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利电气(600468):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6年8月24日董事会九届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报告工作的管理,明确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的信息收集和管理职责,保障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报告是指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时,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报告程序。 第三条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委派的子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公司其他因所任职务可能获取重大信息的知情人员。 第四条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在公司重大信息事项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子公司发生或将发生的以下事项:(一)重要会议; (二)重大交易; (三)重要日常交易; (四)关联交易; (五)重大风险; (六)其他重大事件; (七)上述事件的持续进展。 第七条重要会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公司及子公司需要提交其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召开董事会及股东会或者变更召开日期的通知、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 第八条重大交易,包括除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及有反担保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其他重大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含在内。 拟进行的上述第(二)(三)(四)项交易,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当及时报告。 拟进行的上述交易,除第(二)(三)(四)项外,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金额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重要日常交易,是指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工程承包等交易。 拟进行的上述日常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接受劳务的合同金额超过1亿元;(二)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以及工程承包的合同金额超过1亿元; (三)其他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 第十条关联交易,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存贷款业务; (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拟进行的上述关联交易,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当及时报告,且须经公司履行完毕相关决策程序后方可实施。 “关联人”的具体定义及范围以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重大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公司及子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五)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六)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七)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八)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九)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发生重大安全生产、环保或产品安全事故; (十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三)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十四)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第十二条其他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四)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五)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六)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七)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董事、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或发生变动; (八)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九)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十)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一)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二)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十三)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十四)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及其修正; (十六)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十七)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十八)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十九)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二十)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重大承诺事项; (二十一)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规范本人及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买卖行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按相关规定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三章报告的程序 第十四条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在筹划或知悉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发生时,以电话、邮件等方式向公司主要领导以及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于一个工作日内将与该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五条报告重大信息需履行必要的内部审核手续: (一)公司各部门重大信息需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报送;(二)子公司的重大信息需经办人签字、子公司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送;(三)其他重大信息需经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签字后报送。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信息报告后,建立信息报告档案,并对信息报告进行统计分析,同时根据信息披露要求提出意见或建议,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及时将需要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的或者达到披露标准的事项向公司董事长汇报,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或者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者所属机构对重大信息收集、整理及报告的义务。 第四章责任与处罚 第十八条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参加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训,持续提升履职能力。 第十九条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均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发生本制度规定应上报的重大信息而未能及时上报的,公司将追究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的责任;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警告、经济处罚、解除职务等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在重大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因泄露重大信息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行政处罚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原《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同时废止。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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