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播恩集团(001366):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播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播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5年)》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现行有效的《播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综合考虑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公司董事会制定了《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制定本规划的基本原则 公司利润分配应高度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牢固树立回报股东的意识,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保证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益,增加公司股利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 二、分红回报规划制定的考虑因素 分红回报规划应当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本行业特点及资本市场监管要求,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银行信贷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年)的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凡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二)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当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的前提下,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或者股利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顺序 公司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四)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进行现金分红。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3,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事项中,事项(1)须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并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2、若公司有扩大股本规模需要,或者公司认为其他需要时,且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可以在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进行股票股利分配。 3、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提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及执行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等情况,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生产正常经营及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下,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提出、拟订。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审计委员会应当关注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督促其及时改正。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通过多种渠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者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如公司符合现金分红条件但不提出现金分红方案,或者分配利润的比例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董事会应当就不进行分红或者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收益情况进行专项说明。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五、本规划的制定周期和调整程序 公司董事会需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本规划,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按以下决策程序进行调整: 1、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2、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发表意见; 3、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六、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并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播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8月24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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