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科希德(688338):赛科希德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证券代码:688338 证券简称:赛科希德 公告编号:2026-020 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制定了《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同时实施其他股权激励计划以及其他长期激励机制的情形。 二、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本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形式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二)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及种类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和/或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若届时标的股票的来源方式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A股普通股股票,则相关股份为公司已回购股份或公司未来新制定回购方案而回购的公司股份:1、公司已回购股份情况如下:公司于2024年6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截至2025年6月25日,公司完成回购,已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2,172,45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0467%,购买的最高价为29.00元/股,最低价为19.92元/股,已支付的总金额为51,100,586.60元(不含印花税、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6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9)。 2、公司未来新制定回购计划:公司将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回购方案,履行相应的回购程序,并在回购方案中披露回购资金安排及对公司的财务影响等相关事宜,确保本次回购股份的处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 三、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95.1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10,614.24万股的1.84%。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156.1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10,614.24万股的1.47%,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80.01%;预留39.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10,614.24万股的0.37%,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19.99%。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四、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对符合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进行核实确定激励对象名单。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与实施本激励计划的目的相符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要求。 (二)激励对象人数/范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共计47人,占公司截至2025年12月31日员工总数255人的18.43%,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括赛科希德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公司分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经董事会提出、薪酬委员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分配情况
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出全部权益数量的20%。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直接调减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 2、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薪酬委员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3、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赛科希德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4、激励对象的核实 (1)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将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薪酬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将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薪酬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薪酬委员会核实。 5、若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以下任何情形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不能成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15.72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15.72元的价格购买公司股票。 (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为每股15.72元; 14.67元。 3、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6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为每股14.14元。 4、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为每股14.64元。 (三)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相同。 六、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60日内(有获授权益条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规定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认。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予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准。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且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且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有限制的期间内不得归属。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激励对象归属限制性股票时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 (四)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如下: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度转让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定另有豁免的除外。 3、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方可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归属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归属: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归属权益的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归属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前,须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4、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2026年-2028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归属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及归属比例(X)如下表所示:
若各归属期内,公司未达到上述业绩考核指标的触发值,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权益全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若公司达到上述业绩考核指标的触发值,公司层面归属比例即为业绩完成度所对应的归属比例,未能归属的部分权益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5、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Y)如下所示: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原因不能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递延至下期归属,由公司作废失效。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三)公司业绩考核指标设定科学性、合理性说明 公司自成立以来,秉承“成功源自专一,服务创造价值”的核心价值观,一直致力于血栓与止血体外诊断领域的检测仪器、试剂及耗材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为医疗机构提供血栓与止血体外诊断产品,主要应用于血栓性及出血性疾病的预防、筛查、诊断和监测。当前,国内市场在医保控费、DRG/DIP支付方式改革、试剂集中带量采购等政策持续推进的背景下,医疗机构对高性价比的国产凝血检测系统的需求逐步提升,国产替代趋势进一步显现。与此同时,国际市场对中国体外诊断产品的需求也日益增长,海外出口业务也正在起步。综合以上,未来三年的市场环境为公司拓展优质客户、提升市场份额提供了重要发展机遇和窗口期。 与此同时,公司所处的体外诊断行业具有多学科交叉、技术密集、监管要求高、研发周期长、产品迭代快等特点,这对公司研发创新能力、质量管理能力、市场拓展能力和复合型人才储备提出了更高要求。面对医保控费带来的价格压力、检验项目组套管理对部分检测需求的短期影响、行业竞争日趋激烈以及高端复合型技术人才竞争加剧等挑战,公司需要进一步稳定和吸引核心管理、研发、营销及技术服务人才,充分调动核心团队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公司在产品研发、进口替代、海外市场拓展、降本增效及长期经营质量提升等方面持续发力。因此,实施股权激励有助于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将核心团队利益与公司长期发展、股东利益深度绑定,增强人才凝聚力和组织稳定性,为公司把握行业结构性机遇、应对外部环境变化、巩固竞争优势并实现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提供重要支撑。 为实现公司战略规划、经营目标并保持综合竞争力,本激励计划决定选用营业收入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该指标能够直接反映公司的主营业务的经营情况和市场价值的成长性。 根据本激励计划业绩指标的设定,以2025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2026年~2028年营业收入增长率的考核目标值分别为10.00%、20.00%、30.00%;触发值分别为8.00%、15.00%、25.00%。该业绩指标的设定是结合了行业现状、公司情况、未来战略规划以及医保控费政策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而制定,设定的考核指标对未来发展具有一定挑战性,该指标一方面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另一方面,能聚焦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方向,稳定经营目标的实现。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并且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归属对应的考核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一定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八、权益数量和权益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0 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缩股 Q=Q×n 0 其中:Q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赛科希德股票0 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为0 1 2 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不作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0 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缩股 P=P÷n 0 其中:P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即1股赛科希德股票缩为n0 股股票);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配股 P=P×(P+P×n)/[P×(1+n)] 0 1 2 1 其中:P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为配股价0 1 2 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V 0 其中:P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0 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公司股票票面金额。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作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后,应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公司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 九、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及激励对象归属的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1、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薪酬委员会审议。 2、薪酬委员会应当就制定或者变更本激励计划提出建议,并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3、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草案和《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4、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5、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当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薪酬委员会意见、律师事务所意见等相关公告。 6、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 7、公司在召开股东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薪酬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薪酬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8、公司股东会以特别决议审议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9、公司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10、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会授权,自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有获授权益条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首次授出权益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董事会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登记、作废失效等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首次授予。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薪酬委员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薪酬委员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薪酬委员会、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3、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4、公司根据激励对象签署协议情况制作本激励计划管理名册,记载激励对象姓名、授予数量、授予日、《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编号等内容。 5、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有获授权益条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6、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程序 1、在归属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归属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归属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薪酬委员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归属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2、对于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需将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按照公司要求缴付于公司指定账户,并经注册会计师验资确认。逾期未缴付资金的激励对象视为放弃认购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统一向证券交易所提出归属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归属登记事宜。未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当批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3、激励对象可对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机制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并监督和审核激励对象是否具有归属的资格。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归属条件,经公司董事会批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2、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若激励对象不能胜任所聘工作岗位或者考核不合格;或者激励对象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的,经公司董事会批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3、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4、公司承诺不得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损害公司利益。 5、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时履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申报义务。 6、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事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事宜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7、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有权且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获得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3、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4、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登记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5、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登记前不享受投票权和表决权,同时也不参与股票红利、股息的分配;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和归属安排后,公司为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事宜,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 6、激励对象因本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7、激励对象承诺,若因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所作承诺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因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8、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实施中出现《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时,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9、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决议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薪酬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60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意味着保证激励对象享有继续在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仍按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执行。 十一、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 (一)本激励计划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方案之前可对其进行变更,变更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变更原因、变更内容等相关公告及薪酬委员会、律师事务所意见。 2、公司对已通过股东会审议的股权激励方案进行变更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披露相关公告,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1)导致提前归属的情形;(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原因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3、薪酬委员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原因、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等相关公告及律师事务所意见。 2、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披露相关公告。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三)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正常实施不做变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公司仍然存续。 3、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归属安排的,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授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归属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已获授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4、公司因经营环境或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继续实施本激励计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的,经股东会批准,可提前终止本激励计划,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取消归属并失效作废。 (四)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本公司、本公司分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任职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仍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若出现降职或免职的,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按照降职或免职后对应额度进行调整,原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与调整后差额部分作废失效。 (2)若激励对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或其他因组织调动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的职务,则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2、激励对象离职 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但不限于主动辞职、合同到期不再续约、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协商解除劳动(劳务)合同或其他聘用协议等,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过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违反了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签订的劳动、劳务或其他聘雇合同、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或任何其他类似协议,违反公司制度等行为给公司或其关联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声誉损失的。同时,公司有权视个人过错的情节严重性及公司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激励对象进行追偿。 3、激励对象退休 (1)激励对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规定正常退休,且退休后返聘到公司任职或以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工作,遵守保密义务且未出现任何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并仍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由薪酬委员会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是否继续纳入归属条件。 (2)若激励对象退休后未返聘到公司任职或未以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工作的,激励对象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退休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4、激励对象丧失劳动能力 (1)激励对象因工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由薪酬委员会决定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情况发生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归属条件;或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2)激励对象非因工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5、激励对象身故 (1)激励对象若因执行职务而身故的,由薪酬委员会决定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享有,并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归属条件;或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继承人在继承前需向公司支付已归属部分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非因公司原因造成上述限制性股票不能办理继承或相关登记并给激励对象或其继承人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该等不能办理继承或相关登记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2)激励对象若因其他原因而身故的,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继承人以激励对象遗产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6、激励对象所在子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 激励对象在公司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失去对该子公司控制权,且激励对象仍留在该子公司任职的,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7、其他情况 本激励计划未规定的其他情况由薪酬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十二、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由于授予日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尚不能归属,因此不需要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参照《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票》,公司将在授予日采用布莱克—斯科尔斯期权定价模型(Black-ScholesModel)确定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 2、归属日前 公司在归属日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授予日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各期的归属比例将取得的员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或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3、可归属日之后会计处理 不再对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 4、归属日 在归属日,如果达到归属条件,可以归属,结转归属日前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归属而失效或作废,则由公司根据具体情况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5、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公司以Black-Scholes模型(B-S模型)作为定价模型,公司运用该模型以2026年8月21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对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31.60元/股(2026年8月21日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年、2年、3年(授予日至每期首个归属日的期限);(3)历史波动率:14.56%、17.20%、15.94%(采用上证指数对应期限的年化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1999%、1.2311%、1.2499%(分别采用中国国债1年期、2年期、3年期的到期收益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195.10万股,其中首次授予156.10万股。按照草案公布前一交易日的收盘数据预测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预计首次授予的权益费用总额为2,542.23万元,该等费用总额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归属比例进行分期确认,且在经常性损益列支。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具体金额应以“实际授予日”计算的股份公允价值为准,假设公司2026年9月授予,且授予的全部激励对象均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归属条件且在各归属期内归属全部权益,则2026年-2029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3、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为准;4、上表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将对公司长期业绩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特此公告。 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22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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