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在线(300846):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并由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或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

时间:2026年08月24日 19:21:57 中财网
原标题:首都在线: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并由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或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0846 证券简称:首都在线 公告编号:2026-087
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并由公司控股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或反担保暨关联交易
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一、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于2026年2月4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并由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或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2026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含本数)的授信额度,并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曲宁先生无偿提供担保或反担保。授权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有效期限内额度可循环滚动使用。具体担保金额、担保期限和担保方式等担保事项以公司根据资金使用情况与相关金融机构签订的最终协议为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2月6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6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并由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或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9)。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担保人曲宁先生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曲宁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96,188,27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07%,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曲宁先生为公司关联自然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经核查,曲宁先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进展情况
(一)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的进展情况
截至2026年6月30日,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2026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并由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或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项下,已发生的授信金额为19,000.00万元,具体实施情况如下:
1.2026年3-5月,公司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魏公村支行总计签署额度币种为人民币4,848.97万元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和人民币151.03万元的《国内信用证开证合同》,并由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曲宁先生提供保证担保;主债权的发生期间:从2026年3月16日起至2027年3月16日,具体额度业务种类:流动资金贷款、国内信用证。

2.2026年6月8日,公司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分行签署额度币种为人民币5,000.00万元的《综合授信合同》,并由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曲宁先生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授信期限:从2026年6月8日起至2029年6月7日,具体额度业务种类:流动资金贷款、国内信用证。

3.2026年6月12日,公司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署最高授信额度为人民币4,000.00万元的《综合授信协议》,并由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曲宁先生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授信期限:从2026年6月12日起至2027年2月3日,本合同约定的授信额度为循环额度,具体额度业务种类:信用证开证。

4.2026年6月29日,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署最高授信额度为人民币5,000.00万元的《综合授信合同》,并由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曲宁先生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授信期限:从2026年6月29日起至2027年6月28日,本合同约定的授信额度为循环额度,具体额度业务种类:流动资金贷款。

截至2026年6月30日,除上述项下新发生金额外,以前年度存续授信金额为37,430.00万元。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或反担保的进展情况
截至2026年6月30日,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2026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并由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或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项下,已发生的担保或反担保金额为23,000.00万元,具体实施情况如下:
1.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曲宁先生于2026年3月19日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魏公村支行签署《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魏公村支行申请的最高债权额限度内提供保证担保,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债权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魏公村支行
(2)保证人:曲宁先生
(3)债务人: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保证最高本金限额:8,000.00万元
(5)保证方式:保证担保
(6)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等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

(7)担保期间: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曲宁先生于2026年6月8日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分行申请的最高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按合同约定承担保证担保责任,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债权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分行
(2)保证人:曲宁先生
(3)债务人: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保证最高余额:10,000.00万元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北京银行(及按主合同约定取得债权人地位的北京银行系统内其他分支机构)的全部债权,包括主债权本金((币种)人民币(金额大写)伍仟万元整)以及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补偿金、损害赔偿金、担保物保管/维护/维修的费用、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评估/鉴定/拍卖等处置费用、律师费用、调查取证费用、差旅费及其他合理费用)及其他应付款项,合计最高债权额为(币种)人民币(金额大写)壹亿元整。因主合同或其任何部分被解除、被撤销或终止而依法产生的北京银行的债权也包括在上述担保范围中。

(7)担保期间: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3.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曲宁先生于2026年6月12日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向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的最高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按合同约定承担保证担保责任,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债权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2)保证人:曲宁先生
(3)债务人: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保证最高余额:4,400.00万元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7)担保期间: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截至2026年6月30日,该担保合同项下的授信合同尚未发生借款,已发生的担保金额为0。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曲宁先生于2026年6月29日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的最高授信额度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按合同约定承担保证担保责任,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债权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2)保证人:曲宁先生
(3)债务人: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保证最高余额:5,000.00万元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担保范围:本合同第1.2条约定的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担保财产保管费、仲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统称“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上述范围中除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外的所有款项和费用,统称为“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上述范围中的最高债权本金、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均计入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

(7)担保期间: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截至2026年6月30日,除上述项下新发生金额外,以前年度存续担保或反担保金额为38,430.00万元。

三、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曲宁先生对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提供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担保或反担保,解决了公司融资面临的担保问题,有力地支持了公司的经营发展。此外,以上担保免于支付担保费用,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备查文件
(一)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魏公村支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国内信用证开证合同》;
(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魏公村支行《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三)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分行《综合授信合同》;
(四)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分行《最高额保证合同》;
(五)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综合授信协议》;
(六)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最高额保证合同》;
(七)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综合授信合同》;
(八)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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