潞安环能(601699):潞安环能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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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6年08月25日 21:12:10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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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潞安环能:
潞安环能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六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目 录
会议须知.......................................................................................................I
会议议程....................................................................................................III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1-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会议须知
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如下参会须知,望出席股东会的全体人员严格遵守:
一、为能及时统计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持股总数,务请登记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于会议开始前半小时到达会议地点,并携带身份证明、股东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原件,以便签到入场;参会资格未得到确认的人员,不得进入会场。
二、为保证股东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与会股东(或代理人)的合法权益,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和会计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员进入会场。
三、股东参加股东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表决权等各项权利,并履行法定义务和遵守有关规则。对于干扰股东会秩序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公司依法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四、全部议案宣读完后,在对各项议案进行审议讨论过程中股东可以提问和发言。股东要求发言时应先举手示意,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后,方可发言或提出问题。股东要求发言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的发言,也不得提出与本次股东会议案无关的问题。每位股东发言时间不宜超过五分钟,同一股东发言不得超过两次。会议表决时,将不进行发言。
五、依照《公司章程》规定,具有提案资格的股东如需在股东会上提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出临时提案,需要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将临时提案书面提交公司董事会,在发言时不得提出新的提案。
六、会议主持人应就股东的询问或质询作出回答,或指示有关人员作出回答,回答问题的时间不宜超过五分钟。如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可以在股东会结束后作出答复。
七、对与议题无关或将泄漏公司商业秘密或有明显损害公司或股东的共同利益的质询,会议主持人或相关人员有权拒绝回答。
八、会议现场表决采用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表决,股东按其持有本公司的每一份股份享有一份表决权。请各位股东、股东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准确填写表决票:必须填写股东姓名或委托股东姓名及持股数量,同意的在“同意”栏内打“√”,反对的在“反对”栏内打“√”,弃权的在“弃权”栏内打“√”。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弃权。公司股东也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股东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九、议案表决后,由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并由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会议议程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会议主持人:毛永红
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9月23日上午10:00
会议地点:山西省长治市襄垣县侯堡镇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参会人员:公司股东、董事、律师等其他相关人员
会议议程: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二、推举2名股东代表计票人,1名监票人;
三、宣读审议以下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四、股东或股东代表发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回答提问;
五、主持人宣布表决办法,进行投票表决;
六、计票人、监票人和见证律师计票、监票,统计表决结果;
七、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和会议决议;
八、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九、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十、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六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议 案 之 一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
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登记规范要
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相
应修订。(详见附件)
公司董事会拟提请股东会同意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人
士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等具体事宜,授权有效期限自股东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等事项办理完
毕之日止。
请各位股东审议。
附件:《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
照表
2026年9月23日
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 序号 | 条款 | 原条款 | 修改后条款 |
| 1 | 第六条 | 公司住所:山西省长治市潞
州区海森东街50号
邮政编码:046011 | 公司住所:山西省长治
市潞州区漳泽工业园区海森
东街50号
邮政编码:046011 |
| 2 | 第九条 |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
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担任,公司
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董
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
去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
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
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
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
司承受。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
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
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
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
事长担任,董事长为代表公
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董
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
时辞去公司法定代表人;公
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
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
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
果由公司承受。法定代表人
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
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
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
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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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第十二条 |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
责人(财务总监)。 |
| 4 | 第十四条 |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围:原煤开采(只限分支机构)
煤炭洗选;煤焦冶炼;洁净煤技
术的开发与利用;煤层气开发;
煤矸石砖的制造;煤炭的综合利 |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
营范围:
一般项目:煤炭洗选;
炼焦;煤炭及制品销售;采
矿行业高效节能技术研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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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用;气体矿产勘查、固体矿产勘
查、地质钻探。住宿、餐饮、会
务、旅游服务(只限分支机构)
销售机械设备;机械设备租赁。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以上经营范围,以市场监督
管理部门最终登记为准。 | 会议及展览服务(出国办展
须经相关部门审批);机械
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租赁;
煤制品制造;煤制活性炭及
其他煤炭加工;企业管理咨
询;信息咨询服务;会议及
展览服务;企业管理。(除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
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
活动)许可项目:煤炭开采;
燃气经营;矿产资源勘查;
住宿服务;餐饮服务;旅游
业务;道路货物运输(不含
危险货物);陆地石油和天
然气开采;金属与非金属矿
产资源地质勘探。(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
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以
上经营范围,以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最终登记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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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第一百一十条 |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
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
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
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
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
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
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
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数的二分之一。 | 非职工董事由股东会选
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
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
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
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
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
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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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一。 |
| 6 | 第一百二十八条 |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
责。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
中,职工董事一名,独立董事不
得少于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职
工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
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
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
举产生。 |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
会负责。董事会由九名董事
组成,其中,职工董事一名,
非职工董事八名,独立董事
不得少于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职工董事由职工代表大
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
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选举产生。 |
| 7 | 第一百二十九条 |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
时,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
见。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
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
和投资方案;
(四)审议公司的年度财务
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
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
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
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
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
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
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
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 |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
题时,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
的意见。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
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
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
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审议公司的年度
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
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
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
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
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
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
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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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
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
理制度;
(十二)制定本章程的修改
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
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出聘请
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
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
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定或本章程和股东
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
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 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
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等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
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定本章程的
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
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出
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
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
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
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定或本章程
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
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
| 8 | 第一百四十五条 |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为
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
数,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
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委员由
董事会选举产生。 |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
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
事应当过半数。审计委员会
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审
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
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
计专业人士担任,审计委员
会主任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
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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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第一百四十六条 |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
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
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
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 |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
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
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
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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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
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
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
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
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 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
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
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
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
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
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
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
| 10 | 第一百五十二条 |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
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八名,由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 |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八名,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 |
| 11 | 第一百五十六条 |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
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
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
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
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
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 |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
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
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
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
理机构设置方案; |
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 | | 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
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
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
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
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
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
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
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
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
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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