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投绿能(000875):《国电投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内容前后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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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6年08月24日 22:47:10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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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电投绿能:《国电投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内容前后对照表

《国电投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修订内容前后对照表
| 原《国电投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
议事规则》 | | 修订后的《国电投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会议事规则》 | | |
| 章节
条目 | 内 容 | 方
式 | 章节
条目 | 内 容 |
| 第二章 | 股东会职权与授权 | | 第二章 | 股东会职权与授权 |
| 第六条 | 股东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公
司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
(九)审议批准对外担保事项:
1.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2.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3.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
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4.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5.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
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提供的担保。
(十)审议批准达到以下标准
的交易事项:
1.正常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
外)
……
2.关联交易
(3)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
交易或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
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
关联交易协议中没有具体交易
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 修订 | 第六条 | 股东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公
司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
(九)审议批准对外担保事项:
1.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2.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3.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
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4.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
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5.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的对
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提供的担保。
(十)审议批准达到以下标准
的交易事项:
1.正常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
外)
……
2.关联交易
(3)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
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及的
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协
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 |
| 原《国电投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
议事规则》 | | 修订后的《国电投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会议事规则》 | | |
| 章节
条目 | 内 容 | 方
式 | 章节
条目 | 内 容 |
| | | | | 提交股东会审议。 |
| | | 新增 | 第七条 | 经股东会批准,公司可以在董
事任职期间为董事因执行公
司职务承担的赔偿责任投保
责任保险。 |
| 第三章 | 股东会的形式和地点 | | 第三章 | 股东会的形式和地点 |
| 第九条 | 公司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
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
供网络投票为股东参加股东会
提供便利。 | 修订 | 第十条 | 公司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
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
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
公司应当保证股东会会议合
法、有效,为股东参加会议提
供便利。 |
| 第四章 | 股东会的通知 | | 第四章 | 股东会的通知 |
| 第十八条 | 公司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
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
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包括以下内容:(一)教育背景、
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者本公司的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
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
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
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
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
项提案提出。 | 修订 | 第十九
条 | 公司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
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
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
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者本公司的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
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
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
易所惩戒;
(五)是否存在《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及法律法规规定的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六)提名委员会对董事候选
人任职资格的审核意见。
除采取累积投票选举董事外,
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
| 第九章 | 股东会的表决 | | 第九章 | 股东会的表决 |
| 第四十六
条 |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
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
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 修订 | 第四十
七条 | 股东会审议下列影响中小投资
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对
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 |
| 原《国电投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
议事规则》 | | 修订后的《国电投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会议事规则》 | | |
| 章节
条目 | 内 容 | 方
式 | 章节
条目 | 内 容 |
| | 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
一股份有一表决权。公司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
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
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
的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
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 | |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
东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
(一)选举、更换董事,决定
董事薪酬事项;
(二)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
(三)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
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
(四)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
案;
(五)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
润分配方案;
(六)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
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
提供担保)、委托理财、提供
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
事项;
(七)证券发行方案、重大资
产重组方案、管理层收购、股
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回购股份方案、分拆所属子公
司上市方案;
(八)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
在深交所交易;
(九)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
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法律法规、深交所有关
规定要求的其他事项。
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
一股份有一表决权。公司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
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
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
的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
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
| 原《国电投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
议事规则》 | | 修订后的《国电投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会议事规则》 | | |
| 章节
条目 | 内 容 | 方
式 | 章节
条目 | 内 容 |
| 第四十七
条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
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
保护机构可以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
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
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
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
征集人应当依规披露征集公告
和相关征集文件,并按规定披
露征集进展情况和结果,公司
应当予以配合。征集人持有公
司股票的,应当承诺在审议征
集议案的股东会决议公告前不
转让所持股份。
征集人可以采用电子化方式公
开征集股东权利,为股东进行
委托提供便利,公司应当予以
配合。
征集人仅对股东会部分提案提
出投票意见的,应当同时征求
股东对于其他提案的投票意
见,并按其意见代为表决。 | 修订 | 第四十
八条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或者依照法律法规设立的投
资者保护机构公开请求股东
委托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
权等的,征集人应当依规披露
征集公告和相关征集文件,不
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公司应当
予以配合。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司
及股东会召集人不得对征集
人设置条件。
征集人持有公司股票的,应当
承诺在审议征集议案的股东会
决议公告前不转让所持股份。
征集人可以采用电子化方式公
开征集股东权利,为股东进行
委托提供便利,公司应当予以
配合。
征集人仅对股东会部分提案提
出投票意见的,应当同时征求
股东对于其他提案的投票意
见,并按其意见代为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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