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康美药业(600518):康美药业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二)
证券代码:600518 证券简称:康美药业 编号:临2026-028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二)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被告(正中珠江)提起上诉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 ? 涉案的金额:14,069.21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本案二审尚未开庭审理,最终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尚无法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将依据法律相关规定,积极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美药业或公司)于近日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发来的《民事上诉状》,就(2025)粤01民初1422号《民事判决书》,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正中珠江)提起上诉。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1年11月12日,公司收到广州中院作出的(2020)粤01民初21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向52,037名投资者赔偿投资损失245,892.85万元,马兴田、许冬瑾、邱锡伟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1月13日披露的《康美药业关于投资者民事诉讼索赔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92)。 公司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正中珠江支付公司已经承担的赔付款及利息、诉讼费、律师费等合计34,089.29万元。公司于2023年10月12日收到(2023)粤0104民诉前调29380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2024年6月25日,该案件组织第一次开庭。广州中院出具裁定,鉴于本案属于新类型案件,案情复杂且具有法律适用指导意义,加之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报请提级管辖申请,因此决定由广州中院负责审理此案。 该案件于2025年7月4日开庭审理。 2026年7月21日,公司披露了《康美药业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6-023),广州中院作出(2025)粤01民初14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正中珠江在14,069.21万元范围内对(2024)粤01民初44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中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正中珠江不服上述一审判决结果,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2025)粤01民初1422号民事判决书,改判驳回原告(康美药业)全部诉讼请求。 三、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目前本案二审尚未开庭审理,最终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尚无法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将依据法律相关规定,积极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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