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博智能(603448):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天博智能科技(山东)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原标题:天博智能: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天博智能科技(山东)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博智能科技(山东)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 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号富凯大厦 B座 12层 电话:010-52682888传真:010-52682999邮编:100033 在主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博智能科技(山东)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 的法律意见 德恒 01F20260970-01号 致: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承销商”)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就天博智能科技(山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项目(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事项进行核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核查意见。 对本核查意见的出具,本所律师作出声明如下: 1. 发行人、主承销商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者误导之处;该等文件资料于提供给本所之日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未发生任何变更; 2. 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本所律师对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所必需的文件; 在主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3. 对于本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主承销商、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书面陈述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核查意见; 4. 本所及承办律师已按照《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对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相关事项进行核查,本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 本核查意见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之一,随同其他材料一起备案。本所律师依法对出具的核查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核查意见仅供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相关事项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被任何人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以上声明,本所现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战略配售方案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基本情况 (一)战略配售方案 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天博智能科技(山东)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战略配售方案》(以下简称“《战略配售方案》”),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具体方案如下: 1. 战略配售数量 本次拟公开发行股份3,000.00万股,发行人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9,000.00万股,发行后总股本为 12,000.00万股,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占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5.00%。 在主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在主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本次共有 8名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60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20.00%。符合《实施细则》中对“发行证券数量不足1亿股(份)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数量应当不超过 10名,战略配售证券数量占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比例应当不超过 20%”的要求。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上述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的选择标准和考虑因素具体如下: (1)引入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能够增强发行人产业链协同能力,加深与下游客户的合作关系,带动公司业务的进一步增长。引入与发行人汽车零部件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产业链内部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在技术协同层面,能够围绕汽车热管理及声学领域的迭代需求展开更深入的研发合作,使公司的新产品能够持续契合下游市场需求;在业务及产业链协同层面,引入该等战略配售投资者能够使公司加深与下游客户合作关系的同时能够带来进一步的订单增长机会,提升客户黏性,并在水侧集成、智能座舱声学零部件、智能驾驶芯片冷却等领域开展新一代产品合作,在汽车产业链内持续拓展产品的应用场景,开拓新的增长点。 (2)引入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能够实现技术及产品的横向生态拓维,并带来下游应用场景和客户资源的增长机会。发行人引入的与自身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中,包含储能、AI数据中心、具身智能领域的知名企业,且汽车产业链战略配售对象亦拓展了储能、AI数据中心、具身智能、低空飞行器等领域的业务。发行人凭借在汽车领域丰富的技术积累和储备,热管理、传感器等产品已拓展至储能、AI数据中心、具身智能等领域,该等战略配售对象为相关领域的知名企业,能够协助发行人推进上述领域产品的验证导入、联合开发等环节,持续获取相关订单,提高市场占有率,实现相关领域收入的持续增长。 (3)引入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能够优化股东结构并支持发行人长期发展。引入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等长期资金投资者,有助于增强资在主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在主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2)出资结构 根据安鹏科创基金提供的资料,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安鹏科创基金的出资结构如下: 在主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在主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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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实际控制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从控制权角度,安鹏科创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系深圳安鹏,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汽集团”)通过其全资子公司北京汽车集团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深圳安鹏 100%的股权。 从收益权角度,安鹏科创基金的有限合伙人为北汽集团、北京汽车集团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福田汽车、北京汽车、北京海纳川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分别为 12.50%、46.87%、15.63%、15.63%、9.38%,北汽集团合计持有安鹏科创基金超过 78%的合伙份额,因此安鹏科创基金为北汽集团的下属企业。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京市国资委”)通过其全资子公司北京国有资本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北汽集团 100%的股权,因此,北京市国资委为安鹏科创基金的实际控制人。 综上所述,安鹏科创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深圳安鹏,实际控制人为北京市国资委。 (4)战略配售资格 ①投资者类型 在主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根据安鹏科创基金的说明,北汽集团是中国汽车行业的骨干企业,初创于1958年,总部位于北京,现已发展成长为产业链涵盖整车及零部件研发制造、汽车服务贸易、综合出行服务、金融与投资等业务的大型企业集团,连续 13年入围世界 500强,位列 2025年第 201位、中国汽车企业第 5位。北汽集团 2025年全年实现整车销量 175.2万辆,自主品牌销量超百万辆,同比增长 25%;新能源销量超 39万辆,同比增长 95%;出口销量超 30万辆,同比增长 26%。截至2025年 12月 31日,北汽集团总资产为 4,015.03亿元,净资产为 1,245.48亿元;2025年 1-12月,北汽集团实现营业总收入 2,831.42亿元,净利润 42.81亿元。 因此,北汽集团属于大型企业。 北汽集团通过全资子公司北京汽车集团产业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持有深圳安鹏 100%股权,进而控制安鹏科创基金,并通过直接和间接合计享有安鹏科创基金超过 78%的合伙份额,安鹏科创基金为北汽集团的下属企业。因此,安鹏科创基金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 近年来,安鹏科创基金参与了惠科股份( 001399.SZ)、天海电子 (001365.SZ)、振石股份(601112.SH)、优迅股份(688807.SH)、昂瑞微(688790.SH)、大明电子(603376.SH)、纳百川(301667.SZ)、联合动力(301656.SZ)等上市公司的战略配售。 ②战略合作安排 根据发行人(甲方)与北汽集团、安鹏科创基金(合称“乙方”)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主要合作内容如下: “(一)加强业务合作 天博智能长期深耕汽车温控类部件、传感类部件以及电声类部件等领域,拥有广泛且优质的客户资源和较强的品牌影响力,具有突出的行业和市场地位。 北汽集团是国内头部汽车制造厂商,北京安鹏将积极推动北汽集团旗下生产制造企业与天博智能深度合作,促进各方在汽车热管理及声学零部件、储能及 AI数据中心、具身机器人等方面进一步深化合作,在采购意向、采购价格方面提在主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双方拟在如下领域开展下一代产品合作:面向热管理集成模块(系统)、PT传感器、执行器、EXV、具身机器人传感器以及智驾(芯片冷却)、低空飞行器等热管理类产品,在遵循招投标法律法规、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及不违背公平竞争原则和自身商业安排的前提下,若甲方具备商务和技术优势,乙方愿优先采购甲方产品,推动合作项目拥有领先行业的优势技术和品质保障。 (二)强化产业链协同 强化产业链战略合作关系,围绕汽车热管理及声学零部件领域,充分发挥各方优势,并拓展其他合作领域。在遵循招投标法律法规、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及不违背公平竞争原则和自身商业安排的前提下,优先向对方推荐项目需求信息、合作机会,拓展在新能源汽车、储能及 AI数据中心、具身机器人等场景的热管理产品应用,对接产业链上下游资源,打造智能制造合作生态。 (三)共同推进技术产品攻关 双方可积极开展上述产品等相关技术领域的联合研究,共同探索相关技术的应用,在遵循招投标法律法规、乙方内部管理制度及不违背公平竞争原则的前提下,乙方将给予甲方产品优先开发权。双方将积极推动研发资源共享互补,缩短产研周期,降低研发成本,共同解决技术难题,互惠互利。”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安鹏科创基金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者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具备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5)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关联关系 根据安鹏科创基金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安鹏科创基金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6)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安鹏科创基金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其认购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根据安鹏科创基金提供的2025年度审计报告及 2026年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安鹏科创基金的流动资金足以在主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7)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 安鹏科创基金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如下承诺:①安鹏科创基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履行完毕内外部决策程序,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他文件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②安鹏科创基金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承诺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证券;③安鹏科创基金为本次配售证券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不存在受托参与或者以本主体作为平台募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况;④安鹏科创基金作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不存在不适合参与 IPO战略配售的情形;⑤安鹏科创基金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证券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个月,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出借、委托他人管理或由发行人回购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证券;限售期满后,将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对获配股份进行减持。 此外,根据北汽集团、安鹏科创基金出具的承诺函,明确安鹏科创基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所获配的发行人股份,安鹏科创基金不通过任何直接或者间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转让、收益转移、盈亏分担、变相分成等方式),使除北汽集团、北京汽车集团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海纳川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福田汽车、北京汽车、深圳安鹏以外的任何主体最终享有或承担本次战略配售产生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股息、红利、资本增值收益等)或损失。北汽集团承诺确保本次战略配售产生的全部收益或损失由北汽集团、北京汽车集团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海纳川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福田汽车、北京汽车、深圳安鹏依法最终享有或承担。在安鹏科创基金本次获配股份减持完毕前,原则上保持安鹏科创基金股权结构稳定,不引入新股东。如确需引入新股东的,新增股东不享有或承担本次战略配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2. 上海汽车集团金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汽金控”) 在主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在主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2)股权结构 根据上汽金控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汽金控的营业执照、章程等资料,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汽金控的股权结构如下: 在主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在主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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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汽金控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汽集团持有上汽金控100.00%的股权,为上汽金控的控股股东;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上海市国资委”)持有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100.00%的股权,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上汽集团 63.71%股份,上海市国资委为上汽金控的实际控制人。综上所述,上汽金控的控股股东为上汽集团,实际控制人为上海市国资委。 (4)战略配售资格 ①投资者类型 根据上汽金控提供的资料,上汽集团是于 1997年 8月经上海市人民政府以〔1997〕41号文和上海市证券管理办公室沪证司〔1997〕104号文批准,由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独家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上汽集团于 1997年 11月 7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发字〔1997〕500号文批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境内上市内资股(A股)股票 3.00亿股,于 1997年 11月 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为 600104,并于 2011年实现整体上市。上汽集团2025年实现整车批售450.7万辆,零售467万辆,继续保持国内行业领先。 其中,自主品牌销量 292.8万辆,同比增长 21.6%,销量占比达 65%。新能源车销量 164.3万辆,同比增长超过 33%。海外市场销量 107.1万辆,同比增长 3.1%。 2025年 7月,上汽集团以 2024年度合并报表 872.239亿美元的营业收入,名列《财富》杂志世界 500强第 138位,第 21次上榜。截至 2025年 12月 31日,上汽集团总资产为 9,602.07亿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为 2,988.12亿元;2025年 1-12月,上汽集团营业总收入为 6,562.44亿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101.06亿元。截至 2026年 3月 31日,上汽集团总资产为 9,379.49亿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为 3,005.07亿元;2026年 1-3月,上汽集团营业总收在主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入为 1,404.18亿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30.26亿元。因此,上汽集团为大型企业。 上汽金控系上汽集团全资子公司,因此上汽金控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 近年来,上汽金控参与了众捷汽车(301560.SZ)、华之杰(603400.SH)、巴兰仕(920112.BJ)、华新精科(603370.SH)、世昌股份(920022.BJ)、西安奕材(688783.SH)、大明电子(603376.SH)、易思维(688816.SH)、通宝光电(920168.BJ)、优迅股份(688807.SH)、大普微(301666.SZ)、埃泰克(603293.SH)、维通利(001393.SZ)、天海电子(001365.SZ)等上市公司的战略配售。 ②战略合作安排 根据发行人(甲方)与上汽集团、上汽金控(合称“乙方”)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具体合作内容如下: “(一)加强产业链赋能 天博智能长期深耕汽车温控类部件、传感类部件以及电声类部件等领域,拥有广泛且优质的客户资源和较强的品牌影响力,具有突出的行业和市场地位。 上汽集团作为国内头部汽车制造厂商,将通过上汽金控积极推动上汽集团及旗下整车企业、零部件企业与天博智能开展产业链协同,重点围绕汽车热管理及声学部件等方向,共同拓展产品应用与业务合作模式,提升双方产品的综合竞争力。 双方拟在如下领域开展下一代产品合作:面向 PT传感器、执行器、EXV、AVAS、具身机器人传感器以及智驾(芯片冷却)、低空飞行器等热管理类产品开展深度合作。乙方推动旗下零部件企业与甲方的战略合作,促进甲方水侧集成产品与上汽剂侧集成产品的深度合作,以及 EXV、剂侧传感器等产品的合作,在甲方具备商务和技术优势的情况下,乙方愿协助对接甲方产品采购事宜,在符合法律法规、乙方内部制度要求、合同要求的前提下,优先采购甲方产品,推动合作项目拥有领先行业的优势技术和品质保障。 在主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二)加强研发领域合作 双方可积极开展上述产品等相关技术领域的联合研究,共同探索相关技术的应用,在甲方具备商务和技术优势的情况下,乙方愿协助对接甲方产品开发事宜,在符合法律法规、乙方内部制度要求、合同要求的前提下,将给予甲方产品优先开发权。双方可积极开展相关技术领域的联合研究,重点推进某新一代新能源整车平台热管理系统项目、新型制冷剂配套传感器项目、新一代智能座舱声学零部件项目等。双方合作推动研发资源共享互补,缩短产研周期,降低研发成本,共同解决技术难题,互惠互利。”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汽金控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者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具备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5)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关联关系 根据上汽金控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汽金控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6)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上汽金控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其认购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根据上汽金控提供的 2025年度审计报告及 2026年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上汽金控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所约定的认购金额上限。 (7)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 上汽金控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如下承诺:①上汽金控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履行完毕内外部决策程序,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他文件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②上汽金控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承诺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证券;③上汽金控为本次配售证券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在主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在主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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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权结构 根据《苏州绿的谐波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季度报告》,截至2026年 3月 31日,绿的谐波的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
根据《苏州绿的谐波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季度报告》,截至2026年 3月 31日,左昱昱、左晶分别持有绿的谐波 17.30%股份,其中左昱昱任公司董事长,左晶任公司副董事长,双方系兄弟关系,为一致行动人,系公司共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4)战略配售资格 在主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①投资者类型 根据绿的谐波提供的资料及其年度报告等公开信息,绿的谐波是国内精密谐波减速器领域标杆型高端装备制造大型企业,2020年登陆上交所科创板,专注精密传动装置研发、生产与销售,是实现谐波减速器大规模国产替代的龙头企业。近年来,绿的谐波在具身智能机器人核心关节部件领域取得重要突破,自主研发的高扭矩密度谐波减速器和一体化关节模组,已在国内具身智能机器人产业链占据领先地位,成为多家头部具身智能机器人企业的核心供应商,同时也是行业技术标准重要参与制定单位。截至 2025年 12月 31日,绿的谐波总资产为 39.29亿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为 35.37亿元;2025年 1-12月,绿的谐波营业总收入为 5.71亿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1.24亿元。 截至 2026年 3月 31日,绿的谐波总资产为 39.48亿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为 35.69亿元;2026年 1-3月,绿的谐波营业总收入为 1.40亿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0.33亿元。因此,绿的谐波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者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 ②战略合作安排 根据发行人与绿的谐波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发行人与绿的谐波的具体合作内容如下: “(一)业务合作 绿的谐波是具身智能精密传动装置领域的领先企业,具身智能场景谐波减速器的市场占有率全球领先;天博智能在具身智能力传感器、微流道热管理等产品领域拥有技术和成本优势,能够提供具有良好性价比的产品,较好地契合绿的谐波的需求,双方在单维至多维力传感器、微流道热管理等产品领域具有较好的合作前景。双方将努力推进产品合作与资源分享,交流技术路线,挖掘重点合作机会。在甲方具备商务和技术优势的情况下,乙方愿优先采购甲方产品,推动合作项目拥有领先行业的优势技术和品质保障。 (二)产业链协同 在主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在遵循招投标法律法规及不违背公平竞争的原则下,绿的谐波出现相关的项目需求时,绿的谐波向天博智能分享相关信息。在遵循商业合规及保密的前提下,如天博智能与其他具身智能零部件厂商有相关新产品方案,可主动推荐给绿的谐波,并积极促成双方在上述产品方案上的业务合作。”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绿的谐波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者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具备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5)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关联关系 根据绿的谐波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绿的谐波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6)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绿的谐波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其认购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根据绿的谐波提供的 2025年度审计报告及 2026年最近一期财务报表,绿的谐波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所约定的认购金额上限。 (7)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 绿的谐波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如下承诺:①绿的谐波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履行完毕内外部决策程序,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他文件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②绿的谐波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承诺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证券;③绿的谐波为本次配售证券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不存在受托参与或者以本主体作为平台募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况;④绿的谐波作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不存在不适合参与 IPO战略配售的情形;⑤绿的谐波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证券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个月,不通过在主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在主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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