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鑫能科(002015):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时间:2026年08月24日 17:52:09 中财网
原标题:协鑫能科: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015 证券简称:协鑫能科 公告编号:2026-068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8月24日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8月24日的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8月24日的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地点: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新庆路28号会议室(协鑫能源中心)。

6、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朱钰峰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8、会议的出席情况:
截至股权登记日2026年8月19日,公司总股本为1,623,324,614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数量为41,874,066股,该等回购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本次股东会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581,450,548股。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79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700,455,1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291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48,311,1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024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79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52,143,9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2672%。

(2)中小股东(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79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6,967,6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2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79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6,967,6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29%。

(3)公司董事及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提 案 编 码提案 名称表决分类同意 反对 弃权 回避 表决 结果
   股数 (股)比例股数 (股)比例股数 (股)比例股数 (股)比例 
1.0 0《关 于拟 注册 发行 中期 票据 的议 案》总表决情 况699,7 14,11099.89 42%347,8 310.049 7%393,2 000.056 1%00.00%审议 通过
  其中,中 小股东表 决情况16,22 6,66895.63 27%347,8 312.050 0%393,2 002.317 3%00.00% 
注:总表决情况的“比例”为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中小股东表决情况的“比例”为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本议案为股东会普通决议事项,同意的股数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杨君珺律师、赵茹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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