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天绿能(600956):新天绿能关于与河北建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
证券代码:600956 证券简称:新天绿能 公告编号:2026-044 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河北建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框 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交易简要内容: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 ” 公司)与河北建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续签《金融服务框架协议》,财务公司为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提供金融服务,包括:(1)存款服务、(2)贷款服务、(3)票据贴现服务、(4)其他收费类金融服务(包括担保服务、承兑(5) 服务、委托贷款服务及其他收费类服务)及 其他经核准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融资租赁服务及结算服务、财务及融资顾问服务、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及代理业务、保险代理业务及企业债券的承销服务)。 ? 交易限额
? 本次交易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本次关联交易情况 本公司与财务公司现执行的《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将于2026年12月31日到期。根据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业务往来的通知》(证监发〔2022〕48号)要求,为规范公司与财务公司的业务往来,满足公司生产经营等资金需要,公司拟与财务公司续签《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 按照框架协议的约定,财务公司向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提供金融服务,包括:(1)存款服务、(2)贷款服务、(3)票据贴现服务、(4)其他收费类金融服务(包括非融资性保函服务、承兑服务、委托贷款服务及其他收费类服务)及(5)其他经核准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结算服务、财务及融资顾问服务、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及代理业务及企业债券的承销服务)。协议有效期3年,自2027年1月1日生效至2029年12月31日止。 协议生效期间,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在财务公司的每日最高存款余额不高于人民币55亿元,向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提供的贷款服务的每日余额不高于人民币60亿元,票据贴现服务的每日余额不高于人民币5亿元,向公司收取的其他收费类金融服务及其他经核准金融服务的手续费每年合计不高于人民币500万元。 (二)本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上限金额的主要预测依据 在考虑上述各项年度上限时,主要考虑因素如下: 1.存款服务: (1)作为本公司的资金管理策略之一部分,本公司计划将其部分现金结余存入财务公司,以获得较优惠的存款条件。财务公司已向本公司承诺,其存款利率不低于本公司内使用存款服务的公司从商业银行获得的同期限、同阶段、同种类存款的利率。考虑到财务公司自2013年起持续为本公司提供优质服务,本公司决定继续与财务公司合作。 (2)本公司计划于2027年至2029年增加其海上风电容量和燃气电厂容量。 上述业务增长将为本公司带来正向现金流,从而推动货币资金结余增长。 (3)随着本公司建设更多基建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新乐燃气电厂项目、抚宁燃气电厂项目、北戴河新区燃机+新能源多能互补一体化项目、山海关海上风电一期500兆瓦平价示范项目等,对基建项目贷款的需求亦将相应增加,这将促使本公司扩大债务融资规模,并导致现金结余增长。 (4)截至2026年6月30日,本公司货币资金约为人民币47.77亿元,应收账款约为人民币67.94亿元。应收账款收回时将在短期内带来大量现金流入,进而导致存款规模增加。 (5)期初存款余额(即按综合基准本公司于财政年度年初之现金结余)于2027年至2029年产生的应计利息亦将计入相应年度上限。 2.贷款服务: 截至2026年6月30日,财务公司向本公司提供贷款的余额约为人民币22.96亿元。 (1)期初贷款余额(即按综合基准本公司于财政年度年初之未偿还贷款结余)于2027年至2029年预计产生的应计利息亦已计入相应年度之上限。 (2)根据未来发展规划,本公司将加快海风规模化开发利用、科学布局抽水蓄能和独立储能扩展计划及工程建设进度,预期项目资金需求将相应增加。同时,本公司天然气业务持续扩张,并全力拓展燃气发电业务,其中抚宁燃气电厂、新乐燃机电厂正在建设过程中,加上天然气采购量的增加,预期将带来更多资金需求。 3.票据贴现服务: (1)本公司预期每年于日常业务经营过程中收到的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的数额及拟使用票据贴现方式进行融资的需求。 (2)由于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政策,采用电子票据贴现方式可使财务公司以较低的利率进行重新贴现或远期贴现,令财务公司的融资成本降低,从而以更具成本效益的方式向本公司提供票据贴现服务。 (3)基于本公司使用财务公司的电子票据贴现系统的业务计划,预计截至2029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本公司所需的票据贴现服务水平及财务公司向本公司提供票据贴现服务的预期可动用余额。 4.其他收费类金融服务及其他经核准金融服务:董事乃根据本公司预期每年于日常业务经营过程中对财务公司所提供服务的种类及数量需求厘定上限。 二、交易方介绍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 年度相关数据已经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其他数据未经审计。 三、原协议执行情况 √非首次签订
公司与财务公司签订的《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服务内容 按照框架协议的约定,财务公司向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提供金融服务,包括:(1)存款服务、(2)贷款服务、(3)票据贴现服务、(4)其他收费类金融服务(包括非融资性保函服务、承兑服务、委托贷款服务及其他收费类金融服务)及(5)其他经核准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结算服务、财务及融资顾问服务、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及代理业务及企业债券的承销服务)。协议有效期3年,自2027年1月1日生效至2029年12月31日止。 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上述金融服务业务的同时,承诺遵守以下原则:无论何时向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相关条件不得逊于国内主要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可为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提供同种类同档次金融服务的条件;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将在自愿及非强制的基础上利用财务公司的金融服务,而无责任就任何特定服务聘请财务公司;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无须就贷款服务以其任何资产作抵押;财务公司可不时与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订立单独的个别金融服务协议以提供特定金融服务,惟必须遵循在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内商定的原则。 (二)定价政策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应向财务公司就金融服务支付的费用按以下基准厘定:1.存款服务,财务公司吸收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存款利率应在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存款利率相关规定的基础上不低于:(1)中国人民银行就同期限同种类存款不时颁布的利率下限;(2)财务公司就同期限同种类存款提供予河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建投”)其他成员单位的利率;(3)存款单位单独从国内主要商业银行获得的同期限、同阶段、同类型存款利率。 2、贷款服务,财务公司为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提供贷款的利率应在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贷款利率相关规定的基础上不高于:(1)中国人民银行就同期限同种类贷款不时颁布的利率上限;(2)借款单位单独从商业银行获得同期限、同阶段、同类型贷款的利率。 3、票据贴现服务:财务公司收取的贴现利率等于或优于同期限第三方金融机构向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所提供的贴现利率。 4、其他收费类金融服务:就其他收费类金融服务收取的利率或服务费应:(1)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监管总局”)就同种类金融服务不时颁布的收费标准(如适用);及(2)不高于商业银行就同种类金融服务向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内收取的利息或服务费。 5、其他经核准金融服务:经监管总局批准,财务公司可于未来向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提供其他服务,该等服务将收取的费用应:(1)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或监管总局就同种类金融服务不时颁布的收费标准(如适用);(2)不高于商业银行就同种类金融服务收取的费用;(3)不高于财务公司就提供同种类金融服务向河北建投其他成员收取的费用。 (三)交易金额上限 根据《框架协议》,2027-2029年度各类服务的上限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四)协议生效与期限 在获得独立股东批准的前提下,框架协议的有效期自2027年1月1日起至2029年12月31日止。 五、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财务公司作为一家非银行金融机构,获授权提供多种金融服务,包括为本公司提供借贷服务。本公司可利用财务公司作为媒介,更具效率地调配本公司成员公司之间的资金,从而提高本公司的资金流动性,提升整体偿债能力。 2、财务公司仅限于服务成员公司的需求且熟悉本公司的营运,因此,财务公司可按较国内商业银行更为优先及高效方式为本公司提供服务。 3、财务公司向本公司提供的存款服务、贷款服务和票据贴现服务的利率,及其他收费类金融服务及其他经核准金融服务的相关手续费,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或金融监管总局就同种类金融服务不时颁布的收费标准,并等于或优于第三方金融机构向本公司内使用有关服务的公司所单独提供的利率或手续费。 4、本公司将继续根据新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利用财务公司的多项服务,包括存款服务、贷款服务、票据贴现服务、其他收费类金融服务及其他经核准金融服务。该安排将提高本公司与第三方商业银行磋商相同或类似服务时的议价能力,从而可降低本公司的融资成本。 5、本公司将在自愿及非强制性的情况下使用财务公司的金融服务,而无义务就任何特定服务聘请财务公司。除财务公司外,本公司与若干金融机构进行业务合作,可于有需要时使用其提供的金融服务。 综上,上述关联交易为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所需的交易,有助于公司日常经营业务的开展和执行。 上述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一般商业原则确定,交易价格以市场公允价为原则,参照市场交易价格确定,是完全的市场行为,没有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没有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影响。公司的主要业务或收入、利润来源不完全依赖该类关联交易。上述交易不对公司资产及损益情况构成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该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已审议通过本事项,独立董事认为:新金融服务框架协议项下的交易履行了上市地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而新金融服务框架协议项下的交易条款对独立股东而言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本事项,关联董事曹欣博士、李连平博士、秦刚先生及张旭蕾博士回避表决。董事会认为:本次续签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事项履行了上市地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本次交易虽非于本公司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订立,但有关条款属公平合理,按照正常商业条款订立,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符合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特此公告。 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2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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