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普微(301666):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草案)(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时间:2026年08月24日 22:36:57 中财网
原标题:大普微: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草案)(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深圳大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草案)
(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深圳大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本
委员会”),作为负责选择公司董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本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香港联合交
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
和《深圳大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中“独立董事”的含义与《香港上市规则》中的“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含义一致。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本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成员总数的过半数,且应包括至少一名不同性别的董事。

第五条 本委员会设召集人(主任委员,下同)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召集人和委员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以上提名,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本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职务,为使本
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符合本规则的要求,董事会应根据本规则第
四条规定及时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
担任董事或独立董事的任期结束。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本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标准和程序;
(二) 审核董事、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候选人;
(三) 就总经理提名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进行审核;
(四) 拟订高级管理人员及关键后备人才的培养计划;
(五) 至少每年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
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包括董
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成(包括技能、知识及经验方
面)、协助董事会编制董事会技能表,并就任何为配
合本公司策略而拟对董事会作出的变动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六)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物色具备合适资格可担任董事的
人士并挑选提名有关人士出任董事或就此向董事会
提出意见,就董事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继任计划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七) 支援公司定期评估董事会表现;
(八) 审核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九) 若拟重新委任的独立董事已在任超过9年,向董事会
说明为何认为该名董事仍属独立人士及应获重选的
原因,包括所考虑的因素、作此决定的过程及讨论内
容,再应以独立决议案形式由股东审议通过;
(十) 若董事会拟选任某人士为独立董事,向董事会说明:
1、用以物色该名人士的流程、认为应选任该名人士
的理由以及他们认为该名人士属独立人士的原因;2、
如果候任独立董事将出任第七家(或以上)在香港联
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主板
或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人的董事,认为该名人士仍可投
入足够时间履行董事责任的原因;3、该名人士可为
董事会带来的观点与角度、技能及经验;及4、该名
人士如何促进董事会成员多元化,再应以独立决议案
形式由股东审议通过;
(十一)制订涉及董事会成员多元化的政策,并于企业管治报
告内披露其政策或政策摘要;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权的
其他事宜。

第九条 本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本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
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本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
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
面材料;
(二) 本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
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
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 召集本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
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之前一至
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本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董事会、召集人或半第十三条 本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因特殊原因
需要紧急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期限限制,但召集人
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通知可以专人送达、传真、挂号
邮件或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发出,如时间紧急,可以电话通知,
该通知应至少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和召开方式,以及情况紧急
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说明,并在事后补送书面通知。

第十四条 本委员会会议应由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
过。

第十五条 本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本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本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独立的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本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本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条 本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的H股股份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本规则实施后,公
司原《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自动失效。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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