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焦化(600740):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6年8月修订)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6年8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特对年报信息披露中出现的重大差错制定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的责任追究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部负责人 以及公司内部其他负责年报数据或信息提供的部门负责人、直接经办人、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和汇总与责任追究有关的资 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山西焦化股份有 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本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规程办理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 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 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 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 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 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追究责任的形式 第九条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解除劳动合同。 (五)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及有关部门 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范围的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 度执行。 第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处理。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山西焦化 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同时废止。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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