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时科技(002951):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时间:2026年08月23日 16:56:38 中财网
原标题:金时科技: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披露信息,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1 ——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单位,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
(四)公司派驻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五)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控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内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计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三)日常经营活动之外的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
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购买、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含在内。

上述事项中,第 3、4项交易发生时,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当及时报告。上述交易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除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另有规定外,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报告义务人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公司应当及时审议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1,00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10% 100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万元;
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 关联交易事项:
1.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
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涉及上述关联交易,无论金额大小,信息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相关单位拟发生或可能发生关联交易时,应在知悉当日根据本制度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由公司董事会秘书确定是否需要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未经批准不得实施;获准实施后,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报告进展情况。

第七条 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公司发生的下列诉讼、仲裁事项,报告义务人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人民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及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
3.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4.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5.
未达到上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第八条 重大风险事项。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知悉或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报告义务人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对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5.
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6.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主要银行账户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7.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8.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9.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0.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1.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12.公司失去对控股子公司的控制;
13.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第九条 其他重大事项: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有关规定,公司行业分类发生变更;(四)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五)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
(六)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七)公司的董事、总经理或者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
(八)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九)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十)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十一)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十二)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三)获得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出现重大异常;
(十五)开展新业务或者业务模式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公司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下属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一)部门或下属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包括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二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以电话、电子邮件、即时通讯等即时性方式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履行报告义务,并同时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及相关佐证材料递交至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重大信息报告后,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进行分析和判断,并组织信息披露工作。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审计委员会负责对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六)董事会秘书或审计委员会认为必需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与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章所述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确保及时、真实、准第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是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联络工作。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确认后方可报送。

第十七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敦促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重大信息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有义务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九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第一责任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导致公司受到监管机构处分、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声誉损害的,公司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等,并保留向其追偿经济损失的权利。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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