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中科电气(300035):公司与子公司间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时间:2026年08月24日 19:07:07 中财网
原标题:中科电气:关于公司与子公司间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300035 2026-043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中科电气 公告编号:
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与子公司间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一、对外担保的审批情况
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科电气”)为更好地实施公司发展战略,满足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湖南中科星城石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中科星城”)、贵州中科星城石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中科星城”)、贵安新区中科星城石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安新区中科星城”)、云南中科星城石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中科星城”)、中科星城(香港)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星城(香港)”)、中科星城苏哈尔新材料科技(自贸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星城苏哈尔”)、湖南中科智造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智造”)、四川中科星城石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中科星城”)、四川中科星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星城供应链”)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资金需要,提高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在综合分析公司及子公司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后,于2026年4月27日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2026年5月20日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子公司间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及上述子公司间提供担保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25亿元,有效期自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批准之日起一年。其中,公司拟为子公司湖南中科星城、贵州中科星城、贵安新区中科星城、云南中科星城、中科星城(香港)、中科星城苏哈尔、中科智造、四川中科星城、中科星城供应链提供的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20亿元,分配到各子公司的具体担保额度由公司根据子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调配;子公司湖南中科星城、贵州中科星城为公司提供的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在上述担保额度和有效期范围内,公司或上述子公司与金融机构、投资机构等签订相应融资担保协议,担保期限以担保协议为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5)。

二、对外担保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宁乡支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花溪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签订了《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铜仁分行”)签订了《保证合同》,担保详情如下:1、公司为贵安新区中科星城向交通银行申请办理融资类业务所发生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所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余额为人民币10,000万元。

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交通银行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交通银行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交通银行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交通银行与贵安新区中科星城约定贵安新区中科星城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该笔主债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交通银行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交通银行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交通银行宣布任一笔主债务提前到期的,该笔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准。

2、公司为湖南中科星城向华夏银行申请办理融资类业务所发生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20,000万元。上述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债权涵盖湖南中科星城与华夏银行约定的在先债权。

保证范围:主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等华夏银行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其他所有湖南中科星城的应付费用。

保证期间:三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3、公司为湖南中科星城向中国银行宁乡支行申请办理融资类业务所发生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所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余额为人民币57,000万元。上述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债权涵盖湖南中科星城与中国银行宁乡支行约定的在先债权。

保证范围: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湖南中科星城违约而给中国银行宁乡支行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

保证期间:《最高额保证合同》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在该保证期间内,中国银行宁乡支行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4、公司为贵安新区中科星城向建设银行申请办理融资类业务所发生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所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余额为人民币30,000万元。

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本金以及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贵安新区中科星城应向建设银行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建设银行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建设银行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保证期间:按建设银行为贵安新区中科星城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贵安新区中科星城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建设银行与贵安新区中科星城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建设银行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三年止。

5、公司为贵州中科星城向中国银行铜仁分行办理融资类业务所发生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所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数额为人民币20,000万元。

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债权,包括本金、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贵州中科星城违约而给中国银行铜仁分行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保证期间:主债权的清偿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如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保证期间为自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

三、累计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湖南中科星城、贵州中科星城、贵安新区中科星城、云南中科星城、中科星城(香港)、中科星城苏哈尔、中科智造、四川中科星城、中科星城供应链实际发生的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949,15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90.90%,其中公司为上述子公司实际发生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949,150万元;子公司湖南中科星城、贵州中科星城为公司实际发生的担保总额为0元。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亦无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备查文件
1、《中国银行宁乡支行最高额保证合同》;
2、《华夏银行最高额保证合同》;
3、《交通银行保证合同》;
4、《建设银行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
5、《中国银行铜仁分行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