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同洲电子(002052):公司作为原告的重大诉讼公告
股票代码:002052 股票简称:同洲电子 公告编号:2026-029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作为原告的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一审立案。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金额:1.5亿元投资款及利息70,523,972.60元,合计220,523,972.60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立案通知【案号:(2026)赣04民初55号】,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日受理了公司与被告兴宝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孙巍、中融汇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北京软财富科技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共青城财政管理投资有限公司、北京谦泰宝象资本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星亿东方文化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意中联合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青城谨龙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余毅、张韬、刘辉、寇剑雄、黄益鹏、王国军、吴秀姣、刘天下、马月皎、共青城青创集团有限公司、共青城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侵权责任纠纷一案。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社区科苑路6号科技园工业大厦C588法定代表人:张纯银 被告一:兴宝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中山路333号 法定代表人:李勇锋 被告二:孙巍 被告三:中融汇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住所地: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海泰发展六道6号海泰绿色产业基地G座401室12-21 法定代表人:朱肖森 被告四:北京软财富科技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锦芳路1号院6号楼24层2405 法定代表人:刘辉 被告五:共青城财政管理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共青大道共青财政局大楼内 法定代表人:高其林 被告六:北京谦泰宝象资本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立清路6号院3号楼14层3单元1702 法定代表人:郭嵩三 被告七:北京星亿东方文化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中路44号41号1层01号 法定代表人:高西西 被告八:意中联合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锦芳路1号院10号楼10层1019 法定代表人:周天宏 被告九:共青城谨龙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私募基金园区405-48 执行事务合伙人:共青城谨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熊忠祥)被告十:余毅 被告十一:张韬 被告十二:刘辉 被告十三:寇剑雄 被告十四:黄益鹏 被告十五:王国军 被告十六:吴秀姣 被告十七:刘天下 被告十八:马月皎 被告十九:共青城青创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民服务中心10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应想 被告二十:共青城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民服务中心2号楼 负责人:张助军 (以上被告一至被告二十,合称“各被告”)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一至被告十八向原告连带赔偿1.5亿元投资款; 2.判令被告一至被告十八向原告连带赔偿资金占用损失(以1.5亿元为基数,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其中5000万元自2015年12月30日起算,其中1亿元自2015年12月31日起算,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上述利息暂计至2026年7月19日合计约为70,523,972.60元); 3.判令被告十九、被告二十作为被告五的唯一股东,对于第1项与第2项诉讼请求中被告五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4.判令各被告承担同洲电子为本案所支出的律师费(具体金额将在诉讼过程中明确); 5.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 事实和理由: 被告一至被告十八共同策划、实施了“猎龙科技”投资骗局,假意投资共青城猎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猎龙科技”)或担任董监高、虚构猎龙科技经营计划,骗取原告向猎龙科技实缴出资1.5亿元,随后各被告操控猎龙科技银行账户,迅速转移侵占该1.5亿元资金,导致原告巨额损失,各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一至被告十八共同策划、实施“猎龙科技”投资骗局,违法侵占原告1.5亿元资金,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此外,《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五的唯一股东是被告十九,被告十九的唯一股东是被告二十,被告十九与被告二十依法应当对被告五的侵权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公司董事会提醒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26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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