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驼股份(601311):骆驼股份关于变更董事会秘书

时间:2026年08月22日 00:17:20 中财网
原标题:骆驼股份:骆驼股份关于变更董事会秘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311 证券简称:骆驼股份 公告编号:2026-027
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董事会秘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余爱华女士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余爱华女士因个人工作调整,申请辞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职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余爱华女士的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辞职后,余爱华女士将继续在公司担任董事长助理职务。

? 经公司董事长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公司于2026年8月21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同意聘任刘瑞睿女士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会秘书,任期自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一、提前离任的基本情况

姓名离任 职务离任 时间原定任 期到期 日离任 原因是否继续在 上市公司及 其控股子公 司任职具体职务 (如适用)是否存在未 履行完毕的 公开承诺
余爱华董事会 秘书2026年 8月21 日2028年 5月26 日个人工作 调整董事长 助理否,不存在未 履行完毕的 公开承诺(含 增持承诺)
二、离任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余爱华女士的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其辞职不会影响公司正常运行。余爱华女士辞去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后,将继续在公司担任董事长助理职务。余爱华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并已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做好交接工作。余爱华女士在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公司及公司董事会对余爱华女士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的贡献致以诚挚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

三、新任董事会秘书的基本情况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同意聘任刘瑞睿女士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刘瑞睿女士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熟悉证券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其任职资格和兼任情况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具体如下:
(一)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二)截至公告披露日,不存在以下情形:
1.《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4.3.3条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2.最近36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3次以上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3.最近36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
4.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影响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情形。

(三)董事会秘书不存在兼任总经理、分管经营业务的副总经理以及财务负责人的情形。

四、董事会秘书聘任所履行的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建议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刘瑞睿女士的任职资格进行了认真审核,认为刘瑞睿女士具备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已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任职培训证明,且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任职的情形,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公司董事长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公司于2026年8月21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同意聘任刘瑞睿女士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会秘书,任期自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三)董事会秘书培训及备案情况
刘瑞睿女士已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2026年第一期主板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任职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任职培训证明。

特此公告。

骆驼集团股份公司
董事会
2026年8月22日
附:
董事会秘书简历
刘瑞睿女士:1993年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注册会计师,税务师,持法律职业资格证。2015年6月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工学、经济学双学士学位;2015年7月至2017年5月,任职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2020年6月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金融硕士学位;2020年7月至2021年5月,任武汉高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职位;2021年5月进入公司,任战略投资部投资管理职位;2022年5月至2026年5月,任湖北汉江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合规风控负责人;现任公司战略投资部投资管理职位。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3.2.2条所列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4.4.4条所列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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