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艺科技(301113):全资子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设立基金(誉道常曜)暨关联交易
证券代码:301113 证券简称:雅艺科技 公告编号:2026-026 浙江雅艺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设立基金 (誉道常曜)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一、本次共同投资及关联交易概况 (一)基本情况 为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优化资源配置,提升资金盈利能 力,同时借助专业投资机构的专业能力与风险控制体系,公司全资 子公司雅艺创业投资(武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艺创投”) 拟与专业投资机构上海誉道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 海誉道”)、平湖经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湖经 开”)、上海智鼎博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 海智鼎”)、叶金攀、高炎康共同出资设立嘉兴誉道常曜股权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以下简称“誉道常曜”)。 其中,雅艺创投作为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资金认缴出资318万元, 占比暂约为14.9929%;上海誉道作为普通合伙人认缴出资1万元,占 比暂约为0.0471%;平湖经开作为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848万元,占 比暂约为39.9811%;上海智鼎作为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318万元,占 比暂约为14.9929%;叶金攀作为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318万元,占比 暂约为14.9929%;高炎康作为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318万元,占比暂 约为14.9929%。 截至目前,公司尚未与其他合伙人签署合伙协议,认缴出资额 尚未缴纳,合伙企业尚未正式成立,本次投资事项尚需各方正式签 署合伙协议,并进行工商登记等手续,具体实施情况和进度尚存在 不确定性。 (二)关联情况说明 本次投资的共同出资人之一叶金攀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 事及总经理,其直接持有上海誉道50%股份,系上海誉道实际控制人 及控股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 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上海誉道、叶金攀先生为公司关联方,本次交 易构成关联关系共同投资。 (三)决策与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6年8月2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以3票 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叶跃庭、叶金攀回避表决,审 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设立基金(誉道 常曜)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该事项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 议通过,全体独立董事对本议案予以认可。 本次投资事项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 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交易金额在董事会审批 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各合作方的基本情况 (一)关联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1.上海誉道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曾用名:御道创业投资管 理(永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4MA8G47LHXA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零陵路583号9楼1454室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叶金攀 成立日期:2021-09-24 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私募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 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叶金攀持有50%股权,胡颖持有20%股权,胡定坤持 有10%股权,程昶宇持有10%股权,陈远明持有10%股权。实际控制 人为叶金攀。 关联关系: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总经理叶金攀持有上 海誉道50%股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 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上海誉道为公司关联方。上海誉道与其他参与 设立投资基金的投资人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并未直接或间接形式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登记备案情况: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 管理人,登记编码为P1072911。 (二)其他有限合伙人 1.名称:平湖经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2MA7KKFM914 注册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钟埭街道新兴二路988号科创中 心综合楼605-1室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杨柳峰 成立日期:2022-03-30 注册资本:150,000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 投资(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 股权结构:平湖经济开发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100%股权。 关联关系: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 的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不存在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2.名称:上海智鼎博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588653730A 注册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1687号东1225幢(A楼)A711室 企业性质: 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绿河投资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1-12-20 注册资本:10,000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实业投资,投资管理及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商务 信息咨询(以上咨询均不得从事经纪),市场信息调查与咨询(不 得从事社会调查、社会调研、民意调查、民意测验),市场营销策 划,企业形象策划。【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东阳澜清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 79%股权,宁波绿河嘉和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20%股 权,上海绿河投资有限公司持有1%股权。 关联关系: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 的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不存在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3.名称:叶金攀 类型:自然人 身份证号码:330722********3819 住址:上海市普陀区 关联关系:叶金攀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及总经理,通 过武义勤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同时担 任武义勤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为公 司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关联关系共同投资。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4.名称:高炎康 类型:自然人 身份证号码:330219********1879 住址:浙江省余姚市朗霞街道 关联关系: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 的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不存在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三、拟投资基金的具体情况 1.基金名称:嘉兴誉道常曜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暂定名,最终以工商核准登记的名称为准) 2.投资规模:2,121万元人民币 3.组织形式:有限合伙企业 4.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誉道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5.出资方式:现金出资 6.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股权投资;以私募基金从事创业投资 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 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 活动)。 7.经营场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兰花路333号333世纪大厦1502室 8.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
四、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伙企业目的、经营范围及基金存续期限 1.目的 合伙企业的目的是:根据本协议约定从事投资业务,主要通过 获得、持有及处置被投资企业的股权,为合伙人获取长期投资回报。 2.经营范围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股权投资;以私募基金从 事创业投资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 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 主开展经营活动)。 3.基金存续期限 本基金的存续期限为【8】年,其中前【3】年为投资期,后【5】 年为退出期。存续期自合伙企业在基金业协会完成基金产品登记备 案之日起算,存续期届满后,普通合伙人有权根据项目退出情况自 行决定延长一次存续期,但本次延长不超过【1】年;经过前述延长 后,如合伙企业存续期仍需要延长的,应由合伙人会议审议批准。 (二)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
出资进度将由普通合伙人按照项目投资进度确定。 各有限合伙人在普通合伙人发出缴付出资的书面通知起15个工 作日内,将各自认缴的出资足额汇入合伙企业的募集账户。 (四)投资业务 1.投资范围 股权投资,创业投资。投资领域为电子信息产业,投资对象为 处于初创期和成长期的未上市企业。 2.投资方式 2.1合伙企业的投资方式包括对未上市创业企业的普通股进行直 接或间接股权投资。 2.2在商业合理原则下,合伙企业可将待投资、待分配及费用备 付的现金资产以及银行存款以购买国债、中国人民银行票据、货币 市场基金、AAA级及以上企业债券和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等安全方式 进行管理。 3.投资限制 本合伙企业不得: (1)在二级市场上以获取短期差价为目的买卖上市股票、期货 及风险较大的衍生金融工具; (2)向第三方出借资金(以股权投资为目的,作为股权投资协 议项下安排的1年期限以内借款除外,但借款到期日不得晚于股权投 资退出日,且借款余额不得超过本合伙企业实缴金额的20%); (3)直接投资于房地产; (4)进行资助、捐赠; (5)进行可转换债权投资; (6)将本合伙企业因项目投资等回收的现金用于再投资。 4.投资决策程序 4.1由基金管理人上海誉道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决策委员 会(以下简称“投决会”)负责合伙企业投资项目的最终决策。 4.2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市场情况,以审慎原则,对合伙企业投资 进度进行适度掌控,控制投资风险的同时,提高基金收益率。 5.投资后的管理 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投后管理制度,指定专人会同投资团 队共同落实对被投资企业的投后管理。投后管理工作应涵盖以下内 容:1)日常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定期与被投资企业的交流沟通,定 期对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以及所处行业和市场的分析,及时了解 被投资企业的经营发展情况;2)其他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对募集资 金的监管,对在被投资企业中担任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的管理, 当出现重大不利情况的危机管理等;3)投资退出,退出方案的要素 及制定、决策程序和执行流程。4)投资保障措施,涉及业绩承诺、 回售权、优先认购权、随售权等安排的落实。 6.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法律、法规或有权监管部门对合伙企业的投资运作有其他规定 的,合伙企业应遵守所适用的相关规定。 (五)收益分配与亏损分担 1.收益分配 本基金的全部可分配现金(历次投资项目回收的资金扣除基金 应当承担的各项费用及债务后的剩余资金)应在对应的项目正常退 出后的30日内,将分配方案披露于所有合伙人,合伙企业应确保在 披露分配方案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分配,分配顺序和方式如下: (1)返还实缴资本:100%返还截止到分配时点各合伙人的累计 实缴资本; (2)门槛回报:返还各合伙人实缴资本后,基金收到可返还投 资人的现金收入中,按照实缴比例向全体有限合伙人进行分配,直 至全体有限合伙人取得相当于其在本有限合伙企业的实缴出资额按 照单利年化8%计算所得的门槛回报(下称“门槛回报”),门槛回 报的计算期间为该合伙人对相应已退出的投资项目的实缴出资的每 一付款日次日起到该有限合伙人收回该部分出资之日止; (3)二八分配:返还各合伙人实缴资本后,基金收到可返还投 资人的现金收入达到门槛回报的情况下,向普通合伙人支付其中的 20%,剩余80%由全体有限合伙人按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在本基金清算之前,普通合伙人应尽其最大努力将本基金的投 资变现,避免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但如普通合伙人自行判断认 为非现金分配更符合全体合伙人的利益,则普通合伙人可以提出, 并经合伙人会议同意,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 非现金资产的价值需经评估确定。评估机构由普通合伙人推荐, 合伙人会议决定。 若本基金进行非现金分配,普通合伙人应负责协助各合伙人办 理所分配资产的转让登记手续。如法律或政府主管部门要求有限合 伙人必须为该转让登记亲自签署相关法律文件的,有限合伙人应在 普通合伙人的充分讲解下签署相关转让登记所需法律文件。接受非 现金分配的合伙人亦可将其分配到的非现金资产委托普通合伙人按 其指示进行处分,具体委托事宜由普通合伙人和相关的有限合伙人 另行协商。 普通合伙人按照本款向合伙人进行非现金分配的,视同按照前 款进行了现金分配。 2.税务事项 合伙人所获分配的收益部分,由各合伙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 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分别履行各自的纳税义务。如法律要求(或 合伙企业注册地税务部门要求)合伙企业代扣代缴,则本合伙企业 将根据法律规定(或税务部门要求)进行代扣代缴。 3.亏损分担 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如下约定方式操作: 3.1若亏损在合伙企业的总认缴出资额范围内,由全体合伙人按 照认缴出资比例进行分担; 3.2若亏损超过合伙企业的总认缴出资额,则对于超出部分,由 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 (六)上市公司对基金的会计处理方式 上市公司对该投资的会计处理方法: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 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对本次投资确认和计量,进行核 算处理。 (七)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及基金管理人 1.合伙事务的执行 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全体合伙人签署本协议 即视为上海誉道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选定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 务合伙人。 合伙企业及其投资业务以及其他活动之管理、控制、运营、决 策的权利全部排它性地归属于普通合伙人,由其直接行使或通过其 委派的代表行使。 普通合伙人有权以合伙企业之名义或以其自身的名义,在其自 主判断为必须、必要、有利或方便的情况下,为合伙企业缔结合同 及达成其他约定、承诺,管理及处分合伙企业之财产,以实现合伙 企业之经营宗旨和目的。 普通合伙人及其委派的代表为执行合伙事务所作的全部行为, 包括与任何第三人进行业务合作及就有关事项进行交涉,均对合伙 企业具有约束力。 2.基金管理人 本协议签署时,本有限合伙企业的管理人为上海誉道创业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未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私募基 金不得变更管理人。 本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限内,如果管理人出现失联、被依法取 消管理人资质或注销管理人登记,或被依法注销的、或被依法宣告 破产的,经合伙人会议决议通过,本有限合伙企业可以更换管理人。 在管理人完成更换前,本有限合伙企业的日常运营安排(包括与托 管人就合伙企业托管事宜的沟通)应由普通合伙人负责。出现本条 所述情形的,管理人应尽最大努力协助本有限合伙企业妥善维护基 金资产,依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其在本协议项下职责不因被 适用自律措施而免除。 3.执行事务合伙人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如下条件: 3.1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机构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 力的自然人; 3.2系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4.权利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拥有 《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所规定的对于合伙企业事务的独占及排他 的执行权,包括但不限于: 4.1决定、执行合伙企业的投资及其他业务; 4.2取得、拥有、管理、维持和处分合伙企业的资产,包括但不 限于投资性资产、非投资性资产、知识产权等; 4.3采取为维持合伙企业合法存续、以合伙企业身份开展经营活 动所必需的一切行动; 4.4开立、维持和撤销合伙企业的银行账户,开具支票和其他付 款凭证; 4.5聘用专业人士、中介及顾问机构对合伙企业提供服务; 4.6订立与合伙企业日常运营和管理有关的协议; 4.7为合伙企业的利益决定提起诉讼或应诉,进行仲裁;与争议 对方进行妥协、和解等,以解决合伙企业与第三方的争议;采取所 有可能的行动以保障合伙企业的财产安全,减少因合伙企业的业务 活动而对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及其财产可能带来的风险; 4.8根据国家税务管理规定处理合伙企业的涉税事项; 4.9采取为实现合伙目的、维护或争取合伙企业合法权益所必需 的其他行动; 4.10代表合伙企业对外签署、交付和执行文件; 4.11变更其委派至合伙企业的代表; 4.12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5.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和更换 5.1如因执行事务合伙人欺诈或故意不当或重大过失行为,致使 合伙企业受到重大损失,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仲裁程序裁决执行事 务合伙人存在上述情形,并经全体有限合伙人同意,可将执行事务 合伙人除名。全体有限合伙人在决定除名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时,可 决定接纳继任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如没有继任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则合伙企业进入清算程序。 5.2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更换应履行如下程序: 5.2.1全体有限合伙人在作出将执行事务合伙人除名的决定同时 作出接纳继任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决定; 5.2.2继任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署书面文件确认同意受本协议约 束并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应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5.3执行事务合伙人依据第5.1条被除名的,合伙企业将除名通 知送达被除名执行事务合伙人之日为除名生效日;依据第5.2条被更 换的,第5.2条所述程序全部履行完毕且合伙企业将除名通知送达执 行事务合伙人之日为除名生效日。自除名生效日起,执行事务合伙 人退出合伙企业,停止执行合伙事务,在合伙企业有继任的执行事 务合伙人的情况下,被除名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向继任的执行事务 合伙人交接合伙事务。 6.责任的限制 普通合伙人及其关联方不应被要求返还任何合伙人的出资,亦 不对有限合伙人的投资收益保底;所有出资返还及投资回报均应源 自合伙企业的可用资产。 7.关联交易识别、决策及信息披露 普通合伙人的关联方将为合伙企业提供优质项目资源支持;为 充分利用该等资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人之关联方之间可能发生 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向普通合伙人之关联方购买或出售投资标的等。 全体合伙人在此同意并认可,尽管本有限合伙企业和普通合伙 人、管理人以及他们的合伙人及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会在公平、合理 的基础上进行,但在业务运营中仍可能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的利益产 生实际或潜在的冲突。 普通合伙人、管理人应将有关关联交易提交给合伙人会议批准, 由合伙人会议遵循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和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 则确定关联交易定价,善意公正地管理及解决,合伙人会议中如为 有关交易关联人的成员应当进行回避,在论证关联交易的合理性与 公允性、公允评估投资标的价值、采取严格保障措施的基础上,经 合伙企业2/3(含)以上合伙人同意后作出投资决策。关联交易原则 上将统一在本有限合伙企业的信息披露报告中进行披露。本有限合 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和管理人在上述前提下从事的投资管理活动不 应被视为从事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被视为对本协议有 任何违反。 8.资金托管安排 合伙企业应委托一家投资人认可的托管机构对合伙企业账户内 的全部现金实施托管。托管机构由普通合伙人选定。普通合伙人应 根据公平、节约之原则与托管机构协商确定托管费。合伙企业之任 何资金支付,均应遵守与托管机构之间托管协议的规定。 9.基金维持运作机制 9.1若基金管理人因客观上丧失继续管理本有限合伙企业能力而 无法履行或者怠于履行管理职责的,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失联、被 吊销营业执照、宣告破产、注销管理人登记或被撤销管理人资格, 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全体合伙人,在全体合伙人接到该通知后 5个工作日内尽快召开合伙人会议,商议、指定新的基金管理人;若 全体合伙人就确定新的基金管理人未达成一致意见,基金应进入清 算程序,原基金管理人应尽快处置、变现基金财产。 在继任的管理人到位前,原管理人仍应根据适用法律和规范的 规定,履行职责,依法保障全体合伙人的合法权益。在管理人更换 期间,执行事务合伙人应继续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执行合伙事务、维 持本有限合伙企业运营,并代表本有限合伙企业妥善处理在此期间 的各项事宜。 9.2已注销基金管理人和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证券投资基金 法》、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应积极采取措施维持 基金运营或清算的应急处置预案和纠纷解决机制,妥善处置在管基 金财产,保障基金财产安全,依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9.3基金管理人和相关当事人对私募投资基金的职责不因中国证 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执行注销管理人登记等 自律措施而免除。 (八)退出机制 退出方式:拟投企业上市或并购退出 (八)协议生效 本协议最初自各方签署之日起对签署方发生法律约束效力。 本协议修订时,根据本协议约定的修订版签署方式签署后生效。 五、对外投资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一)投资目的 在做好公司主业的前提下,整合各合伙人的优势和资源,充分 利用专业机构的投资能力和项目资源,优化公司投资结构,提高公 司资金运作效率和收益,提高公司的综合竞争力,为公司与股东创 造更多的价值。 (二)存在的风险 本次与专业机构共同投资设立合伙企业,合作各方尚未签署合 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的具体实施情况和进度尚存在不确定性。 基金具有周期长,流动性较低的特点,公司投资可能面临较长 的投资回收期,同时基金在投资过程中将受宏观经济、行业周期、 市场环境等多种因素影响,将可能面临投资效益不达预期或基金亏 损的风险。 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上海誉道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责执 行合伙事务,进行合伙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对于可能存在的内部 管理风险,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将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实施监督、 建议等权利来防范风险。 针对投资存在的主要风险,公司将及时了解基金的设立及管理 运作情况,密切关注投资项目的实施过程,督促基金管理人时刻关 注政策变化、市场情况,寻找优质项目,加强投后管理和风险控制,降低投资风险。公司将根据该基金后续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相关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投资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短期内对生产经营没有实质 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预计长期将有助于 公司投资端利润增加,将会对公司长远发展产生积极影响。 六、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投资是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交易各方协商一致的结果, 各方均以现金形式出资,按所投资金额取得等额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本次投资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 有失公允或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本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 总金额 2026年年初至本公告披露日,雅艺创投作为有限合伙人以自有 资金认缴出资1,060万元投资设立嘉兴誉道介方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除上述关联投资,公司及子公司与叶金攀先生及其 控制的上海誉道未发生过其他关联交易。 八、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 公司已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三次专门会议审议上述事 项,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如下:本次全资子公司与关联方及专业投资 机构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合理的原则,交易定价公允,本次交易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产 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 次会议审议。 九、其他情况说明 1.公司除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及总经理叶金攀先生外,公司 其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均未参与投资基金份额认购,亦未在投资基金中任职。 2.公司在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前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将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形。 3.本次投资事项不存在导致同业竞争的情形。 4.公司将积极跟进投资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十、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三次专门会议决议; 3.嘉兴誉道常曜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雅艺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8月24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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