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光股份(000938):202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 关于紫光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致:紫光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李静律师和刘伟东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紫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2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的必备文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本次股东会的如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2026年8月8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紫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司拟于2026年8月25日召开202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会召开十五日之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发布的上述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等,说明了股东有权参加现场会议或网络投票,并可委托代理人参加现场会议及有权参加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参加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会讨论事项,并按《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公司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6年8月25日14时30分在北京市海淀区紫光大楼四层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8月2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8月25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3,260名,代表股份1,051,596,0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7681%。其中,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5名,代表股份801,479,6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0230%;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255名,代表股份250,116,4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451%。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会议。 3、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召集。 鉴于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系统进行认证,故我们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无修改原有提案或提出新提案情形,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补选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1,049,093,83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7621%;反对2,186,64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079%;弃权315,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3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248,223,10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0020%;反对2,186,6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8721%;弃权315,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259%。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2.1《紫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同意1,050,547,36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003%;反对769,41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732%;弃权279,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6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249,676,63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5817%;反对769,41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069%;弃权279,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114%。 2.2《紫光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同意1,050,538,06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994%;反对791,01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752%;弃权267,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5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249,667,33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5780%;反对791,01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155%;弃权267,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065%。 2.3《紫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同意1,050,502,8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960%;反对818,6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779%;弃权274,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6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249,632,16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5640%;反对818,6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265%;弃权274,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095%。 3、《关于为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1,046,975,01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5606%;反对4,218,0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4011%;弃权40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38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246,104,28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1569%;反对4,218,06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6823%;弃权40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607%。 4、《关于为子公司申请厂商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1,046,945,81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5578%;反对4,259,7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4051%;弃权390,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37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246,075,08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1453%;反对4,259,76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6990%;弃权390,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557%。 上述议案中,议案2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议案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关于紫光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之专属签章页。 经办律师: 、 李 静 刘伟东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鲁 立 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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