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懋科技(603306):华懋科技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6年8月修订)
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6年 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与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所有责任主体,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分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责相当;权责对等、惩防结合。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年报信息披露差错责任追究的决策机构,负责审批责任追究方案及处理决定。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年报信息披露差错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步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稽核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协调责任追究的具体执行工作,证券部予以配合。 第六条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和责任追究应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内容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财务报告编报规则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证监会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编报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八条 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的情况,公司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年报编制过程中,各部门工作人员应按其职责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直接责任,各部门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各部门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九条 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控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当从重或加重惩罚: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致的;(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惩罚: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三条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四条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警告、记过; (四)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五)要求赔偿损失; (六)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七)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追究责任的方式可视情况结合使用。 第十五条公司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并不替代其应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 8月 24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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