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瑞捷(300977):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时间:2026年08月25日 20:42:22 中财网
原标题:深圳瑞捷: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深圳瑞捷”)于2026年8月2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认真审阅相关会议资料及全体委员充分全面的讨论与分析,现就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核查意见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公司因实施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调整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含预留部分)。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对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含预留部分)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将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含预留部分)由13.13元/股调整至12.98元/股。

二、关于向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核查意见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董事会确定的预留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授予日的规定。公司和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日为2026年8月24日,以12.98元/股的价格向2名激励对象授予33.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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