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尼雅(600084):中信尼雅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中信尼雅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 会议资料二〇二六年八月 中信尼雅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议程表 【会议召开方式】: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9月9日(星期三)15:30 【现场会议地点】:新疆乌鲁木齐市红山路39号公司四楼会议室 【现场会议与会人员】: 1.2026年9月4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9月9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 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会议议程】: 一、 宣布会议开始,介绍会议出席情况和宣读会议规则; 二、 推选计票人和监票人; 三、 逐项审议议案; 四、 参会股东对本次会议议案发言及提问; 五、 现场投票及计票表决; 1.参会股东逐项对议案进行投票表决; 2.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票人负责计票、监票,统计现场表 决票; 六、 上传现场投票情况,结合网络投票情况统计最终表决结果; 七、 宣读表决结果(现场与网络投票合并); 八、 律师发表意见; 九、 各方签署会议决议等材料,宣布股东会闭幕。 中信尼雅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议案 1.关于与中信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 的议案 2.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议案一:关于与中信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进一步拓宽公司融资渠道,优化公司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 效率,中信尼雅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与中信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财务)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根据该协议,中信财务在经营范围许可内,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存款服务、综合授信服务、结算服务、其他金融服务等,服务有效期为三年。 中信财务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控制的企业, 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2026年8月24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 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王亮、范晓、孟庆文回避了对本项议案的表决。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6年第二次专门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与中信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关联股东将在股东会上回避表决。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 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关联方简介 公司名称:中信财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7834635Q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法定代表人:张云亭 注册资本:661,16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低层栋B座2层
中信财务2025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如下:资产总额545.13亿 元、资产净额84.08亿元、营业收入9.80亿元、实现利润总额8.75 亿元、实现税后净利润6.74亿元。 中信财务2026年6月30日未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如下:资产总额 599.72亿元、资产净额81.15亿元、营业收入4.32亿元、实现利润 总额4.02亿元、实现税后净利润3.12亿元。 (三)关联人履约能力 中信财务目前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依法存续;且持有合法 有效的《金融许可证》,建立了较为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能较好地控制风险,不存在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况,各项监管指标均符合该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要求,正常经营;财务状况良好,且经查询,中信财务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 二、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及定价原则 甲方:中信尼雅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信财务有限公司 (一)存款服务 1.甲方在乙方开立存款账户,甲方在乙方的存款遵循存取自由原 则,存款形式包括活期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协定存款等; 2.甲方在乙方的人民币存款利率参考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人民 币存款基准利率进行浮动,外币存款参考同期限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利率(或甲乙双方另行同意之国际或国内认可的其他定价基准)进行浮动,实际执行利率原则上不低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向甲方提供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 3.乙方保障甲方存款的资金安全,在甲方提出资金需求时及时足 额予以兑付。 (二)综合授信服务 1.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乙方根据甲方经营和发展 需要,为甲方提供综合授信服务,甲方可以使用乙方提供的综合授信办理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贸易融资、票据贴现、票据承兑、保函、即期结售汇及其他形式的资金融通业务; 2.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人民币贷款、贸易融资等利率参考中国人民 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颁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实际执行利率原则上不高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向甲方提供的同期同 档次贷款利率; 3.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外币贷款、贸易融资等利率参考国际市场同 业拆借利率,实际执行利率原则上不高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向甲方提供的同期同档次同币种贷款利率。 (三)结算服务 1.乙方根据甲方的指令为甲方提供付款或收款的结算服务,以及 与结算服务相关的辅助业务; 2.乙方为甲方提供上述结算服务,结算费用按双方约定的收费标 准执行,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国内金融机构提供的同类服务费标准。 乙方承诺给予甲方结算费用优惠; 3.乙方应确保资金结算网络安全运行,保障资金安全,控制资产 负债风险,满足甲方支付需求。 (四)其他金融服务 1.乙方将按甲方的指示及要求,向甲方提供其经营范围内的其他 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服务、委托贷款等),乙方向甲方提供其他金融服务前,双方需进行磋商及订立独立的协议。 2.乙方就提供其他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 总局有同类金融服务收费标准的,应符合相关规定,乙方承诺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同等业务费用水平。 3.在遵守本协议的前提下,甲方与乙方应分别就相关具体金融服 务项目提供进一步签订具体合同/以约定具体交易条款,该等具体合 同必须符合本协议的原则、条款和相关的法律规定。 (五)交易限额 1.存款服务 在符合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如适用)的 基础上,甲方在乙方的日最高存款余额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由于结 算等原因导致甲方在乙方存款超出最高存款限额的,乙方应在3个工 作日内将导致存款超额的款项划转至甲方及子公司的银行账户。 2.综合授信服务 本协议期间,乙方向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的综合授信余额最高不 超过人民币1亿元。具体执行将根据甲方及其子公司情况另行签订协 议进行约定。 三、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影响 公司与中信财务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由中信财务为公司及子 公司提供存款服务、综合授信服务等金融服务,有利于进一步拓宽公司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该关联交易事项以市场化原则为定价依据,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及股东利益,有利于公司健康运营及长远发展。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 公司202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议案二: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各位股东: 鉴于与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同期届满,中信尼 雅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基于业务发展情况及整体审计工作需要,拟聘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6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当年审计工作情况确定审计费用。 一、机构信息 (一)基本信息 1.机构名称: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成立日期:2012年3月2日 3.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4.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A座8层 5.首席合伙人:谭小青先生 6.截至2025年12月31日,信永中和合伙人(股东)257人, 注册会计师1799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 数超过700人。 7.信永中和2025年度业务收入为40.56亿元(含统一经营),其 中,审计业务收入为25.64亿元,证券业务收入为10.01亿元。 8.2025年度,信永中和上市公司年报审计项目390家,收费总 额4.78亿元,涉及的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 技术服务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批发和零售业,金融业,文化和体育娱乐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采矿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等。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253家。 (二)投资者保护能力 信永中和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投保职业保险,职业保险累计 赔偿限额和职业风险基金之和超过2亿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或职业 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1.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案,北京金融法院作出一审判决((2021)京74民初111号),判决信 永中和就相应日期之后曾买入过乐视网股票的原告投资者的损失,承担0.5%的连带赔偿责任,金额为500余万元。信永中和已提起上诉, 截至目前,本案尚在二审诉讼程序中。 2.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2023)苏05民初1736号),判决 信永中和承担5%的连带赔偿责任,金额为0.07余万元。截至目前, 本案尚在二审诉讼程序中。 3.恒信玺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拉萨市 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2025)藏01民初11、12号),判决信永 中和承担20%的连带赔偿责任,金额为0.15余万元。本案已结案。 除上述三项外,信永中和近三年无其他因执业行为在相关民事诉 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三)诚信记录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截止2025年12月31日的近三年因执业 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3次、监督管理措施21次、自律 监管措施8次和纪律处分1次。76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 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8次、监督管理措施21次、自律监管措 施11次和纪律处分2次。 二、项目成员信息 (一)基本信息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梁志刚先生,2001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 资质,2001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01年开始在信 永中和执业,2026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和复 核的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超过10家。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 量复核合伙人等从业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 则》、《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四)审计收费 公司2025年度的审计服务费用为人民币77万元,其中财务报告 审计为人民币6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为人民币17万元。2026年度 的审计服务费用预计为人民币73.6万元,其中财务报告审计为人民 币59.6万元;内部控制审计为人民币14万元。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 公司202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中信尼雅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八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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