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投绿能(000875):《国电投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内容前后对照表

时间:2026年08月24日 22:47:10 中财网
原标题:电投绿能:《国电投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内容前后对照表

《国电投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修订内容前后对照表

原《国电投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 议事规则》 修订后的《国电投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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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股东会职权与授权 第二章股东会职权与授权
第六条股东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公 司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 (九)审议批准对外担保事项: 1.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2.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3.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 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4.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5.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 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提供的担保。 (十)审议批准达到以下标准 的交易事项: 1.正常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 外) …… 2.关联交易 (3)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 交易或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 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 关联交易协议中没有具体交易 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修订第六条股东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公 司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 (九)审议批准对外担保事项: 1.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2.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3.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 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4.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 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5.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的对 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提供的担保。 (十)审议批准达到以下标准 的交易事项: 1.正常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 外) …… 2.关联交易 (3)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 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及的 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协 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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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交股东会审议。
  新增第七条经股东会批准,公司可以在董 事任职期间为董事因执行公 司职务承担的赔偿责任投保 责任保险。
第三章股东会的形式和地点 第三章股东会的形式和地点
第九条公司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 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 供网络投票为股东参加股东会 提供便利。修订第十条公司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 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 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 公司应当保证股东会会议合 法、有效,为股东参加会议提 供便利。
第四章股东会的通知 第四章股东会的通知
第十八条公司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 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 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包括以下内容:(一)教育背景、 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者本公司的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 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 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 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 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 项提案提出。修订第十九 条公司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 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 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 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者本公司的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 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 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 易所惩戒; (五)是否存在《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及法律法规规定的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六)提名委员会对董事候选 人任职资格的审核意见。 除采取累积投票选举董事外, 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九章股东会的表决 第九章股东会的表决
第四十六 条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 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 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修订第四十 七条股东会审议下列影响中小投资 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对 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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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 一股份有一表决权。公司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 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 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 的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 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 东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 (一)选举、更换董事,决定 董事薪酬事项; (二)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 (三)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 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 (四)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 案; (五)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 润分配方案; (六)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 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 提供担保)、委托理财、提供 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 事项; (七)证券发行方案、重大资 产重组方案、管理层收购、股 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回购股份方案、分拆所属子公 司上市方案; (八)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 在深交所交易; (九)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 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法律法规、深交所有关 规定要求的其他事项。 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 一股份有一表决权。公司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 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 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 的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 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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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 条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 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 保护机构可以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 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 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 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 征集人应当依规披露征集公告 和相关征集文件,并按规定披 露征集进展情况和结果,公司 应当予以配合。征集人持有公 司股票的,应当承诺在审议征 集议案的股东会决议公告前不 转让所持股份。 征集人可以采用电子化方式公 开征集股东权利,为股东进行 委托提供便利,公司应当予以 配合。 征集人仅对股东会部分提案提 出投票意见的,应当同时征求 股东对于其他提案的投票意 见,并按其意见代为表决。修订第四十 八条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或者依照法律法规设立的投 资者保护机构公开请求股东 委托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 权等的,征集人应当依规披露 征集公告和相关征集文件,不 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公司应当 予以配合。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司 及股东会召集人不得对征集 人设置条件。 征集人持有公司股票的,应当 承诺在审议征集议案的股东会 决议公告前不转让所持股份。 征集人可以采用电子化方式公 开征集股东权利,为股东进行 委托提供便利,公司应当予以 配合。 征集人仅对股东会部分提案提 出投票意见的,应当同时征求 股东对于其他提案的投票意 见,并按其意见代为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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