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韶能股份(000601):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6年8月修订)

时间:2026年08月23日 17:06:50 中财网
原标题:韶能股份: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6年8月修订)

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6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的对外担保行为,规避对外担保风险,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所属子公司是指
纳入公司合并范围的各级子公司(含孙公司,下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保证、
抵押或质押;子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子公
司之间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孙公司之间提供的保证、抵押
或质押;子公司为公司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

除上述担保外,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四条 公司须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未经公司董事会或
股东会批准,不得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
类似的法律文件,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包括出具保函、备用信用
证、本票、汇票、承诺函等形式出具的对外保证。

第五条 公司为非全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原则上应当
要求该子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以其持有
的资产向公司提供反担保,同时,应当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
保证担保的公平对等。

非全资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同等担保
或者反担保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充分说明原因,并在分析被担保
人的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的可
控性,不对等担保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室对对外担保业务进行管理,其中
贷款业务的对外担保由财务管理中心跟踪管理,公司法务部门审
查担保的合规性及反担保措施的法律效力。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
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
作出决议。

第八条 董事会审批权限
董事会对单笔担保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下
的担保,行使担保批准权。

股东会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提供担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
过70%;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第(六)项担保事项时,
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条 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需履行并通过其内部程序,
达到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公司应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除以上情况外,子公司不能自行决定其对外提供担保。

第十一条 公司向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控股子公司之间
互相提供担保、以及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
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
东会审议,同时满足以下情形的公司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向
该等公司提供担保的具体对象及对应对象的担保额度进行合理预
计,并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被担保方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以下各
层级子公司);
(二)被担保方的各股东同比例对其提供担保,且被担保方
提供了反担保;
(三)被担保方不是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履行
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
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担保额度预计的,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时,可将可用担保额度在担保对象之间进行调剂:
(一)获调剂方的单笔担保额度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10%;
(二)在调剂发生时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仅能从
资产负债率超过70%(股东会审议担保额度时)的担保对象处获得
担保额度;
(三)在调剂发生时,获调剂方不存在逾期未偿还负债等情
况;
(四)公司按出资比例对获调剂方提供担保、获调剂方或者
其他主体采取了反担保等相关风险控制措施。

前述调剂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履行
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担保额度预计的,发生预计担保额度范
围外的担保事项,判断需履行的审议程序时,如预计担保额度存
在以下情况的,应纳入“对外担保总额”或“连续十二个月担保
金额”范围: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30%;
(六)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反担保适用《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担保的各项规定,
公司应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及披露义
务,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
保的除外。

第十五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继续由其提供担
保的,应当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
务。

第三章 关联担保的审议
第十六条 公司原则上不得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法人、关联自然人提供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公司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非关联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非关联董事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关联人的,在实施该交易
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
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十七条 公司接受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资助本金及借款
期间利息总额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得现金资产和提供
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超过5%的。

但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该子公司的其他参股
股东中存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该关联股
东对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涉及
公司以自有资产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就资产担保情况依法履行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因交易或关联交易导致其合并报表范围发生
变更的,若交易完成后公司存在对关联方提供担保,应当就相关
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董事会或股东会未审议
通过上述关联担保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或取消相
关交易或关联交易等有效措施,避免形成违规关联担保。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对外担保业务应当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公司
的对外担保事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
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
形的。

(三)子公司为公司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属于合并报
表范围内互保,达到临时公告披露标准的应及时披露;未达到临
时公告披露标准的,应在定期报告(年报、半年报)中进行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担保对象为公司
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含子公司以下各层级子公司)的,
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完毕审议程序后,及时履行临时信息
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披露信息的管理工作。

第五章 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协议或
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公司将对当事人、审批人等进行处罚,造
成损失的,由当事人、审批人按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经本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2018年6月修订的《对外担保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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