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田集团(002482):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办法
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关联交易,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关联交易决策行为的公允性,根据 《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 ——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履行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关联方如享有公司股东会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 应当回避行使表决权; (三)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 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予以回避; (四)公司董事会及独立董事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 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 专业评估师。 第三条 公司在处理与关联方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 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的资产属于公司所有,公司应防止股东及 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及其他资源。 第二章 关联交易和关联人 第五条 在本办法中,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 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 致行动人; (四)由本办法第七条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 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 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 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七条 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 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 父母。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 公司的关联人: (一)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十二个月内,存在第六条、第七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 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 经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九条 本办法所指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 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 项。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 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章 回避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就关联交易表决时,与会议提案 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参与表决,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如属于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 得就该等事项授权其他董事代理表决。 前款所称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包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 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的;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 家庭成员;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 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十二条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 形成决议须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 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关联股 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自然 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 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六)交易对方及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 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 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 的; (八)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 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股东。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第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事 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获得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后方可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由董事会审议: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 过300万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 过0.5%的交易。 第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0万 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的, 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还应聘请具有执行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 并披露。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时,可以免于审 计或者评估: (一)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日常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 确定各方在所投资主体的权益比例;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 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的,在实施 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 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 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二) 项至第(十六)项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 应当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 方订立书面协议并及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 适用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 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 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按要求披露相关协议的实际 履行情况;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 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 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本办法第 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协议 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 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一) 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 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 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分别适用本办法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并披 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 和半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如果在实际执行中日常关联交易 金额超过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超出金额分别适用第 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并披露。 (四)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 三年的,应当每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并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下列关联交 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本办法第十五条、第 十六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 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第二十条 公司在审议交易或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详 细了解交易标的真实状况和交易对方诚信记录、资信状况、 履约能力等,审慎评估相关交易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定价依 据的充分性、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重点 关注是否存在交易标的权属不清、交易对方履约能力不明、 交易价格不明确等问题。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于 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关义务,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中“应当披露的交易”章节中的“重大交易” 事项应当履行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情形的仍应履行相关义 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但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 包含关联人的除外;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 报酬; (四)上市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办法 第七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 和服务;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修订、解释,原《深 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办法(2025年4 月修订)》同步废止。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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