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田集团(002482):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办法

时间:2026年08月24日 23:17:12 中财网
原标题:广田集团: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办法

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关联交易,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关联交易决策行为的公允性,根据
《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
——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履行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关联方如享有公司股东会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
应当回避行使表决权;
(三)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
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予以回避;
(四)公司董事会及独立董事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
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
专业评估师。

第三条 公司在处理与关联方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
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的资产属于公司所有,公司应防止股东及
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及其他资源。

第二章 关联交易和关联人
第五条 在本办法中,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
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
致行动人;
(四)由本办法第七条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
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
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
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七条 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
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
父母。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
公司的关联人:
(一)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十二个月内,存在第六条、第七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
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
经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九条 本办法所指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
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
项。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
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章 回避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就关联交易表决时,与会议提案
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参与表决,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如属于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
得就该等事项授权其他董事代理表决。

前款所称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包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
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的;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
家庭成员;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
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十二条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
形成决议须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
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关联股
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自然
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
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六)交易对方及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
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
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
的;
(八)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
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股东。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第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事
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获得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后方可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由董事会审议: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
过300万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
过0.5%的交易。

第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0万
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的,
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还应聘请具有执行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
并披露。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时,可以免于审
计或者评估:
(一)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日常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
确定各方在所投资主体的权益比例;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
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的,在实施
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
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
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二)
项至第(十六)项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
应当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
方订立书面协议并及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
适用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
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
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按要求披露相关协议的实际
履行情况;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
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
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本办法第
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协议
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
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一)
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
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
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分别适用本办法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并披
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
和半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如果在实际执行中日常关联交易
金额超过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超出金额分别适用第
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并披露。

(四)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
三年的,应当每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并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下列关联交
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本办法第十五条、第
十六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
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第二十条 公司在审议交易或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详
细了解交易标的真实状况和交易对方诚信记录、资信状况、
履约能力等,审慎评估相关交易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定价依
据的充分性、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重点
关注是否存在交易标的权属不清、交易对方履约能力不明、
交易价格不明确等问题。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于
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关义务,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中“应当披露的交易”章节中的“重大交易”

事项应当履行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情形的仍应履行相关义
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但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
包含关联人的除外;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
报酬;
(四)上市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办法
第七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
和服务;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修订、解释,原《深
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办法(2025年4
月修订)》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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