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阳股份(00224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九阳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99号苏河湾中心25-28楼。邮编:200085 电话:(8621)5234-1668 传真:(8621)5243-3320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8月25日(星期二)下午15:00在杭州市钱塘区下沙街道银海街760号杭州公司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耿晨律师、潘雨晨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见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存档,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6年7月30日,公司在本次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披露了《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27)。本次股东会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8月25日下午15:00在杭州市钱塘区下沙街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8月2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8月25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255名,代表股份389,921,9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102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名,代表股份384,523,7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395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54名,代表股份5,398,2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75%。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54名,代表股份5,398,2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75%。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是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表决,公司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表决进行了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议案均为非累积投票议案。就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议案,对中小股东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 根据公司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传来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获得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1、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九阳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九阳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徐 晨________________ 耿 晨________________ 潘雨晨________________ 2026年8月2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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