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城数控(920368):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时间:2026年08月25日 22:22:27 中财网
原标题:连城数控: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920368 证券简称:连城数控 公告编号:2026-068
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年 8月 24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3.03:《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平合理,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在过去 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如公司与上述第(二)项所列主体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在过去 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情况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建立并及时更新关联方名单,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如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等。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范围
第七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公司控股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担保(即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十七)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交易。

第八条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 (二)关联交易应当具有商业实质,价格应当公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等交易条件;
(三)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评估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意见;
(四)公司及其关联方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或者调节利润,不得以任何方式隐瞒关联关系。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十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交易对方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方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法人、组织或自然人。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出席股东会的全体股东均为关联方的除外。

第十一条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主动向董事会说明其与该项交易的关系,并自行申请回避;
(二)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时,主持人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及其具体关联关系;
(三)股东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主持人应当宣布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该项关联交易由非关联股东进行表决;
(四)关联股东未获准参与表决而擅自参与表决,所投之票按弃权票处理。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符合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应当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万元以上的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0.2%以上,且超过 300万元的交易。

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2%以上且超过 3,000万元的交易,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十四条 达到本制度第十三条所述标准的交易,公司还应当提供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 6个月,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一年。

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时,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一)《上市规则》第 7.2.9条规定的日常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方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投资主体的权益比例;
(三)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在连续 12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方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方,包括与该关联方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存在股权控制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已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六条 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由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

第十七条 未达到《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等规定的应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标准的,可由总经理决定。

第十八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方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十九条 公司不得为《公司章程》规定的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对同一关联方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财务资助。

第二十条 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向共同投资的企业增资、减资,或者通过增资、购买非关联方投资份额而形成与关联方共同投资或者增加投资份额的,应当以公司的投资、增资、减资、购买投资份额的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应当按照下述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进行披露:
(一)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方订立书面协议并及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本制度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本制度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根据预计金额分别适用本制度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如果在实际执行中日常性关联交易金额超过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超出金额分别适用本制度的规定重新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并披露。
日常性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和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出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公司章程》中约定适用于本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类型。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于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交易时,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须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关联交易的表决情况及回避表决情况。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免于按照关联交易审议的,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 8月 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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