并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及内部控制制度:自成立来,公司不断完善内控组织架构、控制程序、控制措施以及控制职责,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通过不断地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修订和更新,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不断走向完善;
(5)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公司建立了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以及包括岗位设置、岗位职责、操作流程手册在内的业务流程、规章等,从基本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上进行风险控制;
(6)建立了岗位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严格的分离制度,实现了基金投资与交易、交易与清算、公司会计与基金会计等业务岗位的分离制度,形成了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从岗位设置上减少和防范操作及操守风险;(7)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公司通过健全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和风险管理责任;
(8)构建风险管理系统:公司通过建立风险评估、预警、报告、控制以及监督程序,并经过适当的控制流程,定期或实时对风险进行评估、预警、监督,从而识别、评估和预警与公司管理及基金运作有关的风险,通过明晰的报告渠道,对风险问题进行层层监督、管理、控制,使部门和管理层即时把握风险状况并及时、快速作出风险控制决策;(9)建立自动化监督控制系统:公司启用了恒生交易系统以及自行开发的投资指标监控系统等计算机辅助控制系统,对投资比例限制、“禁止买入股票名单”、交叉交易等方面进行电子化控制,有效地防止了运作风险和操守风险;
(10)不断强化投资纪律,严格实施股票库制度:公司不断强化投资纪律,加强集体决策机制,各基金的行业配置比例、基金经理个股授权、基准仓位等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

同时,公司建立了严格的股票库制度、禁止和限制投资股票制度,并由研究小组负责维护,所有股票投资必须完全从股票库中选择。公司还建立了契约风险评估制度,定期对各基金遵守基金合同的情况进行评估,防范契约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银行”)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6号3号楼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6号青银大厦
邮政编码:266061
法定代表人:景在伦
成立日期:1996年11月15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22﹞154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58.20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矫雅馨
联系电话:0532-88251640
2、发展概况
青岛银行成立于1996年11月,总行设在山东省青岛市,青岛银行坚持走“高质量发展”之路,统筹平衡好“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打造“质效优先、特色鲜明、机制灵活”的价值领先银行。青岛银行于2015年12月3日在香港联交所上市,2019年1月16日在深交所上市,为山东省首家上市银行、全国第二家A+H上市城商行。近年来,青岛银行规模保持稳健增长,截至2025年6月30日,青岛银行资产总额超7400亿元,比上年末增长7.69%,实现净利润31.52亿元,同比增长16.25%,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0.65亿元,同比增长16.05%;营业收入76.62亿元,同比增长7.50%。

多年来,青岛银行以“创新金融,美好银行”为发展愿景,取得了稳健持续的发展,资产规模、净资产水平和创利能力屡创新高。青岛银行在全省拥有超200家营业网点,17家分行,实现了山东省16市全域覆盖的战略布局。同时,青岛银行拥有2家子公司,2017年2月,发起设立青银金租,2024年5月,青银金租增资完成后,青岛银行对青银金租持股占比60%;2020年9月,发起设立青银理财,为青岛银行全资子公司。

青岛银行近年来综合实力、社会认可度不断提升,连续多年跻身世界银行500强;2025年《财富》中国500强榜单正式发布,青岛银行首次入围列495位,成为山东省上榜企业中唯一的金融类企业。

青岛银行秉承“创·新金融美·好银行”的战略愿景,锚定“质效优先、特色鲜明、机制灵活”三大目标,围绕“调结构、强客基、优协同、提能力”四大战略主题,立足青岛、辐射山东、服务全国,持续深入推进高质量发展。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青岛银行资产托管部成立于2020年7月,秉承着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卓越的资产托管服务。部门拥有健全、高效的组织架构,通过下设产品与市场室、运营管理室、投资监督室、综合管理室、内控稽核室等五处核心部室,实现了业务流程的前中后台分离,确保了职能的完善性、分工的科学性以及风险的可控性,为业务的稳健、高效和安全运营提供了坚实的保障。目前,本部门拥有员工26人。其中,资金清算、估值核算、投资监督等关键岗位人员均持有基金从业资格证书,并具备丰富的托管服务经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青岛银行于2022年7月16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22﹞1544号。目前,青岛银行已开展涵盖证券投资基金、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基金专户、券商资管、信托、资产证券化在内的多种资产托管业务,与众多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商业银行、理财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达成了合作意向。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青岛银行秉持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通过构建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有效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障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青岛银行设立内控与问责委员会,负责内部控制事项统筹管理、决策以及责任追究审议审批工作。法律合规部作为内部控制牵头部门,负责拟定内部控制基本制度,监控和报告内部控制体系运行情况,并组织协调内部控制的建立、实施及日常工作。资产托管部设立内控稽核室负责托管业务的合规内控和风险管理工作,通过定期稽核、风险预警和事件触发等方式,对托管业务日常管理及运营工作进行管控,实时进行风险评估及管理。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覆盖原则。内部控制应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部室和岗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应当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3)独立性原则。各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应当分离。资产托管部设置内控稽核室,其实施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应当独立于内部控制的执行部室,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部门内部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利,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适应青岛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各岗位应当在制度与人员上适当分离,办公网和业务网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9)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托管业务的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4、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建立完备的制度体系:青岛银行建立起以产品全生命周期风险管理为主轴,覆盖托管全业务流程的制度及内控体系,建立了监督制衡的岗位职责、科学合理的管理办法及规范细致的操作规程,采用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将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目标分解到各业务部室、各业务环节及各业务岗位,确保托管业务连续性及规范运作。

(2)建立健全的组织架构:青岛银行资产托管部内设产品与市场室、投资监督室、运营管理室、综合管理室、内控稽核室五个业务部室,实行关键岗位双人双岗双责工作机制,互相监督,并施行严格的授权和分级审核。针对各项业务和管理均体现前、中、后三位一体全过程的监督制衡,特别强调后项程序对前项程序的监督。

(3)建立完善的系统控制:青岛银行使用专业可靠的信息技术支持系统,系统功能完备,安全高效,具有良好的稳定性、开放性及可扩展性。并设置“两地三中心”灾备体系,实现同城及异地灾备,有效确保资产托管业务连续性。于资产托管部办公区域配备360度视频监控系统和电话录音系统,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保证信息技术系统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网下现金发售和网下股票发售直销机构
(1)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1)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联系电话:0755-82021233
传真:0755-82021155
联系人:龙毅
2)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9号金融街中心南楼502房
联系电话:010-88082426
传真:010-88082018
联系人:张圆圆
3)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801B室
联系电话:021-68876878
传真:021-68876821
联系人:李化怡
4)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68号新世界国贸大厦2座709室
联系电话:027-85557881
传真:027-85557973
联系人:祁明兵
5)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0号富力中心24楼07单元
联系电话:020-38927993
传真:020-38927990
联系人:周樱
(2)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线直销渠道
网址:www.phfund.com.cn
2、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和网下股票发售代理机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基金管理人披露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实情,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联系人:丁志勇
电话:0755-25941405
传真:0755-25987133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吴卫英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8层
法定代表人:邹俊
办公室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8层
联系电话:(0755)25471000
传真:(0755)82668930
联系人:蔡正轩
经办会计师:刘西茜、钟艺帆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2026年6月29日证监许可[2026]1615号文准予募集注册。除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或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具体发售方案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人就发售和认购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一、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
交易型开放式,股票型基金
二、基金的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三、募集方式及场所
投资人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三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网下股票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股票进行的认购。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者按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式,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基金管理人披露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减、变更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基金管理人或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四、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募集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相关公告。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六、募集上限
本基金可设置募集规模上限,具体规模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若本基金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募集规模的限制。

七、基金份额的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
1、基金份额面值及认购价格: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00元。

2、认购费率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应在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份额S(份)认购费率
S<100万0.30%
S≥100万每笔500元
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网下股票认购时不收取认购费用。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网下股票认购时可参照上述费率结构,按照不高于0.30%的标准收取一定的佣金。投资者申请重复现金认购的,须按每笔认购申请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八、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可在募集期内前往本基金销售网点办理基金份额认购手续,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2、认购开户
(1)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需持有深圳证券账户,深圳证券账户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以下简称“深圳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简称“深圳基金账户”)。

1)已有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人不必再办理开户手续。

2)尚无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人,需在认购前持本人身份证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深圳证券账户的开户手续。有关开设深圳证券账户的有关规定、具体程序和办法,请到各开户网点详细咨询。

(2)账户使用注意事项
1)如投资者需要参与网下现金或网上现金认购,应使用深圳A股账户或深圳基金账户;深圳基金账户只能进行本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

2)如投资者以本基金标的指数成份股或备选成份股或基金管理人允许的其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均含存托凭证,下同)进行网下股票认购或基金的申购、赎回的,应开立并使用深圳A股账户。

3)已购买过由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登记机构的基金的投资人,其所持有的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不能用于认购本基金。

九、网上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金额的计算: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佣金、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佣金=固定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佣金比率)
(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认购价格
认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向投资人收取,投资人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佣金。

网上现金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折算的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例一:某投资人通过某发售代理机构以网上现金认购方式认购10,000份本基金,假设该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佣金比率为0.30%,并假设认购资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2.00元,则投资人需支付的认购佣金和需准备的认购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佣金=1.00×10,000×0.30%=30.00元
认购金额=1.00×10,000×(1+0.30%)=10,030.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2.00/1.00=2份
即投资人需准备10,030.00元资金,方可认购到10,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加上募集期间利息折算的份额后一共可以得到10,002份基金份额。

3、认购限额: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须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人可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但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另有规定的除外。

4、认购手续: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备足认购资金,办理认购手续。投资人可多次申报,不可撤单,申报一经确认,认购资金即被冻结。

5、清算交收:投资人提交的认购申请,由登记机构进行有效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

6、认购确认: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十、网下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金额的计算:
(1)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基金管理人不收取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认购价格
网下现金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折算的份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例二:某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以网下现金认购方式认购100,000份本基金,假设认购资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20.00元,则需准备的认购资金金额及募集期间利息折算的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1.00×100,000=100,000.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20.00/1.00=20份
即投资人需准备100,000.00元资金,方可认购到100,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加上募集期间利息折算的份额后一共可以得到100,020份基金份额。

(2)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

3、认购限额: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5万份以上(含5万份)。投资人可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但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另有规定的除外。

4、认购手续: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到销售网点办理相关认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资金。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5、清算交收: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登记机构进行有效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

6、认购确认: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十一、网下股票认购
1、认购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限额:网下股票认购以单只股票股数申报,用于认购的股票必须是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和已经公告的备选成份股或基金管理人允许的其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具体名单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股票认购,单只股票最低认购申报股数为1,000股,超过1,000股的部分须为100股的整数倍。投 资人可多次提交认购申请,累计申报数不设上限,但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另有规定的除外。 3、认购手续: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到销售网点办理认购手 续,并备足认购股票。网下股票认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特殊情形 特殊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1)已经公告的即将被调出标的指数的成份股不得用于认购本基金。 (2)限制个股认购规模: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网下股票认购日前3个月的个股的交易量、 价格波动及其他异常情况,决定是否对个股认购规模进行限制,并在网下股票认购日前公告 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名单。 (3)临时拒绝个股认购:对于在网下股票认购期间价格波动异常、认购申报数量异常 或长期停牌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不经公告,全部或部分拒绝该股票的认购申报。 (4)如果投资者的个股认购规模超过该券在标的指数的构成比例,基金管理人有权对 超过构成比例的部分予以拒绝。 (5)根据法律法规本基金不得持有的标的指数成份股,将不能用于认购本基金。 5、清算交收 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T日)日终,发售代理机构将股票认购数据按投资者证券账 户汇总发送给基金管理人。T日日终,基金管理人初步确认各成份股的有效认购数量。登记 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确认数据,将投资者申请认购的股票过户至本基金组合证券认购 专户,再划入基金证券账户。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计算认购份额,并根据发售代理机构提供 的数据计算投资者应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的佣金,从投资者的认购份额中扣除,为发售代理 机构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投资者净认购 份额明细数据进行投资者认购份额的初始登记。 6、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份额发售面值
其中:
(1)i代表投资人提交认购申请的第i只股票,如投资人仅提交了1只股票的申请,则i=1。

(2)“第i只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由本基金管理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当日行情数据,以该股票的总成交金额除以总成交股数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该股票在当日停牌或无成交,则以同样方法计算最近一个交易日的均价作为计算价格。

若某只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发生了 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由于投资人获得了相应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将按如 下方式对该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进行调整: 1)除息: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 2)送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1+每股送股比例) 3)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1+ 每股配股比例) 4)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 (1+每股送股比例+每股配股比例) 5)除息且送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 /(1+每股送股比例) 6)除息且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 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1+每股配股比例) 7)除息、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 例-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1+每股送股比例+每股配股比例) (3)“有效认购数量”是指由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并由登记机构完成清算交收的股票股数。 其中: ①对于经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上限为:qmax为限制认购规模的单只个股最高可确认的认购数量;
Cash为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的合计申请数额;
pjqj为除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和基金管理人全部或部分临时拒绝的个股以外的其他个股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和认购申报数量乘积;
w为该股按均价计算的其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标的指数中的权重。认购期间,如标的指数发布指数调整公告,则基金管理人根据公告调整后的成份股名单及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计算调整后的标的指数构成权重,作为计算依据;
p为该股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

如果投资人申报的个股认购数量总额大于基金管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上限,则根据认购日期的先后按照先到先得的方式确认。如同一天申报的个股认购数量全部确认将突破基金管理人可确认上限的,则按比例分配确认。

②若某一股票在股票认购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发生司法执行,则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登记机构确认的实际过户数据对投资者的有效认购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7、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股票认购时,基金管理人不收取认购费用;投资者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股票认购时,发售代理机构可按照不高于0.30%的标准收取一定的认购佣金。认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在投资者认购确认时收取,在发售代理机构允许的条件下,投资者可选择以现金或基金份额的方式支付认购佣金。

(1)投资者选择以现金方式支付认购佣金,则需支付的认购佣金按以下公式计算: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佣金=固定费用)
投资者选择以现金方式支付认购佣金的,认购佣金的收取以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为准。

(2)投资者选择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佣金的,基金管理人根据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数据计算投资者应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的佣金,并从投资者的认购份额中扣除,为发售代理机构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以基金份额支付佣金,则认购佣金和可得到的基金份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佣金比率)×佣金比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佣金=固定费用)
净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佣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投资者选择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佣金的,认购佣金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归投资者所有。

8、认购确认: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9、特别提示
投资者应根据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股票认购,并及时履行因股票认购导致的股份减持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等义务。

十二、募集期资金利息与股票权益的处理方式
网下现金认购及网上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折算的份额以基金管理人及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募集的股票由登记机构予以冻结,该股票自认购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所产生的权益归认购投资者本人所有。法律法规、监管机关、登记机构、证券交易所对募集期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三、募集期资金与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四、发行联接基金或增设新的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展需要,募集并管理以本基金为目标ETF的一只或多只联接基金,或为本基金增设新的份额类别,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五、开通场外申购、赎回等相关业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展需要,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开通场外申购、赎回等相关业务并制定、公布相应的交易规则等,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含募集的股票市值)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及股票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同时将已冻结的股票解冻;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为了更好的跟踪标的指数和提高交易便利,本基金可以进行份额折算。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除因尾数处理而产生的损益外),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基金场内募集金额(含募集的股票市值)不低于2亿元;
2、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份额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份额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上市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当本基金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所规定的因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应当终止上市的情形时,本基金可由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市的开放式指数基金,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转型并终止上市后,对于本基金场内份额的处理规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制定并公告。

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基金管理人将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与该指数基金合并或者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在相关证券交易所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供投资人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其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其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差额)/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4位,若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机构调整有关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保留位数,本基金将进行相应调整。

3、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方法,并予以公告。

五、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登记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从其规定执行,且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申请在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在未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直销可以开通申购赎回业务,具体业务的办理时间及办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可在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但在基金申请上市期间,可暂停办理申购、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或依据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其变更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申购赎回清单的规定备足申购对价,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一般情况下,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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