肯特股份(301591):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时间:2026年08月24日 19:06:59 中财网
原标题:肯特股份: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1591 证券简称:肯特股份 公告编号:2026-034
南京肯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08月24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8月24日的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8月24日的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江宁街道滨溪大道106号南京肯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杨文光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8、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会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7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6,068,2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491%。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2,581,7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609%;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7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3,486,5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882%。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7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6,068,2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491%。

公司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会议,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提案 编码提案 名称表决 分类同意 反对 弃权 回避 表决 结果
   股数 (股 )比例股数 (股 )比例股数 (股 )比例股数 (股 )比例 
1.00关于 《公 司 2026 年限 制性 股票 激励 计划 (草 案)》 及其 摘要 的议 案总表 决情 况6,043, 92099.598 4%20,8700.3439 %3,5000.0577 %27,548 ,95081.948 9%本议 案以 特别 决议 (获 得有 效表 决权 股份 总数 的2/3 以 上) 表决 通 过。
  其 中, 中小 股东 的表 决情 况6,043, 92099.598 4%20,8700.3439 %3,5000.0577 %00% 
2.00关于 《公 司 2026 年限 制性 股票 激励 计划 实施 考核 管理 办 法》 的议 案总表 决情 况6,043, 32099.588 5%21,4700.3538 %3,5000.0577 %27,548 ,95081.948 9%本议 案以 特别 决议 (获 得有 效表 决权 股份 总数 的2/3 以 上) 表决 通 过。
  其 中, 中小 股东 的表 决情 况6,043, 32099.588 5%21,4700.3538 %3,5000.0577 %00% 
3.00关于 提请 股东 会授 权董 事会 办理 公司 2026 年限 制性 股票 激励 计划 相关 事宜 的议 案总表 决情 况6,043, 32099.588 5%21,4700.3538 %3,5000.0577 %27,548 ,95081.948 9%本议 案以 特别 决议 (获 得有 效表 决权 股份 总数 的2/3 以 上) 表决 通 过。
  其 中, 中小 股东 的表 决情 况6,043, 32099.588 5%21,4700.3538 %3,5000.0577 %00% 
注:本次会议现场出席人员以上议案回避表决股数均为27,548,95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总数比例均为81.9489%。

以上议案均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常桂铷律师、崔洋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意见如下:本所认为,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南京肯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南京肯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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